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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

时间:2023-07-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求,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强制地、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而形成的特定的分配关系。电子商务出现后各国对收入来源地的界定发生了争议。即使以上问题通过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协商得到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依旧难以界定。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求,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强制地、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而形成的特定的分配关系。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和市场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税法是税的唯一表达形式,是税收制度和税收规则的体现,是国家凭借政权力量利用税收工具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以及组织、掌管财政收入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从法律上反映了国家财政经济政策。

在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中,税收管辖权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是一个国家政府对一定的对象征收税的权力。税收管辖权即主权国家对本国税收立法和税务管理具有的独立管辖权力,它意味着主权国家在税收方面行使权力的完全自主性。税收管辖权范围是一个国家的政治权力所能达到的范围。

电子商务是基于Internet上的商务活动,其贸易的形式、途径、手段均与传统的交易形式有本质的差别,其税收问题也有其自身的特点。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新兴的贸易形式为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对传统货物交易方式中形成的税收理论和税收原则提出了新的挑战。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交易的虚拟化和隐匿化给传统税收体制和征管带来了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问题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力,依据国家主权原则可以分为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两种,即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电子商务对此提出了挑战。

在现行税法中对于常设机构的认定,一般是以企业是否有一个进行经营的固定场所为征税依据。然而,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往往是在某国(或地区)Internet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租一个空间进行网上交易,其服务器所在国(地)并无地理意义上的固定营业场所,那么一个服务器或一个网络地址是否为“常设机构”?对此类“常设机构”网上交易的营业利润征税的法律依据又何在?

现行税法中有关独立个人和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所得的征税以是否有“固定基地”和是否达到“停留时限”为依据的规定,传统劳务活动中,独立个人或非独立个人在另一国(域地区)设有从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和停留一定的天数。Internet的普及,使得人们可以利用计算机为另一国(或地区)的消费者提供诸如会计、法律、医疗、设计等劳务,因此传统的劳务活动发生地的认定,就不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中。

传统的消费税主要是以商品供应地为基础而享有税收管辖权。而网络营销中的货物和服务因Internet而降低了物理位置的重要性;同时,也使消费税的征收管辖权变得模糊。例如, A国某居民在B国的某服务器上订购了某商品,要求寄往C国,该居民就有可能收到三个国家的税单。

对于电子商务,不管选择哪种原则,在确定谁拥有课税的管辖权时都遇到了难题,外国企业利用Internet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很多情况下已经不需要在该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而只需装入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型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并且通过该服务器还可与世界各国的网上企业进行网络贸易,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就很难统计和分类,交易行为主体也很难认定,这使该国失去了作为收入来源国对该类交易的所得征税的基础。如果按属人原则征税,一个智能服务器能否算作“居民”,现行的法律没有规定。目前判定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为标准,而每个服务器的实际管理控制中心均可分布于世界各地或迁移至避税地,这使得属人原则征税也失去了依据。

世界各国实行的税收管辖权并没有一个统一标准,但都坚持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的原则。电子商务出现后各国对收入来源地的界定发生了争议。网络空间的广泛性和不可追踪性以及网络交易行为和环境的虚拟化等原因使得收入来源地很难确定,其管辖权也很难界定,由于大多数国家都并行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就本国居民的全球所得以及本国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课税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通常以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来免除。即通过双边税收协定,规定居住国有责任对国外的、已被来源国课税的所得给予抵免或免税待遇,从而减轻或免除国际重复课税。然而,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往往提供数字化产品的供应商与提供网络服务的服务器以及购买者分别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这样的电子商务交易中,应向数字化产品供应商的所在地缴纳税款,还是向提供网络服务的服务器的所在地征税,或者是向购买者所在地缴纳税款,现行的税收制度无法予以解决。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来源地管辖权必将被弱化。即使以上问题通过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协商得到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依旧难以界定。

国际电子商务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显得软弱无力,对居民税收管辖权也提出了严峻挑战,虽然居民身份通常以公司的注册地标准判定,但是许多国家还坚持以管理和控制地标准来判定居民身份,管理和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多个国家,也可能不存在于任何国家,这使得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形同虚设。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公司更容易根据需要选择交易发生地,其结果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将会普遍转移到管辖权较弱的地区进行。

2)电子商务的避税问题

高新科技的应用为电子商务的纳税人逃避税务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同时使电子商务的避税问题更加明显和难以控制。

跨国企业利用Internet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轻易地就可以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以逃避国内税收。

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引发的税收难点还包括易货交易。商家通过网上交换商品或劳务而不发生货币交易的易货交易行为,在传统商务中已经是税收征管的难点,网上交易更增加了偷税漏税的可能性。

由于EDI技术的运用,企业电子商务活动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网站自觉照章纳税几乎是不可能的。

3)电子商务税收的公平问题

为了加速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为本国企业抢占国际市场铺平道路,许多发达国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基本上是免税的,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尚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因而电子商务企业的交易也能成功地利用保护政策或政策的漏洞来躲避税务,这种情况使得网上交易基本处于免税状态。这对于没有进行网上交易的常规企业和没有上网购物的消费者是不公平的。

4)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问题

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是建立在对卖方、买方监管的基础上的。要让税务机关追踪、掌握、识别电子商务买卖双方大量的电子商务交易数据并以此为计税依据是十分困难的,而电子货币、电子支票、网上银行、信用卡和使用者的匿名方式,更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除上述问题之外,目前广泛讨论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还包括电子商务税收征与不征的问题、电子交易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数字化产品认定问题、电子商务税种问题等。此外,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交易和纳税的无纸化申报,使账簿凭证无纸化,而这些电子凭证又可以不留痕迹地被轻易修改。随着电子银行的出现,一种非记账的电子货币可以在税务机关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完成纳税人之间的付款结算业务,这就使以传统凭证为根据的税务征管失去基础。所有这些都给税务征管、稽查增加了难度。

总之,由于电子商务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和流动性,严重侵蚀了现行税基,并直接导致各国产生新的避税形式,这方面的问题也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显得日益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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