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9年8月11日,金某在某银行开户,办理了一折一卡。2010年11月8日,有一名犯罪嫌疑人在金某开户银行的自动柜员机前安装了读卡器和摄像头。金某再次取款时发现自己银行卡中的存款已被人取走,遂找银行理论。银行在履行与金某的储蓄存款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当对金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2009年8月11日,金某在某银行开户,办理了一折一卡。2010年11月8日,有一名犯罪嫌疑人在金某开户银行的自动柜员机前安装了读卡器和摄像头。当天,金某在被安装了读卡器和摄像头的自动柜员机上办理了500元的取款业务。2010年11月9日,犯罪嫌疑人持复制的银行伪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分十次取走了金某账户内的存款合计20300元,银行收取手续费223元。金某再次取款时发现自己银行卡中的存款已被人取走,遂找银行理论。问:银行是否应该为金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以案释法】金某在银行开立了储蓄存款账户,并办理了一折一卡,金某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为存款人保密,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对自动银行柜员机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为在自动银行柜员机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也是银行负有安全、保密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银行设置的自动银行柜员机上安装读卡器、摄像头,窃取了金某储蓄卡的信息及密码,复制了假的银行卡,并从金某的储蓄卡账户内支取了存款。这些事实说明银行管理存在重大安全漏洞,银行未能及时发现、拆除犯罪嫌疑人安装的读卡器及摄像装置,给储户造成安全隐患,为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银行在履行与金某的储蓄存款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当对金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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