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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集团和朗格斯酒庄土地流转过程介绍

时间:2023-07-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秦皇岛市昌黎县土地流转情况介绍河北省是农业大省,全省172个县(市),约有5万个行政村。为搞活经济,招商引资,增加经济效益,华夏集团先后4次和当地农民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三)朗格斯酒庄的租赁过程朗格斯酒庄是昌黎地区另一家知名的葡萄酒厂。

(一)秦皇岛市昌黎县土地流转情况介绍

河北省是农业大省,全省172个县(市),约有5万个行政村。全省农村土地流转的立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可承包到可出让再到可入股的过程,呈现逐渐放松和多元化运行的机制特征。当前全省土地流转市场总体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土地流转总量偏小,农户间土地自发流转比重大,集体组织引导流转少,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交易机制尚未健全。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农业产业规模经营的扩展以及城市化的推进等因素导致的必然结果。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由三个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农用土地,主要是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形式;一部分是宅基地,由集体组织无偿划拨给农户建房使用;一部分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由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所有土地构成。随着城市化进程,河北省对集体建设用地自发进行流转的情况早已大量存在,对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予以认可,并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3]

截至2009年3月底,该县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16.5万户,承包耕地面积83.3万亩,其中流转土地面积17 286亩,共涉及农户7 405户,分别占到总承包耕地面积的2%和农户总数的4.5%。全县农村劳动力290 181人,其中外出农民工33 633人,外出农民工占劳动力总数的11.6%,外出农民工有土地流转的2 132户,占外出农民工总户数的8.8%。当地政府在征得土地承包户同意的基础上,全县实行土地规模流转[4]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该地区的土地流转以规模经营为主,属于租赁聚集型,即由一个经营主体(龙头企业)与基地众多农户签订土地经营权租赁合同(租期一般小于或等于承包户所拥有的剩余承包年限),把属于众多农户的承包地租赁过来,集中利用。出租地块的经营项目由承租方统一决策,经营过程由承租方全程负责,出租方对其出租地块没有经营权。昌黎华夏、朗格斯酒庄利用这种模式分别租用农户耕地5 000亩、3 000亩,建起了干红酒葡萄基地,已经形成了有一定影响力和号召力的大型企业。

(二)华夏集团的租赁过程

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是中国首家生产干红葡萄酒的专业型企业,现隶属于世界企业500强之一的中粮集团。华夏公司坐落在河北省昌黎县,被国家命名为“中国酿酒葡萄之乡”。凭借得天独厚的自然地理优势,该公司连续多次引进国际酿酒葡萄名种,并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模式,多年来获得各种国内外大奖,奠定了华夏长城葡萄酒的国际品牌地位。

为搞活经济,招商引资,增加经济效益,华夏集团先后4次和当地农民签订土地流转合同。首先,2004年,昌黎县两山乡前两山村民委员会将自有的原承包给部分村民的山坡土地307亩承包给华夏葡萄酒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44年。价格按照当时每亩地产500斤的玉米量结合当时市场价来定——每亩地租金为500元,并且在村民的要求下一次性付清40年租金。关于这次签约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这个合同签于八年前,然而时至今日,这短短的七八年时间每亩地租金的市场价格已远远超过500元,农民不禁后悔连连。关于地价的讨价还价声也时有发生。企业的角度是合同一纸千金无法更改一切按照合同办事;农民的角度是不知道当下的土地市场来势凶猛,企业在土地上的收益以呈暴力的形式超过他们为土地本身付出的成本。那么企业该不该为这部分“意外”的收益付出“代价”?第二,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显然农民的耕地最高租赁期限是30年,当时为什么会出现40年这个年限?这是超出法律之外的不合法的合同,还有效吗?第三,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当地政府是怎么从中协调的,在面对问题的时候政府又该负有怎样的责任和承担什么义务?

再来看另外一份合同,这是自第一份合同之后时隔五年的另一份合同。签约日期是2009年5月6号,合同中承包期从2009年3月1号至2029年2月28号,共计20年。按照合同,承包费和交付办法如下:合同期间第一个5年为第一个付款阶段,本合同签订前,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付303.17亩土地承包费共计人民币903 620元。地上附着物包括青苗、树木、白薯井等不做任何补偿。从第6年开始,每5年为一个付款阶段,在乙方付款5日前,经甲乙双方商定,按照卢龙县粮食局上一年度普通黄玉米平均收购价格定价,以每年每亩700斤普通黄玉米产量计算每亩承包费(最低按每年每亩600元、500元、300元交付承包费。)这份合同无论是从坐地价还是租赁年限以及支付方式上都合情合理了很多,并不存在上述的三个问题。

每户在获得承包金的同时,剩余劳动力还可以为华夏企业打工,不但增加了收入,同时还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华夏企业一年纳税2亿,全县一年税收6亿,华夏占了1/3,为当地经济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那么究竟在这场租地过程中该如何评判其社会效益呢?

(三)朗格斯酒庄的租赁过程

朗格斯酒庄是昌黎地区另一家知名的葡萄酒厂。1999年6月村委会在县开发办的协助下,与奥地利人施华洛奇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它于2000年开始与当地两山乡段家店村村民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面积1 860亩,涉及农户250户。

两山乡段家店村位于昌黎城东5千米,205国道从村中穿过,交通发达。全村有430户,人口1 520人,土地面积2 231亩,2009年人均生活水平4 539元。村两委班子健全,有党员63名,村民代表31人。段家店村属于半山区,中性土壤,适宜果树种植,特别是酒葡萄种植,酒葡萄糖度高。村北有一座高山,阳面正对着村庄,山的坡度缓而且山下有大片平整的土地。正是看中这一点,奥地利人施华洛奇在县开发办的招商引资下,实地考察了该村,于1999年决定在段家店村投资建设葡萄酒庄。

村两委班子成员反复研究,认为目前果树品种老化,产量低,百姓收入低。如果酒庄建成,土地租给酒庄,一是土地旱涝保收,有固定租金;二是节省出劳动力,年轻的出外打工,中老年及妇女去酒庄打工,从事酒葡萄种植及生产葡萄酒。村民增加额外收入,村民致富有了奔头。于是村委会召集村民代表反复开会讨论,最后大部分通过,直至目前仍有两户没有同意土地流转,依然在葡萄庄园里种植自己的苹果树。

段家店村土地流转后没有脱开农业用途,农田的功能保留住了,而且从传统农业向规模特色的高效农业转变、提升,既解决了农民种地难收入低的状况,又解放了劳动力,增加了农民收入,是土地流转中的比较成功典型。

租金按每亩700斤玉米产量计算,单价按当年玉米收获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即为租金。例如2000年玉米单价为0.6元/斤,租金为0.6×700=420元,2009年玉米单价是0.83元/斤,租金是0.83×700=581元。租金在每年的11月中旬发放。合同签订后,村委会在县乡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开始丈量土地,核实地亩数,逐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开始有些老百姓不愿出租,一是嫌钱少;二是土地流转后没地可种,靠什么生活。针对这种情况,乡村两级人员反复做工作。

该份合同租期是20年,实行每五年调整一次市场定价,每五年付一次租金的方式。虽然朗格斯酒庄的租赁方式更易被农民接受,但还是会有村民代表叫苦连天说现在市场形势是亩产1 400斤玉米都不止,租金很亏。面对大企业与农民利益,我们究竟应该如何去做出合理的评析呢?

(四)两大企业租赁土地之比较

在租赁方式上一样。两大集团都属于土地集团化流转发展规模,这是由于企业自身发展的需求和农民增收的需求,促成了土地向龙头企业的大面积集中流转。

在租赁流程上一样。国家规定,村民委员会发包农村土地必须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发包土地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华夏集团和朗格斯酒庄租赁农民土地都是采取与当地政府交涉,政府与村代表沟通,村代表再向村民传达意思的形式签订合同的。在租赁后安置失地农民的做法上一致。企业集团化租赁土地后都优先雇用失地农民就近入厂就业,适当解决了农民就业问题。例如华夏集团每年都季节性地招收当地农民进葡萄园做日工。还例如段家店村从土地中脱离出来的农民现有150多人,从事经商做买卖和搞运输业,有250多人为朗格斯酒庄打工,仅这部分人每年获得的收入在700万元左右,其中为朗格斯酒庄打工收入在250万元左右,仅打工一项收入,全村人均增收1 650多元。现在的段家店村从过去的贫穷村一跃成了全县较富裕的村。

在租赁合同的公正性上,华夏集团违背法律条款。首先租赁期40年有违背承包法最高30年的年限,《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规定中指出:“属于出租方在保留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前提下,从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部分权能转移给承租方”,其结果,承租方无法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只能取得债权性质农村承包地租赁权。新确立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农村土地租赁关系,该租赁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期的剩余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其次一次性付款的做法也不科学。华夏集团办公室负责人受访时表示,付款方式是当时由农民主动提出来,原因是农民只想一次性看到实实在在的钱握在自己手上而不愿意采用分期方式。当时华夏集团和农民的合同条款里规定租金是按照当时500斤玉米的市场价格作价,一次性付清之后也没有后续的租金随市场变动而变动所带来的额外补偿。华夏集团的托词就是这是农民的意愿,租金和租期都是当地村民和村委会协商后反馈给华夏集团的,按照合同流程,双方自愿平等。

但是这对于农民来说是隐形的不公平。首先,大部分农民没有文化知识,目光短浅,没有智囊团做出的决定带有盲从性。其次,无论是企业还是个别村委会领导在说服农民的过程中以偏概全,只摆出利于农民的道理,没有科学评估土地的升值空间。虽然不至于说这些说辞起到误导民心愚弄大众的作用,但现实来看却是不公平的表现。在租赁费用这一部分朗格斯酒庄严格按照五年一变、走市场行情的方法,较之于华夏是趋于合理的。

(五)政府和农民在企业规模经营中所扮演的角色

意大利著名经济学家维尔弗雷多·帕累托曾提出一个重要概念——帕累托最优,即任何形式的资源重新配置,都不可能使至少有一人受益而同时又不使其他任何人受到损害,亦即资源达到的最优配置状态。后来,人们也通常把使至少一人的状况变好而没有任何人的状况变坏的资源重新配置称为“帕累托改进”[5]。农民和企业之间是否达到帕累托最优?农民在对企业的租赁过程中究竟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以及界定自身的行为,企业在租赁土地过程中究竟有没有变相地或者说是隐性地侵犯农民利益,当地政府在财政收入和农民利益问题上究竟该如何协调,这些都是笔者在本章中将继续探讨的问题。其中,农民作为土地的主人,在集团化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他们究竟扮演着什么角色,是关系到问题的本质所在。

《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2001]18号文)中明确指出: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必然结果。只有第二、三产业发达、大多数农民实现非农就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的地方,才有可能出现较大范围的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可见,农民的利益是土地流转政策实施前和实施中最重要的保护对象。一切以农民的利益为优先的发展才是真正的发展。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众多,城乡二元结构严重。农民依然是弱势群体这是不争的事实,而土地又是农民的命根子,因此处理好土地问题,是解决我国大部分农民的生存高度的大问题。

再貌似合理的政策也好、合同也罢都有可能被拿来利用,进而威胁到农民的利益。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如何充分地体察民情,了解农民的生活现状,面对实际问题,解决农民之所需,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才是本质的问题。总之,政府应保障农民在企业规模经营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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