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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相关知识产权法

时间:2023-07-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任务概述会展知识产权法是会展活动中常用的法律。会展知识产权包括展会本身的知识产权和展品知识产权。法国内政部负责打击假冒侵权的部门对6名涉案的参展人员进行了司法调查。会展项目侵权,一般都是小型会展公司盗用大公司的项目。

任务概述

会展知识产权法是会展活动中常用的法律。在本任务我们将学习什么是会展知识产权;会展知识产权侵权表现有哪些;目前我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与措施是怎样的。

任务目标

●能够理解会展知识产权

●能够分析会展知识产权侵权表现

●能够知道我国会展知识法规与措施

学习内容

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成为我国会展业大问题

作为世界第一大展——CeBIT Hannover吸引了70多个国家6000名参展商和全球超过250万的观众前往参观,其中中国厂商预计将超过410家。但是,由于国内个别参展企业在产品的技术和外形等方面涉嫌侵权,引来国外知名企业投诉。在CeBIT2007还没有“完美”地画上句号的时候,由侵犯知识产权问题所引发的争论却成为本次展会中国参展商的“瑕疵”。

请问:国内参展企业为何受到国外知名企业投诉?

一、会展知识产权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会展知识产权包括展会本身的知识产权和展品知识产权。展览会本身的知识产权包括展览会的设计理念,展台搭建设计,展览会的LOGO及名称,还包括展品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二、会展知识产权侵权的表现

1.展品侵权

展品侵权是目前会展知识产权侵权最主要的表现,展品侵权主要表现大多在商标侵权、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在展会现场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例如某糖酒展会某家参展商展品商标为康帅傅,有误导消费者、侵权康师傅的嫌疑;如在某展销商出售虚假的耐克服饰,香奈尔展品,都属于严重的商标侵权。专利侵权主要是在展会现场未经他人允许盗用他们专利的产品的颜色、外观、原理等。例如2012年苹果因三星第一代Galaxy手机与其iPhone的相似程度太大,在向三星发出专利授权要约遭拒后便将三星告上了法庭。

案例分析

中国参展企业展品侵权遭投诉

2006年10月3日至5日,在巴黎举办的世界制药原料展览会(简称CPHI)上,法国制药企业赛诺菲—安万特(Sanofi -Aventis)集团指控我国3家参展企业展览、交易的原料药产品侵犯了其原研药物Rimonabant(减肥药的一种原料)的专利权。法国内政部负责打击假冒侵权的部门对6名涉案的参展人员进行了司法调查。

Rimonabant(利莫那班)是欧洲第一大、全球第三大制药公司赛诺菲-安万特今年才由其研发投入市场的药物,主要治疗肥胖和烟瘾,曾被预料为该公司今年推出的一个“重磅炸弹”药物,该产品仅研发投入就达8亿多美元。利莫那班刚开始上市,预计每年市场销售额将高达30亿美元,占赛诺菲未来收入的40%,是其未来的主要利润之源。

案发后,中国商务部、驻法大使馆经商处、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下称“医保商会”)开始介入斡旋,赛诺菲-安万特公司最初以刑事罪起诉,经过中国驻法使馆的努力,撤换为商业侵权案起诉。而巴黎当地法院在调查取证后,也裁定这一起诉属于企业商业纠纷,11月14日,这6名被扣的参展人员才得以获释,随后回到国内。

这次中国厂商人员是在参展时候突然遭遇扣押和官司,被起诉罪名并不轻,法国安万特就其专利产品利莫那班,一共起诉中国3家企业6项罪名,分别是“有组织的团伙冒牌制造专利保护产品”“有组织的团伙出售和出口冒牌产品”“刊登不实广告”“模仿和删除商标”以及“由于出售的消费品有引起危险之虞因此加重情节的欺骗未遂”等。这些被诉罪名一旦成立,依照法国法律,有关人员可能被判5年监禁和50万欧元的罚款。

据报道:就事后3家涉案企业表现出来的茫然举措和当天参展的国内医药企业全部“弃柜”落荒而逃的狼狈使他们淡薄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显露无遗,他们此前并不知道自己参展的产品会侵犯赛诺菲—安万特集团的专利权,在自己的医药代表被扣押后,他们向上游的国内制药企业调查的时候才知道,这些减肥药只能在欧盟以外的国家销售。

上述案例中,中国参展企业展品侵权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对你有什么启示?

2.会展项目侵权

会展项目品牌知识产权侵权主要表现题材相似展会重复性举办,展会活动本身就是一种知识型产品,含有展会名称、题材、品牌等相关无形信息。目前现在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相对欠缺,没有针对重复性展会侵权问题进行处理。以实例说明会展项目品牌侵权,例如某一家组展商举办华东地区糖酒会,另一个公司则在不同的时间也采用这个展会名称,有混淆会展客户视听的嫌疑,让会展客户会误以为是一家,或者把这家的当成那家的。会展项目侵权,一般都是小型会展公司盗用大公司的项目。作为一家大型的外资展览企业科隆中国总经理冯向军曾公开表示,科隆经常遭遇规模相对小的会展机构的侵权,“有的公司甚至完全拷贝我们的招展格式、照搬展览内容,惟一不同的是‘主办单位’。”他说,遇到这种情况,科隆中国一般通过律师发律师函的方式警告侵权企业,此外会告知自己的客户,侵权产品与本企业没有关系。

案例分析

翻拍画作展览遭索赔

2014年1月1日至2月16日,杭州某广告公司与青岛一展览公司合作,在青岛某商场举办新年3D魔幻艺术展,青岛展览公司支付了杭州广告公司30幅3D画作品版权租赁费35万元,另有展览制作、宣传营销、人员服务等费用大约80万元。

青岛展览公司的负责人说,因为去年在青岛奥帆博物馆的3D魔幻艺术展非常成功,因此对票房收入很有信心。根据他们的测算,再加上对寒假市场的分析,原本乐客城3D新年画展预计票房收入150万元。

但很快,主办方发现,同城另一场”山寨展“正如火如荼展开。2014年1月15日至2月15日,被告青岛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其新业广场商场也主办了一场3D魔幻艺术展,展出了35幅3D艺术画,而且是免费的,目的是提高商场客流量。

从媒体广告上看到这个展览消息后,青岛这家展览公司的负责人马上去了这家商场。“他们的3D画作品制作相当粗糙,基本都是来自网络下载、翻拍,然后广告喷绘出来的劣质作品,抛下展品质量不说,最让我们震惊的是,他们展出的35幅3D艺术画,其中有17幅是直接拷贝了我们去年在奥帆博物馆展览的作品。”而这17幅作品著作权归属为原告杭州广告公司。

随后杭州广告公司与青岛展览公司以知识产权被侵为由将青岛某商场告上法庭,并要求170多万元赔偿。

案例中,青岛某商场为何被告侵权?

3.会展设计侵权

会展设计包括场馆设计、展台设计及其他方面的设计,会展设计的创意、图纸都具有著作权,设有保密协议。展台搭建公司无意或恶意泄露设计创意或图纸,或者模仿抄袭他人作品。作为展台设计搭建商,他们在展台设计投标时最怕的是,参展商以种种借口不让他们的方案中标,然后却又转手将扣留下来的设计图纸或方案提交给第三方抄袭使用或略有改动使用,其目的全在于图省钱。其实,这里确实涉及到一些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实质上这都是侵权行为。

案例分析

设计方案被盗用 会展公司起诉维权

发现自己公司的展台设计方案被其他公司盗用后,因交涉无果,北京某会展有限公司将涉嫌侵权的武汉市某服饰公司及武汉市某商会起诉至顺义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近日,顺义法院已受理该案。

原告北京某会展公司诉称:其公司是一家从事会议及展览服务的公司,服务内容包括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等。2013年年初,武汉市某服饰公司找到原告要求对其公司即将在2013年3月在北京国际展览中心进行的服装展台进行包装设计并负责后期展台搭建等施工工作。起初武汉市某服饰公司经理负责与原告进行磋商具体展台设计细节,后原告一共出了两套设计方案并提供了报价单。某服饰公司对设计相当满意。但是,在对方掌握原告设计方案后,多次与其联系合作事宜,对方都置之不理。因此原告与某服饰公司之间并未最终签订合作协议。

2013年3月,原告也参加了展会。在展会中发现:武汉市某服饰公司的展台设计总体外观和设计及展台形状和原告出具的设计方案如出一辙。后找到武汉市某服饰公司经理交涉此事,但其一直避而不谈。并在电话中告知已把设计方案转交给了武汉市某商会,原告应该和商会交涉关于盗用设计方案事宜。

之后,原告与某商会秘书长进行交涉,该商会秘书长对商会擅自使用原告设计图纸及方案事实予以承认。同时表示,商会愿意给予3000元的经济补偿。原告感觉对方毫无悔改诚意且该赔偿金额实在难以弥补我公司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故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责任;消除影响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余元;并承担原告的合理费用5000元。

案例中的会展设计方案是如何被侵权的?

三、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与措施

从会展知识产权可执行的法规讲,与会展知识产权有关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另外还有一类是国务院行政层面,对一些新型知识产权作了单独性规定,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

在中央的主管部门中,最早的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商在广交会期间加强商标工作的通知》([1994]外经贸管原函字第272号)的规定,要求进出口商会除在广州交易会期间指派专人负责商标工作外,在参加其他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应配合主办单位和组团单位做好本商会会员企业间的商标使用协调、检查工作。1995年9月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在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加强商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各参展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也于2002年11月16日出台《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2007年商务部《关于加强境外参展组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函》建立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在境外展览期间,因知识产权侵权造成恶劣后果的,视情对国内参展企业或组展单位给予必要的处罚。

为适应会展业发展,2006年1月11日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并于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展览和展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从此有法可依。

拓展提高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会展业秩序,推动会展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商标、版权的保护。

第三条 展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的正常交易秩序。

第四条 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展会主办方在招商招展时,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在展会期间,展会主办方应当积极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展会主办方可通过与参展方签订参展期间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或合同的形式,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五条 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应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的调查予以配合。

第二章 投诉处理

第六条 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并依法对侵权案件进行处理。

未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有关案件的处理,展会主办方应当将展会举办地的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在展会场馆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七条 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应由展会主办方、展会管理部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其职责包括:

(一)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投诉,暂停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在展会期间展出;

(二)将有关投诉材料移交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三)协调和督促投诉的处理;

(四)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也可直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权利人向投诉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涉及专利的,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涉及商标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并由投诉人签章确认,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涉及著作权的,应当提交著作权权利证明、著作权人身份证明;

(二)涉嫌侵权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三)涉嫌侵权的理由和证据;

(四)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投诉人或者请求人补充有关材料。未予补充的,不予接受。

第十条 投诉人提交虚假投诉材料或其他因投诉不实给被投诉人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在收到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投诉材料后,应于24小时内将其移交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或者处理请求的,应当通知展会主办方,并及时通知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

第十三条 在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或者请求程序中,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展会的展期指定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的答辩期限。

第十四条 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后,除非有必要作进一步调查,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送交双方当事人。

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展会结束后,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处理结果通告展会主办方。展会主办方应当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展会管理部门。

第三章 展会期间专利保护

第十六条 展会投诉机构需要地方知识产权局协助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积极配合,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地方知识产权局在展会期间的工作可以包括:

(一)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专利权的投诉,依照专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受理展出项目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受理展出项目涉嫌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举报,或者依职权查处展出项目中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行为,依据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对侵犯专利权的投诉或者处理请求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

(二)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之中的;

(三)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正处于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调解程序之中的;

(四)专利权已经终止,专利权人正在办理权利恢复的。

第十八条 地方知识产权局在通知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时,可以即行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询问当事人,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也可以抽样取证。

地方知识产权局收集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由承办人员、被调查取证的当事人签名盖章。被调查取证的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也可同时由其他人签名。

第四章 展会期间商标保护

第十九条 展会投诉机构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期间的工作可以包括:

(一)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商标权的投诉,依照商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受理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投诉;

(三)依职权查处商标违法案件。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投诉或者处理请求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

(二)商标权已经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第二十一条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受理后,可以根据商标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 展会期间著作权保护

第二十二条 展会投诉机构需要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参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期间的工作可以包括:

(一)接受展会投诉机构移交的关于涉嫌侵犯著作权的投诉,依照著作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受理符合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投诉,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投诉或请求后,可以采取以下手段收集证据:

(一)查阅、复制与涉嫌侵权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帐簿和其他书面材料;

(二)对涉嫌侵权复制品进行抽样取证;

(三)对涉嫌侵权复制品进行登记保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会同会展管理部门依法对参展方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涉嫌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处理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禁止许诺销售行为的规定以及专利法第五十七条关于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更换介绍侵权项目的展板。

对涉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处理请求,被请求人在展会上销售其展品,地方知识产权局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禁止销售行为的规定以及第五十七条关于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

第二十六条 在展会期间假冒他人专利或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有关商标案件的处理请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处理请求,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当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没收、销毁侵权展品及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更换介绍展出项目的展板。

第二十九条 经调查,被投诉或者被请求的展出项目已经由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判定侵权成立的判决或者决定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直接作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所述的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请求人除请求制止被请求人的侵权展出行为之外,还请求制止同一被请求人的其他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生在其管辖地域之内的涉嫌侵权行为,可以依照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参展方侵权成立的,展会管理部门可依法对有关参展方予以公告;参展方连续两次以上侵权行为成立的,展会主办方应禁止有关参展方参加下一届展会。

第三十二条 主办方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展会管理部门应对主办方给予警告,并视情节依法对其再次举办相关展会的申请不予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展会结束时案件尚未处理完毕的,案件的有关事实和证据可经展会主办方确认,由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是指专利、商标和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本办法中的展会管理部门是指展会的审批或者登记部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思考练习

一、填空题

1.__________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

2.会展知识产权包括展会本身的知识产权和__________知识产权。

3.__________是目前会展知识产权侵权最主要的表现,展品侵权主要表现大多在商标侵权、专利侵权。

4.在某展销商出售虚假的耐克服饰,香奈尔展品,都属于严重的__________侵权。

5.会展__________主要表现题材相似展会重复性举办,展会活动本身就是一种知识型产品,含有展会名称、题材、品牌等相关无形信息。

二、简答题

会展知识产权侵权的表现有哪些?

三、案例分析

西班牙INDAL集团是一家主要从事各类灯具设计、制造、销售的公司,在欧洲颇有知名度,产品在欧洲设计,然后委托中国公司生产(OEM),产品全部出口,在中国并无销售,但在中国知识产权局对灯具都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2010年,INDAL公司在参观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广交会)时发现一家来自宁波余姚的A公司抄袭、仿制了INDAL公司的灯具,正在广交会上进行展示、销售。

试问:INDAL该如何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制止侵权行为?

单元要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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