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子商务的国际法律环境概况
国际上关于协调电子商务交易的法规主要由各国国际组织发起并制定,由各成员国共同遵守和执行。其中,最具代表性和普遍性的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6月14日颁布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及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关于电子商务的规定。电子商务作为一个新生事物,世界各国对此还处于摸索阶段,立法相对滞后,有关的法律规范框架都还在构建之中。从发达国家目前的立法动向来看,基本上是从一个战略发展角度来规范和建立电子商务立法规制的。目前许多发达国家纷纷制定法律法规、起草电子商务基本框架、签署双边协定、发表白皮书等,都是为了争取制定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立法权。
美国是Internet 的发源地,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比其他国家深入。美国政府在1997年1月公布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白皮书,提出了发展电子商务的一般规则、面临的问题和相关建议。1998年4月,美国商务部发表了《崛起的数字经济》,呼吁建立规范的Internet电子商务法律框架。1998年6月23日,美国通过了“反Internet税”,禁止对新的Internet和Internet服务征收税费。英国贸易与工业部于1998年10月发表了《网络的利益——英国电子商务发展规划》,阐述了英国政府的电子商务方针和政策。其他如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等国也都提出了自己的涉及电子商务法律建设的发展框架。
2)电子书商务的国内法律环境概况
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相对滞后,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立法层次普遍较低;电子商务法与网络立法界限不清;分别立法现象、法律重复建设现象严重;现行法律的修订相对滞后;大多立法针对表层问题,在深层问题上缺乏相应法规的规范。现代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出现时间虽然不长,但它的发展速度非常迅速,使得立法远远跟不上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从电子商务的实践来看,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约束,电子商务中出现的各种纠纷必将影响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合同法》有关电子合同的描述还相当简单,缺乏详细的具体规定,操作起来比较困难。而电子商务在体系、组织、模式、法律、管理、技术上的不成熟,给电子商务立法带来了许多问题。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可采用两种模式。一种是从立法到基本法分两步走,即先从个别法律入手,如修改合同法、贸易法中有关电子商务实施中关于书面文件、签字、证据力等的规定,到时机成熟时,再起草电子商务法或电子贸易法。二是以由点到面的方式从基本法到专门法。由于电子商务的使用是从不同部门开始的,在时机不成熟时先分别修改这些部门的法规,但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规定不能违背基本法规定。与此同时,在各点的不断实践中逐步开展连点成面的统一立法。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从2003年以来已经有了显著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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