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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及特点

时间:2023-07-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国有企业通常被称为国营企业,亦称全民所有制企业,它是由国家出资建立并由国家直接经营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是由政府出资控股,受《公司法》规范的公司。国有企业的财产属于全体人民,国家是国有企业的主要出资者,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收益理应由全民所有。国务院以及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职责。所以需要对国有企业的经营决策权予以明确限定。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国有企业通常被称为国营企业,亦称全民所有制企业,它是由国家出资建立并由国家直接经营的企业。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国有企业改革也在向纵深推进。国有企业由传统的国有独资企业制度向以公司制为基本形式的现代企业制度转变,逐渐形成了我国现有的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由国家(政府)出资建立的、所有权归国家和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等多种形式。

国有独资公司,就是完全由国家出资建立的公司,其出资人一般应由国家授权建立的投资机构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担当。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公司形式,它虽然只有国家一个投资主体,但一般也需要实行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并实行有限责任制度,以保证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利益主体地位,实现企业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类企业主要是典型的自然垄断企业和资源类企业,如铁路、自来水、天然气、电力、机场等。从经济学角度讲,这类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应该按边际成本或平均成本定价,以此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而不是谋求从消费者那里攫取更多的消费者剩余。

国有控股公司是由政府出资控股,受《公司法》规范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又分为两种具体形式,一种是国有绝对控股公司,一种是国有相对控股公司。国有绝对控股公司,就是国有股权必须占企业全部股权50%以上的公司。国有绝对控股公司的投资主体是多元化的,除国有股本外,其他股本可以是集体资本,也可以是民营资本、外资等。国有相对控股公司,就是国有股权在企业全部股权中的比例不足50%,但在众多股东中却是最大的股东,从而处于相对控股地位的公司。在有些股份制企业中,由于股权比较分散,国有股东只需要占百分之十几,甚至百分之几就可以处于控股地位。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不得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有多个出资人。

国有控股公司兼具社会公共目标和经济目标,以经济目标支撑社会公共目标。这类企业主要是准自然垄断企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如电子、汽车、医药、机场等。需要注意的是,这类企业不直接提供公共服务,而是通过向国家财政上交股息和红利,间接提供公共服务。

国有参股公司,就是国有股权在企业全部股权中所占的比例较少,在众多股东中不是最大的股东,从而不具有控股地位的公司。在国有参股公司中,国家只是按照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并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在企业的经营决策和发展中不起主导作用。

国有参股公司与一般竞争性企业类似,没有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经济目标居主导。如果它们也提供公共服务,那是它们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应该予以鼓励和支持。对于这类企业,政府参股只是为了壮大国有经济的实力,除此之外,政府对这类企业没有任何其他附加的义务。

我国国有企业是由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国营企业逐步改革发展而来的,一般认为,国有企业的基本特征为国家是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主体,并对企业生产经营进行管理,国有企业体现了国家参与经济活动的特殊行为。国有企业具有非国有企业的一般性,同时又具有特殊性。

第一,国有企业具有特殊的产权制度。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一般企业实行以自由契约为基础的法人制度,即自然人或者法人可以按照民法、商法、《公司法》等所规定的一般规则,自由地建立企业,并按自己的意愿自己经营或者委托他人经营企业,而有限责任制下的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企业债务,企业以其拥有的全部资产为限承担企业债务的清偿责任。该制度的实质在于,经济决策权来源于并受制于财产所有权,自然人以及法人对企业的经营决策负责,但出资人与企业之间财产界限明确,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国有企业是由国家(政府)出资建立的、所有权归国家和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形式。

第二,国有企业有着特殊的所有权结构。国有企业的财产属于全体人民,国家是国有企业的主要出资者,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收益理应由全民所有。国务院以及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职责。但是国家和全体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一般法人,易造成所有权缺位,受交易成本的限制,全民无法真正完成对国有企业的经营和监督。所以需要对国有企业的经营决策权予以明确限定。在我国,国家明确指定由一个或多个机构担负起国有企业的运营管理和监督职责。而决策权最终来源于资本所有权,出资结构造成了国有企业与政府间密切的关系。在我国,国务院或各级地方政府是国有企业所有者的代表,政府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管,控制其重要事务的决策权,以维护所有者权益。

第三,国有企业不以营利为唯一目的,一般而言,国有企业会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国有企业不仅需要为出资者负责,追求利润最大化以及企业价值最大化,还要兼顾其他非营利性的社会目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建立与一般企业一样的以营利为最终目标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建立发展常常被赋予超出利润之外的目标,如控制国民经济命脉、保证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生产和生活的基础设施等,为市场经济中资源的优化配置创造必要条件。

第四,国有企业具有较高的信誉,有特殊的融资渠道。国有企业以国家为背景,较一般企业经营更加稳定,因而信誉较高,市场地位较强。但与之相生的弱点是:国有企业具有很强的“退出壁垒”,造成了国有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竞争压力和危机意识较弱,企业效率较低,国有企业产业结构调整较为困难,对企业变化的适应性较弱。国有企业的融资渠道包括财政拨款、国家银行贷款、国家向国际金融市场进行主权性融资等。

在市场经济中,与非国有企业相比,国有企业具有两重性:一般性和特殊性。国有企业的一般性主要表现为它的营利性;其特殊性则源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赋予它的社会性。国有企业的两重性决定了它必须具有双重的功能:盈利功能和社会功能。在国有企业的发展中,双重属性经常使国有企业处于矛盾之中,分离国有企业的社会功能、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以及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管理、改革等的原因,也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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