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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化工厂和解整顿案

时间:2023-07-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及该企业主管部门试图采取措施来挽救红星化工厂,但由于企业设备老化,产品单一,挽救措施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政府部门不愿再扶持该企业,银行也不愿借贷资金给红星化工厂,企业生存无望。在这种情形下,红星化工厂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由此可以看出红星化工厂向法院申请破产后,可以再提起和解整顿程序。

【案情介绍】A市红星化工厂成立于1999年。其拥有固定资产1000多万元,现有职工402人。企业主要生产化肥,产品主要在本地销售。企业在成立后的最初几年,由于农业对化学肥料需求较大,企业的经营状况较好。但是,近几年随着本地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开放,化学肥料市场竞争日益加剧。自2003年开始,企业连年亏损,累计负债额达到850万元。政府及该企业主管部门试图采取措施来挽救红星化工厂,但由于企业设备老化,产品单一,挽救措施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由于债务问题,企业已经没有周转资金,最终被迫停产。至2009年底,红星化工厂累计负债1200万元。政府部门不愿再扶持该企业,银行也不愿借贷资金给红星化工厂,企业生存无望。在这种情形下,红星化工厂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红星化工厂向法院申请破产后,能否再提起和解整顿程序?

【以案释法】红星化工厂向法院申请破产后,可以再提起和解整顿程序。和解制度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为避免受破产宣告或者破产分配,而通过法院组织,经与债权人会议磋商谈判,达成相互间的谅解、协商一致解决债务危机以图复苏的制度。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由此可以看出红星化工厂向法院申请破产后,可以再提起和解整顿程序。

思考题

1.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终止原因?

2.企业破产管理人有哪些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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