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社会保险逃费问题管理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社会保险逃费问题管理

时间:2023-07-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促进中国经济增长的生力军,在宏观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普遍存在少缴、漏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

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促进中国经济增长的生力军,在宏观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普遍存在少缴、漏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具体表现有:参保率低、参保项目不全、参保标准低。虽然社会保险逃费的方式比较隐秘,不易发现,但是调查发现其常用的方式有9种。社会保险逃费行为对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以及社会安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单位逃费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如今其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中国经济增长的生力军,在宏观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以参保率为主要指标的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社会保险水平却跟不上国家总体的社会保障水平。

(一)基于成本-收益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逃费的动机分析

企业为什么选择社会保险逃费等违法行为呢?社会保险对职工是一种权益,但对企业却是一种负担。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告诉我们:个人、企业等都是市场经济的理性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一切行为都是有成本的。在他们在做出一定的决策和行为之前,一般总会对自己面临的机会以及行为方式可能带来的收益与耗费成本(也包括机会成本)的大小预先进行测算和比较,考量其风险,经过评估,然后选择能给自己或者己方带来利益最大的行为。经济主体选择逃费这样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动机关键在于有利可图。

1.劳动力成本与经济利润的比较

在传统的微观经济学,把厂商的生产过程看成一个“黑匣子”,即企业被抽象成为一个由投入到产出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黑匣子”。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对企业来说,商品的价格和生产要素的价格都是既定的,厂商可以通过对生产要求投入量的不断调整来实现最大的利润。那么达到这一目标的方式则是实现既定成本条件下的产量最大化或者实现既定产量条件下的成本最小化。

2.逃费收益与逃费违法成本的比较

逃费的成本是指企业因逃费而致的损失和成本。应该包括显性成本和隐性的成本。显性的成本则直接指政府的罚款。隐性的成本则包括金融机构授信降低或贷款资格丢失、失去上市资格、取消评优资格、员工流失、企业名誉损失等等。由于隐性的逃费成本很难去量化和考察,但是也不容忽视。社会保险逃费的收益直接比较表现为企业少缴、漏缴、拒缴而节省下来的那部分社会保险费。非公经济组织会把逃费的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与逃费收益进行综合考虑,并且通过隐秘和灵活的手段来努力降低逃费成本,使得逃费收益大于逃费所得。

(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普遍逃费的原因分析

相对于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普遍发生的逃费行为,其产生原因是与非公经济组织自身的一些特性密切相关的。

1.非公有制经济中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的逐利本性

从生产资料所有权上来看,非公有制经济中的生产资料主要是私人占有。在私有制条件下,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投入自己的资本是需要激励的,即在收回其成本的前提下,有一块额外的收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的生产资料所有者进行投资和生产的目的,也毫无例外的是要获取利润。以外商投资经济为例,境外的资本进入中国,不是免费来做慈善,投资中国最终的目的还是为了获取经济利润。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人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生产资料所有者获取的利润是来源于劳动者或雇佣工人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是维持劳动者生存与继续再生产和对劳动负效用的一种物质补偿。我们可以把工资视为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且充分条件;而社会保险费用,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视为非公企业通过参加社会化的方式来防范劳动者因年老、疾病、失业、工伤或职业病等风险导致的造成损失的一种成本支出,只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充分条件。非公企业主出于逐利的动机,偷逃社会保险费,减低成本支出,获得高额利润,这些都来源于劳动者创造的价值,不可否认这依然是一种剥削所得。

2.非公有制经济集中的领域多半是竞争性领域,市场竞争激烈

非公有制经济主要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劳动力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较大,靠廉价的劳动力成本获得竞争优势。非公有制经济虽然除了在少数垄断性行业和国家严禁进入的行业外,几乎在所有的行业都有分布。从行业分布来看,非公有制经济在工业领域,主要分布在纺织服装业、皮革、制鞋、家具、珠宝、玩具、花卉、日化、电子元件与电气设备、五金、以及建筑与装饰等行业,还有第三产业中里的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与交通运输业等。非公有制经济集中的这些劳动密集型行业,技术水平低,经营管理粗放,劳动力成本占成本的比例比较大。有研究数据显示:采掘业的工资占成本比重约为 33%;食品制造业的工资占成本比重在 15%左右;纺织、缝纫机皮革产品制造业的比重在 14%左右;商业饮食业的比重在 30%左右。

这些非公有制经济集中的领域主要依靠廉价的劳动力成本获得竞争优势,而对技术和设备的依赖程度低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面临很大的竞争压力。社会保险费用作为企业劳动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缴纳的比例需要占企业全部工资总额的 28.5%。

3.非公有制经济多为中小企业,规模小,便利于其逃费

逃费更容易被小型企业或者无固定场所的个体户、私营业主所采用。因为企业的规模越大,变迁和安置麻烦,成本更大,需要说服员工与雇主合谋进行逃费的员工也多,并且大企业的行为容易被政府观察和控制。对于一些上市或者准备上市的大型企业而言,对于财务数据的规范要求和透明程度较高,在劳动力成本上的财务上相对公开,逃避缴费很困难,所以大的企业很难逃费。中小企业由于生产规模小,经营灵活,流动性强,生产和经营场所不固定,部分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甚至存在无证经营,给劳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监管带来一定难度。

4.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感普遍缺失

社会保险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但是目前我国企业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没有形成规模,大部分企业还欠缺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只有少数的一些大型企业能够自觉严格遵守我国相关规定并承担企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而产生,它是在尊重企业作为自负盈亏的经济个体的赢利行为前提下,企业需承担的社会责任。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缺失表现在:企业生产破坏环境现象严重;企业员工劳动与工作权益得不到保障;追求短期利益而忽视利益相关者权益等等。

5.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不规范,工会实际维权作用缺失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合同期限较短、合同执行情况不佳,以及民企的工会建设的迟缓,工作形式化等。当企业拒绝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逃费行为以及其他侵权行为发生时,由于劳动关系不规范就难以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作为企业员工的代表,工会实际维权作用的缺失,难以真正为企业工人代言,发挥监督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作用。

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员工逃费原因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职工或雇员是社会保险的受保障者。他们与企业的雇主都是社会保险费用征缴过程中的逃费主体。企业的职工或雇员同样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雇主一样,存在偷逃社会保险费的动机。而且在实际中,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职工或者雇员和雇主逃费有着互动关系。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员工在雇主主动依照法规承担社会保险缴费责任和义务的前提和情况下,员工自主逃费的概率很小,它取决于非公有制经济雇主和其员工的合谋程度。依照我国现在实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其中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雇主和其员工都是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主体,承担法定缴费责任,而缴费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是由所在单位代扣。所以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缴费个人来说,逃费存在自愿性逃费和非自愿性逃费之分。个人自愿性逃费是缴费个人不愿意缴纳应该承担社会保险费,采取与雇主合谋逃费的方式;非自愿性逃费行为则是缴费个人有参保意愿,但由于处于弱势地位,而对雇主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采取默许的态度。

(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员工自愿性逃费的原因分析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员工的独特构成是导致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保险逃费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非公有制组织的职工在思想观念、文化素质、工资水平、流动性等方面,不同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公有制企业职工。这些特质也影响着员工是否参与社会保险或选择逃费。

1.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一些员工参保意识淡薄,存在个人短视行为

非公有制经济的员工或企业职工中有相当一部分来自农村,或属于下岗职工,其文化水平普遍不高,缺乏劳动风险意识和劳动风险损失补偿意识。社会保险作为劳动者自己应得的保障权益,都不能够了解参保的意义,甚至对参保的条件、程序、参保项目、待遇申领等都不清楚,不了解自身的权益与义务。社会保险是由国家以相关法律为后盾,强制执行的制度安排。这是由于一些劳动者的短视行为,不会为退休后的生活保留足够的积蓄,不足以应付年老,疾病风险。他们有时候因为当前的需要而不看重未来的消费。对于雇员来说,未来待遇的价值很低,所以他们试图逃避缴费。雇员逃费在一定的程度上来讲,也是政府对提供强制社会保障进行干预的自然结果。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员工中很多都是 16~35 岁的年轻雇员,非公企业职工平均年龄明显低于国有企业,他们相对年轻,对于养老这样的需求来说,还比较遥远,相比较之下,满足吃、穿、住、通信费用等最基本生存需要才是最迫切的。

2.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员工流动性强,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成本过高

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单位就业的员工很多都是跨区域流动的劳动力,很多人来自经济不发达的中西部地区的城镇和农村,其中农民工占到很大比例,以农民工这样的流动人口而言,他们工作的季节性和流动性都很强,工作地点不固定。大部分人都会在工作一段时间后,选择回到农村的故乡,从事农业生产,依靠土地来进行养老。这部分人本身就缺乏相关的保障制度,他们频繁地更换工作地点和工作单位,会造成自己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越发困难和麻烦。在离开工作地点,跨统筹地区范围流动时候,能带走的只是个人缴纳的一部分,企业为他们所缴纳部分就被截留在发达的地方。而且不同地区、不同保障制度之间,由于制度的设计缺陷,社会保险权益转移与衔接存在一定的制度性障碍,也影响了职工的参保积极性。

3.对社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的投资收益与其他市场投资方式收益的比较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企业员工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更多关注的是收益率,不是获得收益的方式。就职工养老保险而言,参保其实质是一种国家强制性储蓄,作为一种投资方式,经济人自然会去衡量成本与收益,并进行测算和比较。员工缴费确定型的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回报率低于其他投资时,或者投资的收益率不确定时,或者小于市场上其他投资方式的回报时,即缴费确定型制度的低投资回报率低于逃费后的利益,他们就会试图逃避社会保险缴费。原因在于:社会保险基金运作把安全性置于很高的位置,为保障基金的安全,法律法规允许其投资的范围有着严格的规定和限制。这有可能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率没有其他市场化的投资方式的回报高。

4.缴费个人对社会保险制度缺乏信心,对政府部门的效率和廉洁程度的怀疑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中,对于社保的制度成本由谁负担的问题没有落实,导致个人账户的积累资金被用来填补“空缺”,造成缴费确定型的个人账户在我国目前处于“空账”运行状态。个人账户仅成为一种记账凭证和未来计发养老金的依据。个人账户缺乏充实的资金,其投资也受到影响,个人账户里的社会保险基金增值保值变得空洞,影响促进参保人的继续参保和向社会保险制度供款的积极性。本应成为促进和鼓励参保人积极参加养老保险的“多投保,多受益”的个人账户制度,反而成为阻止人们进入养老保险的障碍。

(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员工非自愿性逃费的原因分析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员工非自愿性逃费,表现在员工可能有主动参与社会保险的意愿,但是不愿意或者不敢揭发没有为他们缴费的雇主。主要有以下原因:

1.被雇用者不敢举报逃费行为,维权成本高,缺乏工会的监督和维权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员工有参保意愿,但是有可能被迫与企业合谋,一起逃费。员工处于弱势地位,力量单薄,对企业的业主和管理人员拒缴或偷漏交社会保险费用的行为,不敢举报。因为职工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往往容易遇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雇主的打击报复,甚至有丢失工作的危险。在上一章节我们知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劳动关系不规范,企业工会组建率低,很多企业未建立工会,即使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由于制度缺陷,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工会行政化倾向严重,有名无实,不敢于、也不善于维护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工作形式化较突出,实际作用发挥不够。工会不能为职工说话办事,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不能真正代表基层员工的切身利益。

2.非公经济组织员工对政府和相关管理机构的不信任

当非公经济组织员工的权益收受到侵害时,出于不信任,他们不愿意向政府和管理机构进行举报。凭以往的经验感觉到政府不会采取行动。导致不信任的具体原因在于:他们可能认为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存在的“官僚主义”作风,机构臃肿,工作人员人浮于事,行动迟缓、程序烦琐、不能及时做出反应和处理;甚至有相关的员工认为政府工作人员和雇主关系密切,容易官商勾结,在处理侵犯员工利益的案件时,政府人员可能会被贿赂,发生腐败和寻租行为,因而难以做出公平和透明的处理。所以非公经济组织的员工对揭发和举报侵犯社会保险权益等行为的处理结果持消极怀疑态度。

三、政府容忍逃费或无力控制的原因

逃费现象无论在待遇确定制,还是缴费确定制度都是一个很普遍的问题。就很多国家的情况来看,社会保险逃费现象与政府管理的效率密切相关,逃费现象发生的关键性因素在于:政府管理行为和制度设计缺陷。

(一)政府的管理行为方面

1.地方政府以及官员过于追求 GDP,以降低社会保险和其他税费优惠等条件来招商引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发展战略摆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位置,国家建设围绕经济发展而展开。保增长成为地方政府的中心任务,GDP 增长数据也成了各地各级的政府官员考核政绩的硬指标之一,这是一个长期不公开的事实。是否体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反应在政绩上就看当地的政府官员是否能够在任期内从表面上搞活经济。一些官员片面理解政绩,以增长代替发展,追逐眼前政绩,以急功近利损害长远利益。为了在任期内搞活经济,提高政绩,各地官员想尽办法,积极进行招商投资,为争夺投资项目,很多地方政府出台了税费、房租、交通、土地等优惠政策,包括一些违规的手段,如允许企业采用低工资低保障手段招收工人。这在一定的程度上默许和纵容了进行投资的企业业主不给员工缴纳或者拖欠社会保险费用的违法行为。

2.不愿意严格执法或对社会保险的逃费主体进行严厉惩罚

由于一些地方逃费的企业不乏是一些经济效益差,生产规模小的中小型企业或者是经营不佳的个体工商户,劳动与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不愿意对这些处于较差的经济环境中的群体进行惩罚。严格执法和进行征收惩罚可能会使困难企业“雪上加霜”,陷于发展困境甚至造成企业破产。而且政府担心的是严格执法可能会破坏当地招商引资的环境和声誉。政府通常把充分就业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的第一目标。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出于“保经济增长的”压力,默认了企业的逃费行为。在他们看来,企业业主给当地提供了大量的工作机会,虽然不缴费或少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是总比因破产或者因税负高而迁厂关闭造成的当地失业率上升和财政收入减少要好。

3.社会保险知识的宣传和推广不够

社会保险信息的不对称,容易引发逃费行为。客观上,这与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的宣传和推广工作缺位是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作为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的主体。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参保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的政策宣传咨询服务是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的应尽职责。相对于商业保险的宣传力度和服务质量,虽然有关部门加大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但是其投入水平还有差距,而且宣传工作的针对性不强。调查发现,社会保障部门的宣传和推广范围狭窄、传播途径有限、方式相对落后、宣传力度不够。主要表现为:一般集中在社保经办机构办公地点;材料以纸质版的海报和小册子居多,辅助一些条幅;作为公共传媒的广播、电视、报纸却很难看到社会保障部门关于这方面的公益推广和宣传;宣传的常态化不够,通常根据需要确定一个宣传周,宣传月之类。这些针对性不够,难以让参保单位和个人关注和了解个人的权益。事实上,很多非公有制经济企业业主和其员工对社会保险认识不清楚,不能够了解参保的意义,甚至对参保的条件、程序、参保项目、待遇申领等都不清楚,缴费者都不了解自身的可享受权益与应尽的义务,就不可避免地发生逃避缴费现象。

4.部分地区可能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社会保险资金,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压力不大

我国社会保险主要制度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社会统筹的比例比较大,而且统筹层次比较低,属于市级或者县区统筹。社会统筹部分资金筹集方式是现收现付制,以收定支,体现着社会保险的互助互济宗旨。当缴费水平不变,且只有较少的退休者的时候,政府筹集到的社会保险基金能够在保障养老待遇等支出基础上,才可能会略有结余。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原有国有经济底子薄弱,社会保险的转制成本小,退休的老人较少,对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待遇的支出就比较少。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情况相对比较好,社会保险中特别是养老保险基金略有结余时,社会保险待遇的支出压力不大,加上财政收入好转,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增强,能够确保养老保险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地方政府就有可能只是协助筹集所需的资金来支付养老等待遇支出,缺乏资金“入不敷出”所带来的资金压力和行政上的压力,就不会严格执法和对逃费的单位与个人进行惩罚。

(二)制度设计上的不合理

现行社会保险制度设计不合理,制度上的漏洞使得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内的广大企业发生社会保险逃费行为提供了可能。

1.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单一,在适用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保上存在困难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是针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正规就业形式设计的,在适用生产规模小,分布广且分散、用工形式灵活多变、人员流动性大、员工队伍不稳定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存在一定的困难,多数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未被有效覆盖其中。而且现行制度设计模式单一,不能满足不同收入阶层的消费偏好,造成一定的配置效率损失。非公经济组织的员工特别是农民工很多属于低收入阶层,即使有着强烈的参保意愿,但是可能会由于缴费基数高,负担过重,并因自身经济能力有限,而影响他们参保的积极性。

2.与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关联的缴费基数虚高,使得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缴费压力大

按照现行规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是与当地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的月平均收入有直接关系。但是由于统计口径和范围问题,各地方公布的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较大程度上高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员工的实际工资收入。原因在于目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统计范围大部分都是公有制单位和正规就业部门,未包括低收入人口集中的私营企业的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导致了现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偏离了社会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水平。这直接导致了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挂钩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虚高,超过大量低收入参保人员承受能力。

对于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一些低收入员工来讲,社会平均工资增长远远高于他们实际收入的增长, 导致社会保险缴费压力也随之增大,因经济原因出现中断和逃避缴费的人数也日趋增多。而对于非公有经济组织而言,为其工资水平低于最低缴费基数水平的员工按照规定在岗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的60%作为最低缴费标准,这也无疑会增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经济负担,提高了企业成本,损害了企业的竞争力。

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实行的自主申报制存在缺陷和漏洞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等缴费单位没有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的工资统计方法进行核算,也没有按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来作为该职工的缴费基数,而是采用多种方式弄虚作假,故意少报、漏报企业员工的工资总额,以实现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目的。在收入分配形式多元化的和用工方式灵活的今天,社保经办机构限于人力和物力,也难以对企业的财务账目,用人数量等实地进行逐一查验。

4.个人账户存在“空账运营”与“所有权缺位”问题,缺乏激励作用

在社会保险中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引入个人账户,由现收现付制转向“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基金积累制。引入的目的是为了应付老龄化带来的支付危机。因为部分基金积累制可以更体现出效率优势,鼓励个人多缴费,强调权利和义务相结合。但是,由于新旧社会保险制度转制成本没有很好地解决,旧体制下又没有足够的资金积累,导致在岗职工缴纳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内资金大多被挪用去为已经退休的职工发工资,去补旧体制的“黑洞”,缴费职工个人账户实际上是空账。

再从账户的所有权看,个人账户的资金虽然具有“私人性质”,由参保者个人缴纳,是职工的个人产权,国家不提供财政兜底责任。政府把所有的个人账户资金集中在一起进行管理和运营投资,使政府轻而易举地挪用个人账户资金。

个人账户缺乏充实的资金积累以进行投资增值,而且在空账额度、养老金水平都在不断增长的环境下,更使得现存的个人账户社会保险资金的运营收益压力增大,最终造成个人账户资金的实际收益率在贬值缩水。个人账户空账运营还使得携带不方便,这些最终使得个人的权益无法合理界定,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参保人继续参保的积极性,也使得理性的缴费个人逃避社会保险缴费,选择其他更高收益和回报的投资方式也成为可能。

5.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低,缺乏良好的便携性,在制度之间,地区之间的转移接续困难

我国目前社会保险统筹现状基本是以市、县级统筹为主,统筹层次明显停留在偏低水平。较低的统筹层次不仅使分散风险的功能难以在较大范围内实现,共济性受到制约。地区间基金难以调剂,不仅抗风险能力薄弱,资金也容易被挤占挪用。关键是造成市、县在政策执行上产生不一致和不协调,导致不同制度,不同地区之间社会保险权益难以顺利合理转移接续。这不仅难以适应劳动力在不同地区之间自由流动,而且也不能适应不同部门之间、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正规就业部门与非正规部门之间的劳动力自由流动。

四、缓解或杜绝社会保险逃费的对策研究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社会保险逃费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治理逃费就如同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缓解甚至是杜绝社会保险逃费现象,需要从政府、企业、个人以及社会环境等方面来着手。

(一)政府的维度

1.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认真落实国务院发展非公经济的三十六条,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政策、制度、技术上给予支持和帮助,帮助非公经济组织发展壮大。在政策上和制度上,要着力解决非公企业的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融资、人才引进等的国民待遇问题;解决对非公经济组织的立法与执法歧视、落实产权保护制度等制约非公经济发展的制度问题,使非公经济组织能在更大的范围内与公有经济一同在市场中公平竞争;在技术和管理上,鼓励非公经济组织在新技术和管理方式上的引进和吸收,革新生产工艺和流程,在此基础上加快企业的自主创新,实现企业自身的转型增效。

此外,需要改进政府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方式,努力提高服务水平。政府要全面清理和整合对非公经济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间,进一步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服务效率。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等等,为非公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非公经济组织有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其经济效益得到改善,盈利能力提升,才能持续健康的经营,才有经济能力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承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2.借鉴国内外经验,探索适合我们国情的社会保险体系

需要正确认识我国国情,对历史传统、政治文化、社会阶层、经济结构、收入水平、生活方式等进行系统的分析和研究,充分总结现阶段社会保险制度运营中存的优点和问题,借鉴英国、德国、瑞典、新加坡、日本等发达国家在社会保险发展里程中的成功经验。

要加快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改革,推进与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相融合,设计出一个能让大多数城镇劳动力参加的、低进入门槛的、低缴费、广覆盖、具有可持续性、有弹性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实现“企业保险”到真正“社会保险”的转变,这才是社会保险的应有之义。

3.减少逃费主体的活动空间,提高逃费等行动的违规成本

在征缴上,减少逃费主体的活动空间,提高逃费等行动的违规成本。通过修改现行法规或者出台更具权威性的法案来明确国家的社会保险规划,规范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行为以及相关细则,使相关条款更具有操作性,以减少逃费主体的活动空间。同时,要提高社会保险逃费的违规成本,增大行政处罚力度,增大强制性措施的设置,特别是在提高罚款额度的同时,要对缴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相关法规,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追究,甚至是刑事处罚。

4.政府承担历史转制成本,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政府来承担社会保险制度的历史转制成本。通过财政预算,逐步解决历史欠账,同时应承担公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视同缴费年限的费用。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不敷支出时,实行财政资金兜底。在承担转制成本形式上,财政预算只是其中之一。不光可以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适当压缩经济建设支出,行政管理支出等用于养老保险补贴支出,还可以发行特种国债,进行偿债,或者考虑开征一些税种,用于偿还社保历史欠债,其他的还包括动用外汇储备、在必要时用全国社保基金支付或者发行彩票等。理论上最合理的方式还是通过划拨和变现国有资产、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收益等。因为早期国有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基金没有积累下来,而投入了国有资产,国企把下岗人员的养老、医疗等保障问题转移给了社会,理应由国家来变现国有资产偿还。

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现在的个人账户虽然是名义账户制,虽然账户中的余额是空的,但是一定要明确个人账户资产累积的产权,详细记录个人的缴费年限和各阶段职工的个人社会保险缴费金额,并以个人账户的积累资金的名义收益率计算收益,最终加总计算,同时使其具有良好的便携性。有些专家提出“转型名义账户制”进行解决个人账户做实的问题。个人账户采用名义账户制和完全基金积累制以一定比例相结合的形式。设定一定参数,使名义账户的比重不断下降,基金积累式账户的比例不断上升,最终过渡到完全基金积累制。

5.改变缴费工资自主申报制,适当降低费率,实行五险由地税合征

缴费工资的自主申报制由于缺乏有效监督,缴费单位会千方百计虚报漏报工资总额,造成缴费基数不实。因此,改变缴费工资自主申报制,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的核定,可以改为对列入企业成本和费用的工资总额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凡是在我国境内各类型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这些缴费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时,不需要自己申报,直接由地方税务部门作为征缴机构对列入企业成本和费用的工资总额,按照规定的比例,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这五险合并计算,进行强制征缴,然后分账单独核算。

在做实缴费工资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的保险精算,来适当降低非公经济组织的社会保险缴纳费率。由地方税务部门直接对列入企业成本和费用的工资总额进行强制征缴,可以减少企业对职工工资总额弄虚作假问题,防止缴费基数不实。目前偏重的社会保险缴费费率,会影响企业缴费的积极性。

6.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各类人群社会保险协调发展,方便转移接续

改变社会保险市(县)级统筹的现状,逐渐推进实现省级统筹,最终走向全国统筹。通过提升社保统筹层次来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流程、统一管理、统一调剂的管理方式。统筹层次的提高不仅有利于强化社保基金的管理,增强社会保险的共济性,更有利于劳动力的流动,而且统筹层次的提高,可以方便职工社保权益的计算与携带,降低转移接续成本,稳定职工参保。

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的本质,客观上要求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险以及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一起协调发展,以实现广覆盖。要研究各制度间的接口,实现无缝衔接。以适应劳动力在不同部门、不同制度、不同制度间的自由流动,方便因人口流动所产生的社会保险关系以及个人的社保权益的转移接续问题,切实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7.树立政府营销意识,加强对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

政府营销是政府在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运用营销理念来推广政府的政策、树立政府形象、提高政府声誉,为区域内的社会、经济等多方面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实现公众满意和社会发展。

要求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深入社区和基层,认真了解社会公众对社会保险等公共服务的需求,分析其不同收入阶层人群的社会保险需求特征,在现实可行的基础上,去设计与探索更为公平的保障制度,尽可能地去满足和覆盖最大范围人群。

要提升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自身服务意识和能力,提高服务质量。通过明确服务方式和内容,不断拓宽服务渠道, 优化服务和缴费环境,降低社会公众参保缴费的遵从成本,充分提高社会公众享受政府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便捷性。

以缴费主体为中心实施有效沟通,注意推广和宣传方式。应该改变原来相对落后、范围狭窄、宣传力度不够、效果有限的推广和宣传方式,积极利用现有传媒方式,探索新的切实有效的宣传方式。

8.加强社保经办能力与劳动监管能力,规范劳动关系

要改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和劳动监察执法力量不足,人手不够,处于小马拉大车的现状。地方政府要通过财政预算,逐步加大财政投入,来增加人员编制,解决办案经费和装备不足等问题,努力提高经办能力和劳动监管力量,缓解服务与执法力量不足的困境。

提高人员的专业技能。要坚持对现社保经办和劳动监察部门的公务人员进行相关业务的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技能。可以考虑从企业和社会上引进具有一定基层工作经验,有财务、社保、审计、税收等技术专长的人才进入社会保险和劳动部门。这些人员由于有经验,对企业参保心理和偷漏费行为以及具体做法比较了解,在理论上有利于提高公共政策的准确性、科学性,在现实执法中,则可以提高劳动和社保监察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坚持和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它对劳动关系的调整紧紧围绕职工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特别是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突出问题。针对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等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保护不足、职工名册混乱、职工参保低等问题,通过严格而有效的劳动行政执法,建立和完善职工的举报监督机制,督促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劳动法规,尊重职工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

9.加快我国企业工会改革,推进社区联合工会建设

目前,民营企业的工会建设仍然迟缓,虽然地方政府大力推进基层的企业工会建设,由于过于重视数量,实际质量不佳,造成已经建立的工会,工作形式化严重。这被一些专家和媒体批评为:“数字工会、表格工会、失范工会、形式工会、影子工会、缺钱工会”。

我国企业工会在维护工人权利上举步维艰,难有作为,主要是由于制度原因:企业工会的活动经费来源于雇主,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 2%提取;企业工会人员的工资也由企业以及雇主来承担。企业工会与企业以及雇主存在密切的经济利益,缺乏经济独立性,受资方控制很深。当企业拒绝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合同执行情况不佳以及其他侵权行为发生时,企业工会就难以切实维护职工或雇员利益。

(二)非公经济组织的维度

1.非公经济组织应正确认识自身参保的意义

非公经济组织给其员工参与社会保险,依法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守法经营、保证员工合法权益应尽到的义务。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规范,面向劳动者建立的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制度。非公经济组织偷、漏、拒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的法规政策的规定,会受到法律制裁。虽然现阶段我国相关的立法层次低,制度设计缺陷多,强制性不够,但是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惩罚力度的提升,企业逃费行为空间变小,违法成本提高,逃费必然得不偿失。

企业参保可以通过社会化的方式来解决企业员工面临的职业伤害风险、失业风险、疾病医疗、养老等群体性的社会风险,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当参保的职工发生这些风险或意外时,有社会保险基金来承担,可以降低企业的经济负担和雇主的精神压力。

企业参保可以在劳动力市场中提高竞争优势,吸引和选聘优秀人才;同时,参保有利于稳定职工结构,便于留用人才,减少人才流失。企业参保还有利于塑造企业负责任的良好形象,优化职工和社会公众对企业的评价,提高企业以及产品品牌的声誉,对企业的发展赢得更多的机会。

2.提高非公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意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是随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而产生的,它是尊重企业作为自负盈亏的经济个体的赢利行为前提下,企业需承担的社会责任。企业作为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生产经营活动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孤立存在,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也受到社会经济水平和发展目标的约束。就企业而言,企业在取得正常利润的前提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能够提升企业以及品牌形象,协调企业与相关利益者的关系,优化企业的发展环境,有利于达成企业预期目标,由此才产生了企业社会责任。

3.树立人本基础的先进人力资源管理理念

人是社会生产关系中最关键的因素。劳动力是土地、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中最具有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要素,是创造企业价值的主导要素和企业发展的源泉。在一定程度上讲,人力资源更是一种特殊的战略性资源,企业必须站在自身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企业中的人的问题,确立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打造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获得持续长久的竞争优势。

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内的大量企业逃避、拒绝为其员工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反映了现阶段我国许多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落后,水平低下,体现出企业追求眼前经济利益的短视心理,把人当作一种成本,尽可能降低和节省在劳动力成本上的支出。如,压低与克扣工资,减少福利支出,甚至连基本的劳动安全保护和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费都缺失。企业员工不被尊重与重视,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对企业的归属感和忠诚度也处于一个很低的水平,员工流失严重。在一定的程度上,最终导致熟练工人缺失,产品与服务质量下降,正常生产与经营活动受到影响,客户流失等巨大的经济损失。

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要求破除“效率为本”的观念,重视员工的自我实现与全面发展。首先得尊重和重视员工,在各个管理环节,应当把人作为组织最重要的资源和企业在巨变环境下拥有竞争实力的源泉;其次,建立人本管理下的和谐劳资关系,通过签订合同、规范用工、改善劳动环境与安全等;最后,向员工提供灵活的激励薪酬,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以及更加完善的福利保障体系等等,通过种种努力来提高员工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稳定员工队伍,增强对企业的奉献,最终实现劳资两利的“双赢”格局。

(四)社会环境的维度

1.提倡诚信,打造公民依法纳税缴费社会风尚

逃费是参保人身上最容易发生的道德风险行为,它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它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利用双方信息的不对称,进行逆向选择,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从权利与义务关系看,政府向社会成员提供风险保障,被保障者则应该承担缴费责任,但是一些被保障者却利用社会保险的制度漏洞,不缴费或少缴费,不承担应尽的缴费责任。这是一种失信行为,是与市场经济运转不相适应的。讲诚实守信用,是我们无论是生活行为还是在市场行为所必须遵循的一个准则。

公民主动依法纳税缴费社会风尚的形成需要税务机关、社保机关等职能机构、缴费单位、个人的共同努力。社保或税务机关要革新和建立社保税费的宣传机制,提倡诚信。注重宣传对象普及性;突出内容上针对性;注意宣传形式多样性;更要注重和讲究宣传效果的实用性。要通过构建社保税费的宣传长效机制,并通过提高纳税缴费服务质量,简化经办程序和手续,提高社保费用征收和使用的透明程度等等来不断增强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缴费意识。缴费单位应该积极履行缴费义务,承担应尽社会责任,塑造企业良好社会形象。而受保障者要提高参保意识,关注切身利益,积极承担缴费责任,并督促单位缴费。在社会里树立一种“依法纳税、缴费光荣、逃费可耻”的观念,形成主动缴费,依法诚信缴费的良好社会风尚。

2.充分发挥第三方组织的监督作用

减轻和杜绝包括非公经济成分在内的所有经济组织的社会保险逃费行为,不能依靠政府监管和个人的参与与监督作用,要充分鼓励第三方组织的关注与参与,发挥他们的监督作用。

社保经办、税务机关要监督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的记录完整性,连续性,并联合金融机构、信用评价机构,大学以及研究所等第三方组织,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社会保险缴费诚信评价系统,把企业是否依法缴费纳入诚信评价系统中,对企业的信用等级、社会责任的履行进行评级,并且实现企业诚信评价信息共享。

在融资上,银行依据已给企业的诚信评价来授予相应的信用等级,以此来给予企业在资金上的支持。对有社保费偷逃欠缴行为的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则应降低企业的信用等级,并严格对其放贷的审核和批准。

在行业以及政府部门组织的名优产品申报以及企业品牌的评级时,把企业是否依法缴纳社保费和其他费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作为申报和评价的重要指标。

与企业产、供、销环节密切相连的商业合作伙伴,在合作时,也需要对合作方是否存在偷逃社会保险费等失信行为多进行考量,谨慎合作。一个注重短期利益的企业,不缴费既是违法行为,也是失信行为,在商业合作上的风险程度也会很高。

一些第三方组织如会计事务所,由于工作性质,经常与企业财务活动相联系,发挥和利用其专业和技术专长,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对企业逃费的行为进行指正和监督。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更不能缺失,新闻传媒利用其渠道优势,开展舆论监督,及时对企业社保逃费等违法和失范行为进行披露、批评,督促其合法诚信经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承担社会责任,还可以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保认识,促进依法纳税缴费社会风尚的形成。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