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概述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简称关贸总协定或总协定。它是协调、处理缔约方或成员方之间关税与对外贸易政策和国际货物贸易关系方面的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它是一项“协定”,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在总协定的基础上逐渐发展成一个临时性国际经济组织。1995年1月1日被世界贸易组织替代。
(一)关贸总协定的产生
20世纪40年代,世界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国际贸易的相互限制是造成世界经济萧条的一个重要原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成立一个全球性的国际贸易管理组织,解决复杂的国际经济问题,特别是制定开放的国际贸易政策,促进全球贸易稳定有序增长,成为战后各国所面临的重要任务。
1946年2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会议呼吁召开联合国贸易与就业问题会议,起草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进行世界性削减关税的谈判。随后,经社理事会设立了一个筹备委员会。1946年10月,筹备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审查美国提交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参加筹备委员会的与会各国同意在“国际贸易组织”成立之前,先就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等问题进行谈判,并起草《国际贸易组织宪章》。1947年4月7月,筹备委员会在日内瓦召开第二次全体大会,就关税问题进行谈判,讨论并修改《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经过多次谈判,美国等23个国家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按照原来的计划,关贸总协定只是在国际贸易组织成立前的一个过渡性步骤,它的大部分条款将在《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被各国通过后纳入其中。但是,鉴于各国对外经济政策方面的分歧以及多数国家政府在批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这样范围广泛、具有严密组织性和国际条约所遇到的法律困难,该宪章在短期内难以通过。因此,关贸总协定的23个发起国于1947年年底签订了临时议定书,承诺在今后的国际贸易中遵循关贸总协定的规定。该议定书于1948年1月1日生效。此后,关贸总协定的有效期一再延长,并为适应情况的不断变化多次加以修订。于是,关贸总协定便成为确立各国共同遵守的贸易准则,协调国际贸易与各国经济政策的唯一的多边国际协定。
(二)关贸总协定的宗旨
关贸总协定的宗旨是:缔约国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务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可以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从而对达到上述目的做出贡献。
(三)关贸总协定的主要内容
关贸总协定的原文分为序言和四大部分,共计38条,另附若干附件和一份暂时适用议定书。关贸总协定的第一部分为第l条和第2条,主要规定缔约国之间在关税与贸易方面相互提供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关税减让事项;第二部分从第3条到第23条,主要规定国内税和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当取消进出口数量限制和在某种商品大量进口使某缔约国的同类产品遭受重大损害相威胁时,该缔约国可以采取的紧急措施;第三部分从第24条到第35条,主要规定关贸总协定的适用范围,参加和退出总协定的手续和程序等方面的问题;第四部分包括第36条到第38条,这一部分是1965年增加的,主要规定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与发展方面尽量给予关税和其他方面的特殊优待等;关贸总协定的附件主要是对条款作了一些注释、说明和补充规定。
(四)关贸总协定的组织机构
从名称上看,关贸总协定只是一项“协定”,但它实际上等于是一个“组织”。这个在总协定基础上形成的国际组织,其最高决策机构是缔约国大会(通常每年举行一次),其常设机构是由缔约国常任代表组成的理事会(通常每两个月开例会一次),其常设秘书处设在日内瓦。此外,关贸总协定组织设有20个机构,如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关税减让委员会、反倾销委员会、纺织品委员会等,分别负责各种专门问题事务。
关贸总协定组织的主要活动是举行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的谈判。这种谈判有一个专门术语称为“回合”。除组织多边关税及贸易谈判外,关贸总协定还组织有关国家对商业政策方面出现的问题进行磋商,解决争端;协助个别国家解决其本国贸易中的问题;帮助有关国家加强地区性贸易合作,执行培训国际贸易专业人员的计划等。
二、关贸总协定下的多边贸易谈判
关贸总协定实施以后,即开始进行全球多边贸易谈判。40多年来,经过多次关税减让谈判,缔约国关税率有大幅削减,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率从1948年的36%降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3.8%,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同期降至12.7%。经过谈判达成的大量贸易协议和国家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对国际贸易进行着全面的协调和管理。
(一)关贸总协定前七轮多边贸易谈判成果
从1947年至1979年,在关贸总协定的主持下各国共进行了7次多边贸易谈判。历次谈判主要由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来倡议和主导,谈判内容从早期的关税减让逐步拓展到反倾销措施的实施、非关税措施的减少、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优惠等多方面内容,谈判参与国数量也越来越多,达成一致性贸易协议的难度逐步增大,谈判时间跨度也从耗时几个月变为历时数年(见表91)。
表91 关贸总协定的谈判过程
1.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
1947年4月至10月,关贸总协定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在瑞士日内瓦举行。关税下调的承诺是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主要成果。23个缔约方在7个月的谈判中,就123项双边关税减让达成协议,关税水平平均降低35%。在双边基础上达成的关税减让,无条件地、自动地适用于全体缔约方。
2.第二轮多边贸易谈判
1949年4月至10月,关贸总协定第二轮多边贸易谈判在法国安纳西举行。这轮谈判的目的是,给处于创始阶段的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成员提供进入多边贸易体制的机会,促使这些国家为承担各成员之间的关税减让做出努力。这轮谈判有33个国家参加,除在原23个缔约方之间进行外,又有丹麦、多米尼加、芬兰、希腊、海地、意大利、利比里亚、尼加拉瓜、瑞典和乌拉圭10个国家加入谈判。这轮谈判总计达成147项关税减让协议,关税水平平均降低35%。
3.第三轮多边贸易谈判
1950年9月至1951年4月,关贸总协定第三轮多边贸易谈判在英国托奎举行。这轮谈判的一个重要议题是,讨论奥地利、联邦德国、韩国、秘鲁、菲律宾和土耳其的加入问题。这轮谈判共达成150项关税减让协议,关税水平平均降低26%。
4.第四轮多边贸易谈判
1956年1月至5月,关贸总协定第四轮多边贸易谈判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由于美国国会对美国政府代表团的谈判权限进行了限制,影响了这一轮谈判的规模,只有28个国家参加。这轮谈判后各成员国关税水平平均降低15%。
5.第五轮多边贸易谈判
1960年9月至1961年7月,关贸总协定第五轮多边贸易谈判在瑞士日内瓦举行,共有45个参加方。这轮谈判由美国副国务卿道格拉斯·狄龙倡议,后称为“狄龙回合”。这轮谈判使关税水平平均降低20%。
6.第六轮多边贸易谈判
1964年5月至1967年6月,关贸总协定第六轮多边贸易谈判在瑞士日内瓦举行,共有54个缔约方参加,又称为“肯尼迪回合”。这轮谈判使关税水平平均降低35%。
在这轮谈判中,美国、英国、日本等21个缔约方签署了第一个实施关贸总协定第六条有关反倾销的协议。该协议于1968年7月1日生效。在这轮谈判期间,《关贸总协定》中新增“贸易与发展”条款。规定了对发展中缔约方的特殊优惠待遇,明确发达缔约方不应期望发展中缔约方做出对等的减让承诺。
7.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
1973年9月至1979年4月,关贸总协定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在瑞士日内瓦举行。因发动这轮谈判的部长级会议是在日本东京召开的,故称为“东京回合”,“东京回合”共有73个缔约方和29个非缔约方参加了谈判。
这轮谈判取得的主要成果有以下几项:
第一,关税进一步下降。从1980年1月1日起8年内,全部商品的关税平均削减33%,减税范围除工业品外,还包括部分农产品。其中,美国的关税平均下降30%~35%,欧洲共同体关税平均下降25%,日本关税平均下降50%。
第二,达成了只对签字方生效的一系列非关税措施协议,包括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政府采购协议、海关估价协议、倾销与反倾销协议、牛肉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等。
第三,通过了对发展中缔约方的授权条款,允许发达缔约方给予发展中缔约方普遍优惠制待遇,发展中缔约方可以在实施非关税措施协议方向享有差别和优惠待遇,发展中缔约方之间可以签订区域性或全球性贸易协议,相互减免关税,减少或取消非关税措施,而不必给予非协议参加方这种待遇。
(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
1986年9月15日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举行关贸总协定缔约方部长级会议,决定发动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这次谈判称为乌拉圭回合(Uruguay Round)。参加这轮谈判的国家,最初为103个,到1993年12月谈判结束时有123个。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分为两个部分共15个议题。
1.第一部分:货物贸易
这部分共14个议题,分别为:①关税;② 非关税措施;③热带产品;④ 自然资源产品;⑤ 纺织品与服装;⑥ 农产品;⑦ 关贸总协定条款;⑧ 保障条款;⑨ 多边贸易谈判协议和安排;⑩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⑪ 争端解决;⑫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问题,包括冒牌货贸易问题;⑬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⑭ 关贸总协定体制的作用。
2.第二部分:服务贸易
这部分为1个议题:通过服务贸易谈判制定处理服务贸易的多边原则和规则的框架,包括对各个部门制定可能的规则。以便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并以此作为促进所有贸易伙伴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一种手段。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的最后文件》,简称《最后文件》。这是一个一揽子文件,即必须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不能接受一部分,拒绝另一部分。该文件包括28个协议和协定,涉及的主要议题有:关税、非关税措施、热带产品、自然资源产品、原产地规则、装船前检验、反倾销、补贴和反补贴、技术性贸易壁垒、进口许可证程序、海关估价、政府采购、农产品贸易、纺织品和服装、保障条款、统一的争端解决制度、总协定体制的运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服务贸易、国营贸易、动植物检疫、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民用航空器贸易、国际收支、奶制品贸易、牛肉贸易和世界贸易组织等。参加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除遵守所有这些协议和协定的规则外,还必须具备3个减让表:即农产品减让表、非农产品减让表和服务贸易减让表。这个《最后文件》于1994年4月15日正式签署,于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28个协议与协定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修订原有的关贸总协定和货物贸易规则,以有效处理长期存在的一些老问题,如反倾销、反补贴、数量限制、保障条款中的问题,将农产品贸易和纺织品贸易重新回归关贸总协定规则的问题。
第二类涉及制定新规则、规范和贸易有关的新问题,如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贸易和投资措施。
第三类属于体制建设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原关贸总协定组织。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果:
(1)在货物贸易方面,包括关税减让谈判和规则制定谈判。在关税减让方面,发达成员承诺总体关税削减幅度在37%左右,工业品的关税削减幅度达40%,加权平均税率从63%降至38%。发达成员承诺关税减让的税号占其全部税号的93%,涉及约占其84%的贸易额。发展中成员承诺总体关税削减幅度在24%左右。业品的关税削减水平低于发达成员,加权平均税率由20.5%降至14.4%;约束关税税号比例由21%上升为73%,涉及的贸易额由13%提高至61%。关于削减关税的实施期,工业品从1995年1月1日起5年内结束,减让表中另有规定的除外。农产品关税削减从1995年1月1日开始,发达成员的实施期为6年,发展中成员的实施期一般为10年,也有部分发展中成员承诺6年的实施期。
在规则制定方面:乌拉圭回合制定的规则体现在以下四组协议中。
第一组是《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它包括《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各项实体条款,1995年1月1日以前根据《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做出的有关豁免、加入等决定;乌拉圭回合中就有关条款达成的6个谅解以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
第二组是两项具体部门协议,即《农业协议》和《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第三组包括《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7项协议。
第四组包括《保障措施协议》《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3项贸易救济措施协议。
(2)在服务贸易方面。在乌拉圭回合中,经过8年的讨价还价最后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并于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3)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乌拉圭回合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该协定明确了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的目标,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强化了对仿冒和盗版的防止与处罚;强调限制垄断和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阻碍;做出了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殊待遇的过渡期安排;规定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机构的职责以及与其他国际知识产权组织之间的合作事宜。该协定是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都受其规则的约束。
(4)完善和加强多边贸易体制。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取代1947年关贸总协定,为执行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奠定了良好基础。这是乌拉圭回合取得的最大成就。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简称世贸组织。它是根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于1995年1月1日建立的,取代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并按照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所达成的一整套协定和协议的条款作为国际法律规则,对各成员之间在经济贸易关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监督、管理和履行的正式国际经济贸易组织。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产生背景
早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曾提出了在联合国主持下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构想。20世纪60年代前期,联合国第一届贸发会议审查了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可能性;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期间,联合国有关机构和国际贸易学术界都一直非常关心成立国际贸易组织问题,并提出一系列构想:一个构思是从关贸总协定的规章制度出发,修改和制定一些对关贸总协定成员更具有约束性义务的补充条款,以便建立一个更完善的国际经济组织;另一种构想是按照《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尽可能涵盖所有国际经济问题,建立一个更具有综合性的国际经济组织。
在1986年9月乌拉圭回合发动时,15项谈判议题并没有涉及关于建立世贸组织的问题,只是设立了一个关于修改和完善总协定体制职能的谈判小组。但是由于乌拉圭回合谈判不仅包括了传统的货物贸易问题,还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贸易以及环境等新议题。这样《1947年关贸总协定》如何有效地贯彻执行乌拉圭回合形成的各项协议就自然而然地提到了多边贸易谈判的议事日程上。无论从组织结构还是从协调职能来看,关贸总协定面对庞杂纷繁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协议均显示出其“先天不足性”,有必要在其基础上创立一个正式的国际贸易组织来协调、监督和执行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成果。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过程
1990年年初,意大利首先提出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倡议,1990年7月欧共体把这一倡议以12个国家的名义向乌拉圭回合体制职能小组正式提出来,同年,加拿大、瑞士和美国也先后提出方案。1990年12月乌拉圭回合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正式做出决定,责成体制职能小组负责《多边贸易组织协议》的谈判。该小组经过1年的谈判于1991年12月形成一份《关于建立多边贸易组织协定》草案,并成为同年年底《邓克尔最后案文》的一部分。后经过两年的修改、完善和磋商,最终于1993年11月中旬最终形成《建立多边贸易组织协定》,同年12月根据美国的动议,把“多边贸易组织”改名为“世界贸易组织”。《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于1994年4月15日摩洛哥马拉喀什部长级会议上获得通过,被104个乌拉圭回合参加方政府代表签署。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
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区别
1.组织机构的正式性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任何国际性组织,尤其是政府间的组织都应具有设立它的国际公约或条约作为法律基础。世界贸易组织是根据该公约正式批准生效成立的国际组织。《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作为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的统领文件,为该组织的建立确立了重要基础,使其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人资格,与其他国际性组织处于同等地位,其官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则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国际组织,它没有作为建立一个国际组织的国际公约,而只是作为一个“临时适用”的协定,因此,它不具有国际法人资格。
2.管辖范围的广泛性
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管辖范围仅涉及货物贸易,且农产品和纺织品贸易均作为例外不受总协定规则的约束。而世界贸易组织新体制不仅把长期游离在总协定规则之外的农产品和纺织品纳入其轨道,它还将其管辖范围扩大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新领域。如今,由世界贸易组织所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其管辖范围已扩大到与贸易有关的各个方面。
3.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法律体系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文本(合38个条款)和前7轮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表;二是东京回合达成的9项附属性协议;三是多种纤维贸易安排。多种纤维贸易安排是作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一项例外,采取背离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管理办法。东京回合达成的各项协定采取自愿选择参加的办法,仅对签字方有效。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法律体系是被分割的。世界贸易组织新体制所管辖的协议,除东京回合达成的政府采购、牛肉、奶制品和民用航空器等4项诸边贸易协议外,其他所有的协议必须一揽子接受和遵守,不能选择性地参加或提出保留,从而使世界贸易组织在法律体系上基本达到了统一。
4.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
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其决策方式是“完全协商一致”,只要有一个缔约方(最有可能是“被申诉人”)提出反对通过裁决报告,就认为没有“完全协商一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则不能做出裁决,这自然大大降低了争端解决效率。因此,有人戏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是一只没有牙齿的老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采用“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在争端解决机构审议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时,只要不是所有的参加方都反对,则视为通过,从而排除了败诉方单方面阻挠报告通过的可能,增强了机构解决争端的效力。
此外,针对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争端解决时间拖得过长的缺陷,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争端解决程序的各个环节规定了严格、明确的时间表。
(资料来源:李滋植,姜文学.国际贸易(第4版). 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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