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设备采购合同依法订立后,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否则,不仅影响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而且会影响施工合同的全面履行。因此,要求合同当事人按照“实际履行原则”和“全面履行原则”履行经济合同。
1.按约定的标的履行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名称、品种、规模、型号相一致,这是贯彻实际履行原则的根本要求,除非买方同意,卖方不得以其他货物代替合同的标的,也不允许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方式,代替履行合同,特别是在有些材料的市场波动比较大的情况下。强调这一原则,更具重要意义。
2.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地点交付货物
交付货物的日期应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交付的地点应符合合同的指定。如果实际交付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即视为提前交付或逾期交付。提前交付,买方可拒绝接受;逾期交付,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交付标的应视为买卖双方的行为,只有在双方协调配合下才能完成货物的移交,而不应视为只是卖方的义务。对于买方来说,依据合同规定接受货物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不能按合同规定接受货物同样应当承担责任。
3.按合同规定的数量和质量交付货物
对于交付的货物应当场检验,清点数目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对质量而言,外在质量可当场检验,对内在质量,需做物理或化学试验的,以试验结果为验收的依据。卖方在交货时,应将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随同产品(或运单)交买方据以验收。
在合同履行中,货物质量是比较容易发生争议的方面,特别是工程施工用料必须经监理人认可,因此,买方在验收材料时,可根据需要采取适当的验收方式,比如驻厂验收、入库验收或提运验收等,以满足工程施工对材料的要求。
4.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都必须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在未达成新的协议前,原合同仍然有效。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一方应及时将自己的意图通知对方,对方也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15天内或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物资采购合同变更的内容可能涉及订购数量的增减、包装物标准的改变、交货时间和地点的变更等方面。采购方对合同内约定的订购数量不得少要或不要,否则要承担中途退货的责任。只有当供货方不能按期交付货物,或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影响工程使用,采购方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成为不必要时,才可以拒收货物,甚至解除合同关系。如果采购方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届满前40天通知供货方,以便供货方修改发运计划和组织运输工具。迟于上述规定期限,双方应当立即协商处理。如果已不可能变更或变更后会发生额外费用支出的,其后果均应由采购方负责。
5.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都不应借故延迟履约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追究违约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1)由于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如交付设备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或交付的设备未达到质量技术要求,或数量、交货日期等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由于卖方中途解除合同,买方可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3)买方在验收货物后,不能按期付款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
(4)买方中途退货,卖方可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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