鼓励出口的政策一般也被视作保护贸易政策的一种表现,也是干预主义的一种,只是在干预形式上与进口限制有所不同,隐蔽性较强。在当今国际贸易中,各国鼓励出口的做法很多,涉及经济、政治、法律等许多方面。运用财政、金融、汇率等经济手段和政策工具较为普遍。
一、出口信贷
出口信贷(Export Credit)是一个国家为了鼓励商品出口,加强商品的国际竞争力,通过银行对本国出口厂商或进口厂商提供的贷款。它是一国出口厂商利用本国银行的贷款扩大商品出口(特别是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商品,如成套设备、船舶等大型设备出口)的一种重要手段。
(一)出口信贷的特点
(1)出口信贷以出口项目为前提,以促进本国商品出口为目的。所以,贷款的全部或大部分必须用于购买提供贷款国家的出口商品。
(2)出口信贷以1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为主,为配合周转期长、成交金额大的出口项目的实施,出口国常常向本国出口商或国外进口商提供期限在3~5年或5年以上的对外贸易中长期贷款,给予资金融通,促进出口。
(3)出口信贷的利率一般低于相同条件资金贷放的市场利率,利差由出口国补贴。
(4)出口信贷的贷款金额通常只占买卖合同的80%左右,其余由进口厂商支付现金。
(5)出口信贷的发放往往与出口信贷担保相结合,以避免或减少信贷风险。
(二)出口信贷的主要类型
出口信贷种类较多,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1.按照借贷关系划分
(1)卖方信贷(Supplier’s Credit)。卖方信贷是指出口方银行向本国出口厂商(即卖方)提供的贷款,是银行为了促进商品出口,特别是金额大、期限长的项目出口,资助本国出口厂商向外国进口厂商提供延期付款方式出口的一种信贷。由于采取延期付款方式,出口厂商为加速资金周转而向银行贷款,因而其向银行支付的利息、费用一般通过加价转移给进口厂商负担,所以货价高于现汇支付的货价。
(2)买方信贷(Buyer’s Credit)。买方信贷是指出口方银行直接向外国进口商(即买方)或进口方银行提供的贷款,这种贷款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用于购买债权国的商品,这样起到促进商品出口的作用,也称为约束性贷款(Tied Load)。在具体操作中有以下两种形式:
第一,出口方贷款给进口厂商的买方信贷。在这种信贷方式中,进口商除自筹资金缴纳15%左右的定金外,其余货款将由银行提供的贷款以即期付款方式一次性地支付给进口厂商,然后按贷款协议所规定的条件向银行还本付息。
第二,出口方贷款给进口方银行的买方信贷。在具体业务中,进口厂商首先支付15%左右的定金,再由出口方银行贷款给进口方银行,然后由进口方银行以即期付款方式代进口厂商向出口厂商支付其余的货款,并按贷款协议规定的条件向出口方供款银行还贷付息。进口厂商则与该银行在国内按商定的方式结算清偿。买方信贷不仅使出口厂商能够较快地得到货款和减少风险,而且使进口厂商对货价以外的费用比较清楚,便于进行讨价还价,一次性付款使货价相对延期付款的货价低廉。此外对于出口方银行来说,贷款给国外的买方银行,使贷款给厂家的商业信用变成了银行信用,还款风险大大降低。因此,这种方式较为流行。
2.按照时间长短进行划分
(1)短期信贷(Short Time Credit)。通常指180天以内的信贷,有的国家规定信贷期限为1年。原料、消费品以及小型机器设备的出口适用短期信贷。
(2)中期信贷(Medium-term Credit)。通常指1~5年的信贷。中型机器设备多利用中期信贷。
(3)长期信贷(Long-term Credit)。通常指5~10年的信贷,甚至更长时间的信贷。大型成套机器设备与船舶多利用长期信贷。
郭大成建议延长政策性船舶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实施期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会长郭大成提交提案指出,政策性船舶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已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
2016年后国内骨干船企将缺乏必要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不利于其在国际市场争取高端船型订单,企业竞争力更加弱化,结构调整困难加剧,转型升级举步维艰。
未来10年将是船舶行业转型升级关键期,为进一步强化政策性船舶出口买方信贷支持力度,配合《中国制造2025》规划,建议将政策性船舶出口买方信贷政策延长10年,运用政策性金融手段支持船企“争订单,保订单”。
(资料来源:http://www.chinaoffshore.com.cn/a/jishu/zhuanjiaguandian/18343.html)
二、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
(一)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的含义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Export Credit Guarantee System)是指一国为了扩大出口,对于本国出口商或商业银行向国外进口商或银行提供信贷,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出面担保,当外国债务人因政治原因(如进口国发生政变、革命、暴乱、战争以及政府实行禁运、冻结资产或限制外汇支付等),或由于经济原因(如进口商或借款银行因破产倒闭无力偿付、货币贬值、通货膨胀等)拒绝付款时,这个国家的机构即按照承保的数额给予补偿。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是国家替代出口商承担商业保险公司所不能承担的出口风险,支持出口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的措施之一。
(二)担保对象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的担保对象主要有以下两种:
1.对出口厂商的担保
出口厂商因出口商品所需要的短期或中长期信贷均可向国家担保机构申请担保。有些国家的担保机构本身不向出口厂商提供出口信贷,但它可以为出口厂商取得出口信贷提供有利条件。例如,有的国家采用保险金额的抵押方式,允许出口厂商所获得的承保权利,以“授权书”的方式转移给供款银行而取得出口信贷。这种方式使银行提供的贷款得到安全保障,一旦债务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银行即可从担保机构得到补偿。
2.对银行的直接担保
通常银行所提供的出口信贷均可得到国家担保机构的直接担保,而且可得到更为优厚的补偿待遇,如英国出口信贷担保署对商业银行向出口厂商提供的某些信贷,一旦出现过期未能清偿付款的情况,该署可以给予100%的偿付,而不问未清付的原因,但保留对出口厂商追索权。
(三)担保的期限和费用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的期限通常依据贷款期限的不同分为短期与中、长期。短期信贷担保为半年左右,承保出口厂商所有海外短期信贷交易,其手续简便:有的国家采用综合担保(Comprehensive Guarantee)的方式,出口厂商1年只需办理一次投保,就可承保在这1年中对海外的一切短期信贷交易。一旦外国债务人拒付时,出口厂商就可以从担保机构得到补偿。中长期担保时间通常为2~15年,由于金额大、时间长,一般采用逐笔审批的特殊担保方式(Specific Guarantee)。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是各国鼓励出口的措施之一,所以收费低廉,保险费率依据出口担保的项目、金额、期限长短和输往国别或地区而有所不同。此外,各国保险费率不一样,英国为0.255%~0.75%,德国为1%~1.5%。
三、出口补贴
(一)出口补贴的含义
出口补贴(Export Subsidy)又称为出口津贴,是一国政府为了降低出口商品的价格,加强其在国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在出口某种商品时给予出口厂商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
(二)出口补贴的分类
按照出口补贴的方式可分为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
1.直接补贴
直接补贴(Direct Subsidy)是指出口某种商品时,直接付给出口商的现金补贴。直接补贴包括价格补贴和收入补贴。
(1)价格补贴。政府按照商品出口的数量或价值给予补贴是一种价格补贴。另外,政府设立保证价格,保证支付出口产品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的差价也是一种价格补贴。
(2)收入补贴。收入补贴则包括对企业的出口亏损进行补偿等。例如,中国的外贸企业在改革之前都是国有国营的,出口的亏损也都由政府承担。
2.间接补贴
间接补贴(Indirect Subsidy)是政府对某些出口商品给予财政上的优惠,如采取退还或减免出口商品的国内税,对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再加工出口给予暂免或退还已缴纳的进口关税,提供比在国内销售货物更优惠的运费等。
间接补贴的办法包括低息贷款、外销退税、免费或低费为本国出口产品提供服务等。政府通过银行系统给予用于出口商品生产和销售的贷款以优惠利率。例如,20世纪30年代创办的美国进出口银行就是一个例子,由它向美国出口商和其外国买主提供条件优惠的贷款,而不是向美国进口商及其外国供应商提供,或在商品出口以后政府允许企业申请退回进口原材料时支付的关税,或对于出口商品免征国内同类商品所缴纳的各种国内税等。在外汇管制的国家里,则允许出口企业保留一定比例的外汇以作鼓励,并且使用不同的汇率,降低用外币衡量的出口商品的成本。一些政府还承担为出口企业推销商品的直接开支,包括免费或低费提供有关出口市场前景的信息,或组织各种推销商品的博览会等。这些政策措施的共同结果是降低出口商品的成本,提高出口商品的实际收益。
四、商品倾销
(一)商品倾销的含义
商品倾销(Products Dumping)是指商品以低于国内市场价格,甚至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在国外市场上大量抛售,打击竞争对手,占领和垄断市场。
(二)商品倾销的分类
按商品倾销的目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偶然性倾销
偶然性倾销(Sporadic Dumping)通常是指因为本国市场销售旺季已过,或因公司改营其他业务,在国内市场上很难售出的积压库存,以倾销方式在国外市场抛售。由于这种倾销时间短、数量小,对进口国同类产业影响不大,进口国通常较少采用反倾销措施。
2.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
间歇性倾销(Intermittentor Predatory Dumping)是以低于国内价格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其目的是打击竞争对手,垄断市场,从而获得高额垄断利润。这种倾销严重地损害了进口国家的利益,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因而许多国家都采取反倾销措施予以制裁。
3.持续性倾销
持续性倾销(Persistent Dumping)是指长期地、持续地以低于国内市场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商品。这种倾销因具有长期性,所以采用“规模经济”,扩大生产降低成本,或依靠本国政府的出口补贴来进行。
商品倾销成为当今世界各国争夺市场、扩大出口的重要措施之一,这也加剧了各国在世界市场上的矛盾。各种商品、各种程度的贸易战频频发生,反倾销也成为各国保护市场的有力武器。其中,发展中国家成为最大的受害者,发达国家并不遵循关贸总协定中对此的规定。事实上,反倾销已成为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工具。
五、外汇倾销
外汇倾销(Foreign Exchange Dumping)是出口企业利用本国货币对外贬值的机会,争夺国外市场的特殊手段。当一国货币贬值后,出口商品以外国货币表示的价格降低,提高了该商品的竞争能力,从而扩大了出口。与此同时,进口商品的价格由于本国货币贬值而上升,从而削弱了进口商品的竞争力,达到了限制进口作用。以美国、日本为例,假如美元对日元由1美元比200日元跌到1美元比100日元。那么一件1美元的商品出口到日本时折算成日元的价格就由200日元变成100日元,这对美出口商来讲是十分有利的,他可以按照原来的价格200日元继续出售商品,从而获得高额利润,也可以按新汇率折算价格100日元在日本市场上出售该产品,加强价格竞争力,增加更多的商品出口。与之相反,美元贬值对日出口商来讲十分不利,使原日本出口至美国市场的商品价格上涨了1倍,削弱了日本产品在美国市场的竞争力和利润率。
当然,外汇倾销不能无限制和无条件地进行,只有满足以下两个必备条件才能起到促进出口、限制进口的双重作用。其一,货币贬值的程度大于国内物价上涨的程度。货币贬值必然引起一国国内物价上涨。当国内物价上涨程度赶上或超过货币贬值的程度时,内外贬值差距消失,也就不存在外汇倾销了。但一般来讲,国内物价上涨滞后于货币贬值。因此,外汇倾销可以在一段时间内进行,促进货币贬值国的商品出口。其二,其他国家不同时实行同等程度的货币贬值和其他报复性措施。
六、经济特区措施
(一)经济特区的概念
经济特区(Economic Zone)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其国境或管辖范围之内、关境之外划出一定区域,实施特殊的经济政策,改善基础设施和环境,吸引外国企业从事贸易与出口加工等活动的区域。设立经济特区的目的是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鼓励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贸易,繁荣本地区和邻近地区的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和外汇收入。
(二)经济特区的类型
经济特区的发展已有很长的历史。早在16世纪在欧洲已出现了自由港。其中最早的一个是1547年在意大利设置的热那亚自由港,它是通行自由港的雏形。到了帝国主义时期,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不仅在殖民地附属国继续设置经济特区,而且在本国开辟经济特区,以便借助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发挥商品集散中心的作用,增加贸易利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国家为了加强本国的经济实力和扩大对外贸易,增设了更多的经济特区,以促进贸易的发展。
各国或地区设置的经济特区名目繁多,规模不一。概括起来主要有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综合型经济特区、自由边境区与过境区。
1.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
自由港(Free Port)又称为自由口岸。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是自由港发展而来的,其范围包括了自由港的邻近地区。它们都是在国家关境之外,对国外全部或大部分商品可以免税自由进出港口,并且准许在港内或区内开展自由运输、储存、加工和制造等业务,以吸引外国商品转口,外国企业投资生产,增加财政和外汇收入,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的发展。
世界各国设立的自由港与自由贸易区,一般具有以下这些方便之处:
(1)自由贸易区货物进口、存放、加工、展销及再出口均不缴纳关税,不受配额限制,不受外汇管制,可免除大多数的统计申报,不受保护消费者利益法的限制。
(2)自由贸易区一般都设在海港城市,以便给外商提供接近终点市场的货物储存和加工基地,然后转口销出。这样,可减少运费、关税及其他费用。当某种货物由于配额限制而不能进入终点市场时,可先运入区内储存,等有了配额再转口。某些货物可先运入区内,待价而沽。
(3)自由贸易区也是货物的展销窗口,如汉堡、纽约、旧金山的储存仓库都附设有外国货物展览推销部。现在有许多国际性的公司利用自由贸易区作为展示场所,以便进一步进入当地市场。
(4)厂商可在合适的免税区从事加工装配工作,既可省去税捐,又能降低成本、运费、厂房租金、工资及保险费等。出口商可把自由贸易区作为争取分散在各地的外国客户的一个场所。在这里,除免除关税以外,经常还附带减免所得税,此外尚有廉价的土地、劳动力与厂房,并可从邻近国家获取进口原料,加工后再予出口。加工的成品可到邻近的市场去销售。
2.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Export Processing Zone)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其交通条件便利的地方如港口、机场等地划出一定范围,创造良好的基础设施和优惠政策,鼓励外国企业在区内投资,生产以出口为主的制成品的加工区域。出口加工区是从自由贸易区中分化出来的,其目的在于吸引外国投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与管理,扩大工业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
出口加工区一般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综合性出口加工区,即在区内可以经营多种出口加工工业;另一种是专业出口加工区,即在区内只准经营某些特定的出口加工产品。目前世界各地的出口加工区,大部分是综合性出口加工区。
3.保税区
保税区(Bonded Area)又称为保税仓库区(Bonded Warehouse),是一些没有设立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的国家(如日本、荷兰等)所实行的制度。它是指由海关设置的或经过海关批准设置的特定地区和仓库。在保税区内,外国商品享有与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相同的免税优惠,还包括自由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加工和制造等。此外,有的保税区还允许在区内经营金融、保险、房地产、展销和旅游业务。
根据职能不同,保税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指定保税区。指定保税区是为方便报关,向外国货物提供的装卸、搬运或暂时储存的场所。一般都设在港口或国际机场附近。货物进入区内存储的期限较短,一般不超过1个月。
(2)保税仓库。保税仓库是由海关监管供储存暂未缴纳关税的进口应税货物的专门仓库。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将货物运出仓库,必须在缴纳关税及其他费用后才准许运入国内。如果重新出口,则不需纳税。这便于货主把握交易时机出售货物,有利于对外贸易业务的顺利进行和转口贸易的发展。
(3)保税工厂。保税工厂是由海关监督供外国货物进行加工、分类以及检修保养业务活动的专门工厂。由于存储在保税工厂中的货物可作为原料进行加工和制造,可以适应市场需求,减少关税负担。
4.综合型经济特区
综合型经济特区(Special Economic Zone,SEZ)是指一国或地区在其港口或港口附近等地划出一定的范围,新建或扩建基础设施和提供减免税收等优惠待遇,吸引外国或境外企业在区内从事外贸、加工工业、金融保险和旅游业等多种经营活动的区域。从1979年起,我国先后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设立了这种经济特区。
综合型经济特区的一般特点是:特区规模大,经营范围广,是一种多行业、多功能的特殊经济区域,在经营出口业和对外贸易的同时,也经营旅游业、金融服务业、交通电信以及其他一些行业。
5.自由边境区与过境区
自由边境区(Free Perimeter),仅见于美洲少数国家,一般设在本国的一个省或几个省的边境地区,对于在区内使用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和消费品可以免税或减税进口。如从区内转运到本国其他地区出售,则需照章纳税。外国货物可在区内进行储存、展览、混合、包装、加工和制造等活动,其目的在于利用外国投资开发边区的经济。
与出口加工区不同,自由边境区的进口货物加工后大多数在区内使用,只有少数是用于再出口。设立自由边境区的目的是开发边区的经济。因此,有些国家对优惠待遇规定期限。当这些地区生产能力发展后,就逐渐取消某些货物的优惠待遇。
过境区(Transit Zone)是沿海国家为便利邻国的进出口货物、开辟某些海港、河港或边境作为货物过境区,过境区可简化海关手续,免征关税或只征小额的过境费用。过境货物一般可在过境区作短期储存和重新包装,但不得加工。
七、促进出口的组织措施
(一)成立专门组织
政府通过成立专门组织,研究制定出口商品发展战略和具体的贸易政策,并协调政策的制定与落实的情况和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例如,美国贸易政策委员会和日本的“最高出口会议”等就是专门的协调机构。
(二)建立商业情报网
为加强商业情报的服务工作,许多国家都设立了官方的商业情报机构,在海外设立商情网,负责向出口厂商提供所需的情报。例如,英国设立情报服务处,装备有计算机情报收集与传递系统。情报由英国220个驻外商务机构提供,由计算机进行分析,包括近5000种商品和200个地区或国别市场情况的资料,供有关出口厂商使用,以促进商品出口。
(三)组织贸易中心和贸易展览会
贸易中心是永久性设施。在贸易中心内提供陈列展览场所、办公地点和咨询服务等。贸易展览会是流动的展出,许多国家都十分重视这项工作。有些国家1年组织15~20次国外展出,费用由政府补贴。例如,意大利对外贸易协会对它发起的展出支付80%的费用,对参加其他国际贸易展览会的公司也给予其费用30%~35%的补贴。
(四)组织贸易代表团出访和接待来访
许多国家为了发展对外贸易,经常组织贸易代表团出访,其出国的费用大部分是政府的津贴。例如,加拿大政府组织的代表团出访,政府支付大部分费用。许多国家设立专门机构来接待来访团体,如英国海外贸易委员会设有接待处,专门接待官方代表团和协助公司、社会团体等来访工商界,从事贸易活动。中国经常借助对外贸易促进会联系进出口企业走访、考察外部市场,这对我国整体外贸环境的改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五)组织出口厂商的评奖活动
许多国家对出口成绩显著的厂商给予奖励,包括授予奖章、奖状,并通过授奖活动推广他们扩大出口的经验。例如,英国从1919年起开始实行“女王陛下表彰出口有功企业的制度”,并规定受表彰的企业在5年之内可使用带有女王名字的奖状来对自己的产品进行宣传。又如,日本政府把每年6月28日定为贸易纪念日,每年在贸易纪念日,由通商产业大臣向出口贸易成绩显著的厂商颁发奖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