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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的阶段性成本类型划分

时间:2023-07-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要透彻分析技术合同交易成本的特点,需要对技术合同运行的全过程进行一个阶段划分,从不同阶段的特性来研究技术合同的交易成本问题。技术合同的事后活动阶段。事后成本,主要是救济和维权的成本,具体包括协商解决争议、仲裁、依法提起诉讼保障权益的行为等引起的成本。

要透彻分析技术合同交易成本的特点,需要对技术合同运行的全过程进行一个阶段划分,从不同阶段的特性来研究技术合同的交易成本问题。因为技术交易与普通商品交易存在很大异质性,它的整个运行过程受到众多内外生因素的影响,而表现出这一交易的特质。为此,在下面的研究中,我们依据交易主体行为和目的,把技术合同的全过程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技术合同的事前活动阶段。指技术需求方考虑从市场上获取技术开始,直到正式签约前的一切活动都视作事前活动。因为在这一阶段,对某种技术的获取,只是作为一个计划或设想提出,最终能否找到合适的交易对象(技术成果)和交易伙伴(技术供给方)、讨价还价的最终结果能否形成共识而签订合约,都还是个未知数。

技术合同的事中活动阶段。经过事前的一系列工作,包括交易双方就交易内容的反复讨价还价和博弈,最终达成一致,签订合约,即进入事中活动阶段。这个阶段涉及从签约到具体执行的全过程,整个事中活动阶段可以说是技术合同的最重要环节,也是交易成本发生的主要环节。因为这一阶段中,不确定性、信息的非对称性都表现得更为强烈,机会主义产生的可能越大。

在技术合同执行过程中,交易双方都存在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实施观察、监督对方行为以及评估、验证履约成效的活动。这个活动难度非常大,相应地交易成本也比较高。并且,正因为交易双方事前签订的是不完全合同,留下了缺口,在执行过程中还可能发生重新谈判行为,即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相关事项、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等,以使合同更加完善,确保各自利益。比如一项技术开发合同实施过程中,需求方发现研发中的技术已经为其他竞争对手先期取得,或者市场上已经出现比自己待开发的成果还领先的技术,这时,对需求方而言,原定计划的技术研发就失去价值。他要么会商请技术开发方停止开发活动,或者调整原有方案改投其他技术研发,或者考虑在竞争对手已取得的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寻求创新突破,这种再谈判产生的成本虽然不菲,但从成本与收益的角度看,相比整个投资开发计划的失败或无效而遭受的损失来说无疑是值得的。

技术合同的事后活动阶段。约定的履行时间到期,并不意味着交易的当然结束,也不代表合同的必定终止——这就是技术合同的特点,它不仅有时间跨度,并且不以约定期限到期而结束。如果到期时,一方未能按协议履约或者履约结果有瑕疵,使他方利益受损,遭受损失的一方根据合同规定索取经济赔偿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救济,这就导致合同后的法律与经济关系。事后阶段出现的前提是:因合同事中阶段一方的违约行为或机会主义行为,而使履行结果未能达到预期目标,从而引发事后协商、谈判、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救济行为。如果双方都按合同约定全面地实施了各自义务,且履约结果无争议,那么合同可以在事中阶段结束,而不会出现事后阶段的活动。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技术合同运行的不同阶段,因行为(活动)的目的和方式不同,对合同产生的影响不同,导致交易成本的成因和内容也有差别。这里,需要特别说明一下,在威廉姆森(Williamson,1985)的交易成本理论中,把交易成本分为两类:一类是合同签订之前的成本,即草拟合同、就合同内容进行谈判以及确保合同得以履行所付出的成本;另一类是签订合同后的事后成本,指不适应成本、讨价还价成本、建立及运转成本和保证成本[1]。这种划分,是对一般交易活动中交易成本分析的普遍性指导。具体到技术交易,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技术合同自身运行的特点,按照三个阶段的划分,把交易成本也相应区分为事前成本、事中成本和事后成本三类。由此,这三类成本可概括如下:

事前成本,主要是信息搜寻和谈判的成本,具体包括技术信息搜集、交易伙伴搜寻、就合约细节讨价还价等一切指向签约的所有活动所引起的成本。

事中成本,主要是签约、履行的成本,具体包括观察、监督、验证、管理、重新谈判等活动引起的成本。

事后成本,主要是救济和维权的成本,具体包括协商解决争议、仲裁、依法提起诉讼保障权益的行为等引起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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