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跨境电子商务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作为一种新型的跨境贸易模式,具有许多灵活性和不可比拟的优势,但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和瓶颈。在这场无国界的网购热潮中还有许多方面制约和阻碍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其中包括消费者差异、信用安全问题、支付问题及物流问题等方面的因素,解决这些问题是跨境电子商务良好、稳定发展的基本要求。
(一)消费者差异问题
跨境网络零售面对的是全世界范围的客户,这些客户来自于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拥有不同的文化背景。他们不同的语言、偏爱、生活方式、购物习惯、性格特征都会对跨境网络零售中的客户忠诚度产生一定的影响,各国消费者在线购物的习惯迥然不同。就中国买家而言,中国消费者注重价格和品牌,对商品的样式有着严格的要求;有着从众心理,往往跟随潮流,特别喜欢购买明星同款;并且通常希望卖家送些小礼品或者给予满减优惠。而国外消费者对商品价值的重视程度高于对价格的关注,他们不善于还价,务实高效,非常注重效率和时间,追求长期利益。在跨境电子商务中,要注重研究不同文化差异下的消费者行为,采取针对性的营销策略。
(二)交易信用安全问题
电子商务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虚拟网络上的商务模式,买卖双方具有明显的信用不确定性。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约有上亿消费者受到过各种网络诈骗或者虚假消息的侵害,诈骗数量和金额也是相当惊人。在国内电子商务因为信用安全问题顾虑之际,跨境电子商务也出现了诸如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而被海关扣留的事件,更有甚者,一些国内知名外贸电子商务网站也发生了信用欺诈事件。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是通过互联网完成的,商品实体及质量如何买家根本无法知道,万一由于质量或运输问题导致消费者对商品不满意,却因为跨国交易的各种限制使得自身的利益无法维护,那么消费者就会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产生不信任感。数据表明,有90%的消费者担心交易的安全性。因此,这种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信用安全问题是阻碍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一道屏障。而对于交易信用安全问题,解决的办法是发起一个负面清单,电子商务企业和行业协会可以依靠大数据系统积累这样一份负面清单,包括欺诈中介的负面清单、套现不良商家的负面清单以及犯罪分子的负面清单。
(三)支付安全与信息安全问题
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加速,消费者网上跨境购物、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日趋频繁,而支付行业也随着电子商务蓬勃发展起来,交易方式日趋多样化,但是目前我国跨境外汇电子支付管理制度不健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漏洞侵害着跨境电子支付的安全。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具有虚拟性,这导致一些欺诈、洗钱、贿赂等非法交易很容易在网上进行,给电子商务行业和国家市场秩序带来严重的危害。又因为支付机构对用户缺乏科学严格的审核,也就无法识别每天大量的电子交易金额的真实流向,而国外的支付机构更加无法进行资金监管,这使得跨境违法交易日益频繁。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是通过虚拟平台、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而完成交易的,交易双方并无实际接触,这无疑加大了核实交易主体的难度,使得电子商务交易信用风险增加。与此同时,国际信用卡客户可以利用第三方支付的充值功能,在进行银行信用卡充值后通过转账到借记卡实现套现,这为国内贪污受贿和洗钱提供了有效途径。跨境电子商务更为严重,因为国境和各国法律的不同导致虚拟平台对其身份的确定更为模糊,这就更加方便不法分子冒用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进行欺诈,或者通过各种诈骗手段盗取合法用户的身份信息,或者通过诈骗、盗取、篡改消费者的交易信息从而获得非法利益。支付安全和信息安全是电子商务活动的基础,随着整个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和科技的提高,非法者能够使用的手段也会增加,这使得网络交易安全问题更为复杂。在保证电子商务的信息安全方面,不仅要大力提高技术,还需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并进行有效的监管。
(四)物流问题
近年来,电子商务的规模不断扩大,电子商务物流面对的压力逐渐上升,同时客户对物流行业的服务要求不断提高,使得物流行业的问题逐渐浮出水面。以淘宝“双十一”为例,当天线上交易额巨大但是线下的发货速度及库存面积确实存在严重的问题,像爆仓、送错、漏送等现象频繁发生,由此可以看出国内物流水平还有待提高。国内物流尚且如此,面向更为广阔国际市场的跨境电子商务的问题更加严重。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跨境物流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目前B2C电子商务物流模式有:国际小包、海外仓储、国际快递以及第三方物流仓储聚集运输。各个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产品、资金实力选择最适合的物流模式。第三方物流仓储集运能够良好快速地满足消费者的购物需求,成为大多数外贸企业的理想选择。
跨境电子商务:不同通关模式下的海关监管方式存在差异
从目前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方式成交的商品看,现在跨境电子商务成交的商品,主要是通过三种方式跨越国界进出境:
(1)货物方式通关:我国进出口企业与外国批发商和零售商通过互联网线上进行产品展示和交易,线下按一般贸易完成的货物进出口,即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对企业进出口,本质上仍属传统贸易,该部分以货物贸易方式进出境的商品,已经全部纳入海关贸易统计。此外有一些通过创建电子平台为外贸企业提供进出口服务的公司,如深圳的一达通,所实现的中小企业商品进出口,在实际过境过程中都向海关进行申报,海关全部纳入贸易统计。以货物方式通关的商品,由于是按传统的一般贸易方式完成的货物进出口,在通关商检、结汇及退税等方面运作相对成熟和规范。
(2)快件方式通关:跨境电子商务成交的商品通过快件的方式运输进境或者出境。海关总署通过对国内5家最大的快件公司进行调查显示,其中95%以上的快件商品是按照进出口货物向海关进行报关,海关纳入货物统计范畴内,仅有不到5%的比例是按照个人自用物品向海关申报,根据现行海关统计相关制度,这部分暂时还没有纳入海关贸易统计。
(3)邮件方式通关:通过邮局的邮政渠道,邮寄进出口跨境电子商务成交的商品,这部分主要是消费者所购买的日常消费用品,供自己自用。按照我国的海关法和国务院颁布的《海关统计条例》规定,个人自用的商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实行建议报关的制度,不纳入海关的统计。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贸易碎片化的现象越来越明显,过去传统贸易中有一部分通过碎片化方式转移到跨境电子商务,通过邮件、快件的方式进出境。海关总署正在研究积极完善统计制度,将来在制度完善的基础上纳入贸易统计。
具体从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方式看,各种贸易方式下的通关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情况如下:
(1)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在规模化方式出口的情况下,按货物方式进行的一般贸易出口本质上仍属于传统贸易,流程规范、运作相对成熟;在碎片化方式出口的情况下,按快件及邮件方式出境,很难拿到海关正式报关单,在通关安检、结汇及退税方面存在问题。
(2)跨境电子商务B2B进口:从跨境电子商务B2B方面看,跨境电子商务B2B进口与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整体情况基本一致。在规模化方式进口的情况下,按货物方式进行的一般贸易进口本质上仍属于传统贸易,流程规范、运作相对也较成熟;在碎片化方式进口的情况下,按快件及邮件方式入境,很难拿到海关正式报关单,在通关安检、结汇及退税方面也存在问题。
(3)跨境电子商务B2C出口:由于主要面对海外消费者,订单额较小、频率高,一般采用快件和邮寄的方式出境,暂时未纳入海关货物监管中,在通关商检、结汇及退税方面存在问题。
(4)跨境电子商务B2C进口:快件及邮件方式入境,主要是国内消费者购买的日常消费用品,用作个人自用,不纳入海关统计。由于国内消费者对海外商品需求旺盛,出现了“水客”、非法代购等问题,且目前按现行货物或物品方式监管可操作性较差,海关等部门也逐渐在规范和健全这部分商品的监管。
针对以快件或邮件方式通关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存在难以快速通关、规范结汇及退税等问题,海关总署组织有关示范城市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研究跨境电子商务相关基础信息标准规范、管理制度,提高通关管理和服务水平。试点工作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创新:一是政策业务创新,探索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制度。二是信息化手段创新,依托电子口岸协调机制和平台建设优势,实现口岸相关部门与电子商务、支付、物流等企业的业务协同及数据共享,解决跨境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2012年12月,海关总署在郑州召开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启动部署会,上海、重庆等5个试点城市成为承建单位,标志着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的全面启动。2013年10月,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城市试点开始在全国有条件的地方全面铺展。从试点城市特点来看,试点城市主要集中在物流集散地、口岸或是产品生产地等。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城市共有四种可申报的业务模式,不同城市的业务试点模式范围有明显的限定。国家海关总署明确可以做跨境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城市共有重庆、广州、上海等6个城市,其他获批的试点城市均只有出口试点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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