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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里奖金计税方式在哪里

时间:2023-07-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3年至2006年间,周某承包本村福利木器综合加工厂。2007年4月25日,区地税局向周某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同年4月26日,区地税局稽查人员就周某在承包村福利木器加工厂期间所获取的奖金收入未纳税的问题进行调查,周某以福利木器加工厂的账目丢失为由拒不协助检查,税务机关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周某被查获。

【案情介绍】2003年至2006年间,周某承包本村福利木器综合加工厂。按照其与本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企业承包合同,2003年周某应得奖金342338元,当年未兑现。2005年9月12日周某为逃避纳税,书写一张应付给周2003年南小区附属工程材料342338元的证明。2006年9月,周某持此证明从本村领走该笔奖金,村财务将该证明作为记账凭证列入支出账目,据此周某应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204582.8元而未缴纳。2007年4月2日,周某接到区地税局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周某只申报和缴纳了其出租房屋所得收入应缴纳税款及罚款、滞纳金,没有申报税务机关尚不掌握的其于2006年9月取得的2003年奖金收入。2007年4月25日,区地税局向周某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同年4月26日,区地税局稽查人员就周某在承包村福利木器加工厂期间所获取的奖金收入未纳税的问题进行调查,周某以福利木器加工厂的账目丢失为由拒不协助检查,税务机关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周某被查获。

【以案释法】周某构成逃税罪,应予相应的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以及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周振广2006年9月因承包企业取得奖金收入,依国家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其作为纳税义务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但周某故意违反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采用伪造记账凭证领取奖金,不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税款204582.8元且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0%,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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