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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与趋势

时间:2023-07-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中国,文化产业是一个战略性新兴产业,国有文化企业引领文化产业的发展方向,是文化产业发展的“脊梁”,也是国有经济的一支新生力量。在文化体制改革过程中,新华书店系统改革的主要任务,一是推动事业体制下的新华书店转制为企业,除少数民族集聚的偏远地区仍保留少量的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华书店外,其余均已转制为企业。

在中国,文化产业是一个战略性新兴产业,国有文化企业引领文化产业的发展方向,是文化产业发展的“脊梁”,也是国有经济的一支新生力量。

一、国有文化企业发展的历史沿革

本报告作为本书的开篇,首先对国有文化企业“追根溯源”,搞清楚国有文化企业的来龙去脉,为今后的研究分析奠定基础。

(一)国有文化企业发展的阶段

截至2011年底,全国国有文化企业共计10365户。从成立时间看,国有文化企业发展的历史沿革大约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1949年及以前):有462户国有文化企业的成立时间是在1949年及以前年份的,约占国有文化企业总数的4.5%,其中约有1/3成立于1948年及以前年份,这些国有文化企业是通过公私合营形成的。这个阶段成立的国有文化企业主要集中在图书发行(新华书店)、电影(含制片厂和影院)和印刷等三大领域,其中,新华书店301家、电影院32家、印刷厂38家。

第二个阶段(1950年至改革开放之前):1978年被看作是改革开放的起始年份,1950年至1977年期间成立的国有文化企业共计1425家,约占国有文化企业总数的13.7%。20世纪50年代成立的国有文化企业,从行业分布上看,除图书发行(新华书店)、电影(含制片厂和影院)和印刷三大领域外,还包括图书出版社和报刊社,比如外文出版社、中国青年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中国铁道出版社以及人民中国、今日中国、中国图片社等。上海电影译制厂、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峨眉电影制片厂、珠江电影制片厂、内蒙古电影制片厂等电影制作企业也诞生于这个阶段。

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是国有文化企业发展的“低谷”。1960年至1977年,共计成立了369家国有文化企业,约占国有文化企业总数的3.6%,年均成立国有文化企业20.5家。这期间,国有文化企业主要分布在电影(发行和放映)、图书发行(新华书店)、印刷和文物商店。

第三个阶段(改革开放之后):成立于改革开放之后的国有文化企业计8478户,约占国有文化企业总数的81.8%。其中,2003年以后即文化体制改革过程中成立的国有文化企业计4019户,约占国有文化企业总数的38.8%,约占1978年以来成立的国有文化企业总数的47.4%。

文化体制改革从2003年开始试点,改革试点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推动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文化体制改革自2006年起进入扩大试点阶段,2009年以后全面展开。2003年至2007年,国有文化企业数量年均增加300多家,自2008年起年均增加500家以上,2010年接近600家。国有文化企业数量的变化,与文化体制改革的实际进程相吻合(见图1)。

图1 国有文化企业中中央和地方的比例

透过国有文化企业发展的历史沿革,可以清楚地看出,发端于2003年的文化体制改革,是国有文化企业发展的“助推器”。2003年至2011年,国有文化企业的年均增量达到446.6户,超过了以往的任何时期,是20世纪50年代的4.2倍、90年代的2倍多(见表1)。

表1 文化体制改革前后国有文化企业年均增量对比

(二)文化体制改革助推国有文化企业发展

文化体制改革按照区分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的总体思路,把国有文化单位“一分为二”,少部分作为公益性文化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绝大部分作为经营性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文化体制改革对国有文化企业发展的助推作用是十分显著的:

——电影:电影包括制片、发行和放映三个环节。全国共有电影制片厂35家(故事片32家、科教片2家、新闻纪录片1家),除军队的八一电影制片厂未纳入这次改革系列、新疆的天山电影制片厂保留事业体制外,其余都已经转制为企业,其中有12家电影制片厂分别纳入中央或地方电影集团公司。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345家电影发行放映单位、435家电影院整体转制为企业,成为电影产业的市场主体。

——图书出版:全国共有图书出版社579家(实体社540家、副牌社39家),除23家军队出版社未纳入这次改革系列、少量的中央和地方政治性公益类出版社保留事业体制外,其余都已经转制为企业。据新闻出版总署统计,截至2011年底,经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或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组建的出版集团公司为33家。

——图书发行:新华书店是国有图书发行的主渠道。新华书店系统推动改革较早,到2003年文化体制改革时,全国约有一半新华书店已经转制为企业。在文化体制改革过程中,新华书店系统改革的主要任务,一是推动事业体制下的新华书店转制为企业,除少数民族集聚的偏远地区仍保留少量的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华书店外,其余均已转制为企业。二是以省为单位组建新华发行集团公司。据新闻出版总署统计,截至2011年底,经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或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组建的新华发行集团公司为27家。

——艺术表演:据文化部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各类艺术表演团体7069家,其中事业单位性质的艺术表演团体2251家。经中宣部和文化部共同认定,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国有文艺院团为138家(其中7家隶属文化部、131家隶属地方文化部门),其他国有文艺院团都要转制为企业。到2012年6月底,已完成和正在进行转制、撤销和划转的国有文艺院团为1852家,已有14个省(区、市)组建了省级演艺集团公司。

——新闻媒体:新闻媒体是统称,包括报刊社(含党报党刊)、广播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按照文化体制改革的部署,报刊社改革分两大类:一类是党报党刊社及时政类报刊社继续保留事业体制,但要将其印刷、发行和广告等经营性业务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截至2011年底,全国省级党报党刊社基本完成发行体制改革任务。另一类是非时政类报刊社则要整体转制为企业。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621家非时政类报刊社完成转制任务。

广电节目制作实行制播分离,是广播电台电视台深化改革的基本思路,第一步是将电视剧制作机构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截至2011年底,全国广电系统共有54家电视剧制作机构完成转制任务。在广电制播分离改革方面,上海迈出一大步,2009年将原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一分为二”,一块为上海广播电视台,保留事业单位属性,负责新闻采编和播出管理,但改变自制自播模式,面向多主体、多渠道的节目订购采购、择优播出;一块为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上海广播电视台台属、台控、台管的控股企业集团公司,面向市场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等。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原来隶属于电视台的有线电视传输网络也有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自2009年起,为适应“三网融合”的需要,以省为单位组建广电传输网络公司,实现“一省一网”。截至2011年底,全国有30个省(区、市)已组建省级广电传输网络公司,除江西和广东,其余28个省(区、市)已实现“一省一网”整合。

重点新闻网站也要整体转制为企业,这是在文化体制改革过程中提出的改革任务。自2009年起,先选择了10家重点新闻网站进行试点,之后全面铺开。按照要求,全国共有265家重点新闻网站需要转制为企业,截至2011年底,已有89家完成转制任务。

在文化体制改革过程中,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是有标准的,“可核查、不可逆”:一是要“摘掉”事业单位的“帽子”,包括注销事业法人、核销事业编制。截至2012年5月底,全国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共注销事业法人6100家,核销事业编制26.2万个。二是要实行企业体制,包括进行工商注册、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国有文化企业,无论是刚刚脱胎于事业体制的,还是改革前就已组建的,在文化体制改革大潮中都在经历着体制“涅?”:或是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是从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体制改革推动国有文化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之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目的是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快速提高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繁荣文化市场,振兴文化产业,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扩大中华文化影响力,切实维护国家文化安全。

二、国有文化企业发展的现状

总体上说,国有文化企业已成为国有经济的一支新生力量。截至2011年底,全国国有文化企业年末从业人员106.3万人,资产总额15966.44亿元,资产负债率47.76%,营业总收入7976.95亿元,增加值1994.95亿元,利润总额849.94亿元。

(一)国有文化企业的地域分布

截至2011年底,在全国国有文化企业中,隶属于中央的有2578户,约占国有文化企业总数的24.9%;隶属于地方的有7787户,约占国有文化企业总数的75.1%。其他主要经济指标详见图2。从经济效益的角度看,中央文化企业明显高于地方国有文化企业。中央文化企业的户数和年末从业人员约占全部国有文化企业总户数和年末从业人员的1/4,所占用的资产总额约1/3,所创造的增加值和利润总额的占比分别为39.1%和42.1%。

图2 国有文化企业中中央和地方的比例

按照东部、中部、西部划分,各地区国有文化企业依次为4455户、1481户、1851户,分别占全国国有文化企业总数的43.0%、14.3%、17.9%;年末从业人员依次为392029人、178089人、222342人,分别占全国的36.9%、16.8%、20.9%;资产总额依次为6345.27亿元、1783.15亿元、2505.66亿元,分别占全国的39.7%、11.2%、15.7%;营业总收入依次为3175.22亿元、920.42亿元、1270.77亿元,分别占全国的39.8%、11.5%、15.9%;增加值依次为742.61亿元、196.7亿元、276.19亿元,分别占全国的37.2%、9.9%、13.8%;利润总额依次为352.1亿元、74.42亿元、65.74亿元,分别占全国的41.4%、8.8%、7.7%。详见图3。

图3 地方国有文化企业的地域分布

(二)国有文化企业发展的特点

1.经营实力稳步增长

2011年,全国国有文化企业的各项主要经济指标都取得了大幅增长。与2010年相比,国有文化企业的营业总收入增长了17.1%,利润总额增长了21.7%,净利润增长了23.7%(见图4)。其中,中央文化企业的营业总收入比2010年增长了11.9%,利润总额比2010年增长了15.2%,净利润比2010年增长了18.2%;地方国有文化企业营业总收入比2010年增长了19.8%,利润总额比2010年增长了26.9%,净利润比2010年增长了27.7%。

图4 国有文化企业主要效益指标对比

2011年,全国国有文化企业年末资产总额15966.44亿元,比2010年增加了18.7%,其中中央文化企业增加了21.6%;年末所有者权益为8340.75亿元,比2010年增加了15.9%,其中中央文化企业增加了17.2%。2011年末,全国国有文化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47.76%,所有者权益比率为52.24%,两项均处于较为正常的状态。

2.经营规模总体偏小

2011年,全国国有文化企业户均年末资产总额为15404.2万元,户均营业总收入7696.0万元,户均增加值1924.7万元,户均年末从业人员103人。相对而言,中央文化企业的平均规模大于地方国有文化企业。2011年,中央文化企业户均年末资产总额20684.1万元,户均营业总收入10126.2万元,户均增加值3023.5万元,户均年末从业人员105人,分别比地方国有文化企业的相应指标高出51.5%、46.9%、93.7%、29.4%(详见表2)。

表2 国有文化企业的经营规模

在国有文化企业中,国有文艺院团的规模较小。地方国有文艺院团的资产总额不到70亿,平均每个院团只有400余万元;从业人员8万多人,平均每个院团不到50人。

3.亏损面较大

2011年,全国国有文化企业人均利润总额79957元,人均净利润70892元;亏损企业3548家,比2010年的3401家增加了147家;亏损面为34.2%,比2010年的32.8%上升了1.4个百分点;亏损企业亏损总额达111.67亿元,比2010年的94.96亿元增加了17.6%。与规模以上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的平均水平相比,2011年国有文化企业的资产利润率仅高出0.33个百分点,而人均利润低5.4%,亏损面高出12.85个百分点(详见表3)。

表3 国有文化企业与国有工业企业主要指标对比

(三)国有文化企业的竞争实力

自2008年起,光明日报社和经济日报社连续4届联合发布“文化企业30强”名单,入选“30强”的文化企业共有53家,其中国有文化企业43家,占入选文化企业的81%。四届“文化企业30强”是对国有文化企业发展的“检阅”,成为国有文化企业发展的“缩影”。

“文化企业30强”设4个类别,即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文化新业态(第三届增设),在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两个类别中,连续4届全部被国有文化企业包揽;在文化艺术和文化新业态两个类别中,国有文化企业入选14家,占这两个类别入选数量的61%。

目前,占有“文化企业30强”一席之地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连续4届入选的文化企业只有17家(不含文化新业态),约占入选“30强”文化企业总数的38%,其中16家是国有文化企业。入选“门槛”越来越高,首届“30强”文化艺术类入选文化企业的主营收入只有1087万元,到第四届达到14810万元,增长10倍以上;首届“30强”入选文化企业的主营收入最多84亿元,到第四届过百亿的已有4家,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公司的主营收入超过160亿元,上海东方传媒集团公司的主营收入接近140亿元。

入选“30强”的文化企业经营实力不断增强。首届“30强”文化企业的户均主营收入,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三个类别分别为0.67亿元、14.71亿元和39.11亿元,到第四届达到4.93亿元、65.12亿元和81.99亿元,户均主营收入成倍增长,文化艺术增长6倍以上;从户均净资产看,首届“30强”三个类别分别为0.59亿元、22.07亿元和26.07亿元,到第四届达到8.97亿元、67.31亿元和69.87亿元,户均净资产也是成倍增长,文化艺术增长14倍;从户均税前利润看,首届“30强”三个类别分别为0.18亿元、2.42亿元和2.55亿元,到第四届达到2.10亿元、13.50亿元和6.47亿元,户均税前利润也呈现成倍增长态势(详见表4)。如前所述,“文化企业30强”名单中,国有文化企业在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两个类别上“独占鳌头”,“文化企业30强”经营实力不断增强的态势,也是国有文化企业发展的“真实写照”。

表4 “文化企业30强”经营实力

改革是国有文化企业发展壮大的强劲动力。“文化企业30强”经营实力的不断增强,首先得益于文化体制改革。在连续4届入选“30强”的文化企业中,约有半数以上是在文化体制改革中通过转制或改制而组建的。入选“30强”的15家新闻出版类文化企业,全部是2003年以来在改革中组建的,其中有8家已成功改制上市。广播影视类文化企业累计15家入选“30强”,其中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通过制播分离改革组建的,7家广播电视传输公司是通过“一省一网”整合而组建的,另外有5家是上市公司。累计入选“30强”的13家文化艺术类文化企业,有5家属于转制文化企业。

从地域分布看,全国共有16个省(区、市)的文化企业入选“30强”,其中广东、上海、北京、江苏和浙江等5省市入选的数量较多,广东8家、上海7家、北京和江苏各4家、浙江3家(详见表5),基本体现了文化产业发展的现状。

表5 “文化企业30强”地域分布

三、国有文化企业管理体制的改革进程

国有文化企业的管理体制问题,是文化体制改革遇到的新问题。改革前,这个问题并不突出,一是因为文化内容生产单位(如出版社、报刊社)都是事业单位,由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其管理体制是确定的或明确的,或隶属于行政机构,或隶属于人民团体、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二是因为改革前成立的国有文化企业许多是由文化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文化事业单位是可以做出资人的。

在文化体制改革过程中,随着一大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为企业,原有的管理体制已不适应文化改革发展需要,特别是与党政机关不能办企业的规定相冲突。理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不适应国有文化企业发展的管理体制,就成为文化体制改革绕不过去的问题。

自2003年文化体制改革启动以来,国有文化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授权经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国有企业改革早期实行过的政策,2003年文化体制改革开始试点时,借用了这一政策,并通过文化体制改革配套政策予以确认(国办发〔2003〕105号)。当时之所以借用这一政策,一是因为列入改革试点的经营性文化单位基本上属于地方性的,中央经营性文化单位数量很少,经营性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其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授权经营,在操作上简便易行;二是因为列入改革试点的文化单位,有些在改革前已经成立事业性质的集团(出版集团、报业集团、广电集团等),改革试点前已获准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在政策上具有连续性。按照这一政策,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和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由国务院授权,享受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政策。但同样是改革试点单位,人民邮电出版社未能获得国务院授权,不得不以人民邮电出版社作为出资人注册成立了集团公司。事实上,延续“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思路和政策,并没有触及国有文化企业管理体制的深层次问题,甚至强调授权经营试点企业原有行政管理和党的领导关系不变。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期间,上海、重庆、沈阳等试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在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上进行了大胆尝试,创造了多种模式。

第二个阶段(财政监管):在认真总结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为规范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理顺国有文化企业管理体制,2007年9月,财政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通知》(财教〔2007〕213号),明确由财政部门履行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职责,党委宣传部门负责国有文化资产重大变动事项的审查把关。2008年9月,财政部、中宣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发出了《关于中央出版单位转制和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财教〔2008〕256号),对中央出版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进一步具体化。上述政策在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得以充分体现和完善,用于指导全国规范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

第三个阶段(明确出资人):2009年,随着中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尤其是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全面展开,理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上了议事日程。经报请中央批准,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履行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2010年,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发出了《关于完善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机制的通知》(文改发〔2010〕4号),明确成立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经中编办批准,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设立,挂靠财政部,具体负责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日常工作。这标志着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向前迈出一大步。

2011年,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完善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结合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六中全会精神,积极探索设立专门的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机构,目前已有10多个省(区、市)组建了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其中,北京市设立了高规格的专门机构,按照市政府授权和“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原则,履行出资人职能;山西省比照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机构设置模式,成立了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根据山西省委、省政府授权,山西省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机构不仅履行宣传文化系统新组建的六大文化企业集团公司的出资人职责,而且已划归国资委监管的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省文联、省作协所办文化企业,也划转至该机构实施统一监管。

四、国有文化企业发展的趋势

国有文化企业作为国家出资设立的文化企业,其发展必须体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奋斗目标,明确了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战略目标,为国有文化企业发展指明了方向、规划了路径。

作为国有经济的一支新生力量,大多数国有文化企业成立的时间不长,经营规模不够大,竞争实力不够强,尚处于成长培育期。展望国有文化企业发展的前景和趋势,引导其尽快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是十分必要的。

(一)国有文化企业发展的宏观视角

国有文化企业中的“文化”,已不只是“教科文卫”这一习惯称谓中的“小文化”,而是与经济、政治、社会相对应的范畴。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它一经形成就会凭借其极强的渗透力、借助多种方式进行传承和延续,从而影响人们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以至于生存方式。经济学上把循环往复的生产过程称为物质再生产,文化传承这种周而复始的延续过程也可比作一种再生产,即文化再生产。

文化作为相对独立于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必要环节,它具有自身的内在运行规律。与物质再生产各环节有所不同,文化再生产可分为创作、生产、传播和消费四个环节。创作是文化再生产的起点,既包括通常所说的文学创作、美学创作,也包括学术创作(即思想创造)。作品是创作的成果,有些作品直接作为产品(如美术作品)经过传播环节转化为商品(创作和生产合而为一),有些则要经过生产环节方能转化为产品(如书报刊、影视剧),借助传播环节供人们消费,经过市场检验(消费)“锤炼”精品。作品—产品—商品—精品,生动地体现了文化再生产各环节的关联性和继起性。文化企业作为文化生产要素的配置主体,遍布于文化再生产各环节,起着“穿针引线”作用,维系文化再生产的正常运转,推动文化再生产规模不断扩大。

从文化再生产的视角看,文化企业依照其功能大致可以分为以下类别:

一是文化内容创作生产(简称内容生产)。这类文化企业主要分布于文化再生产的创作和生产两个环节。创作环节较为复杂,目前大多采取个体化的非企业存在形态,随着文化生产社会化进程加快,采取企业形态的创作实体(如各类文化工作室)将会越来越多。生产环节容易理解,各类创作成果经过编辑或编导,借助书报刊、剧目等各种载体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服务。文化的载体或媒介在不断变化,从书籍到光影,从纸质到电磁,但内容生产的本质不会因此而改变。

二是文化传播渠道。这类文化企业集中分布于文化再生产的传播环节,它与内容生产相衔接,是实现文化最终消费的重要推手。目前,文化传播渠道已有多条,包括出版物发行(书店、邮局)、广播电视传输(无线、有线、卫星)、电影院线和演出院线(剧场连锁)。随着文化消费终端的多元、便捷,文化业态更新换代,将会催生新的文化传播渠道。

三是文化生产服务。这类文化企业贯穿于文化再生产各环节,本质上是属于辅助性的,是服务于文化企业的。印刷复制、软件开发是典型的文化生产辅助行业;要素市场意义上的文化产权交易所,是直接服务于文化企业提高生产要素配置效率的;经纪代理、评估鉴定、投资咨询、金融担保等中介服务,旨在为文化企业改善运行环境、降低运营成本。

文化产业本质上属于“内容产业”,内容是文化产业的核心,但文化是无形的,其传承和传播需要载体,需要渠道和终端,文化产业是内容生产和传播渠道的集合体。相对于“内容型”文化企业而言,“渠道型”文化企业更容易在短期内迅速扩大规模、壮大实力。

目前,文化内容生产的体系较为完备,从文学创作到艺术生产,从舞台表演到影视剧生产,从音乐、广告制作到书报刊出版。相对于较为完备的内容生产体系而言,文化传播渠道显得支离破碎、有系无统、不够完整。在图书发行渠道上,过去的新华书店系统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但这些年被肢解了,特别是随着各地组建省级出版发行集团公司,新华书店一般都变成了出版集团公司的附属物,其首要任务是优先发行本版图书。与图书发行一样,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存在同样的问题,即使实现了“一省一网”目标,依然是以省为单位封闭运行,不能互联互通。从文化产业体系的完整性看,文化传播渠道无疑是“短板”或“短腿”,在国有文化企业发展的战略布局上,应该倡导“渠道优先”,把文化传播渠道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打破地区封锁,实行跨地区经营。

文化作为与经济、政治和社会相对应的范畴,它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一方面,文化生产及再生产是离不开国民经济体系支撑的,由此派生两个新的产业类别,即文化装备制造业和文化消费终端制造业,前者包括印刷复制、广播电视、电影和演艺等专用设备以及专用材料(如墨、颜料)的制造,后者包括乐器、电视机、录放机、电子书包等弹奏及视听接收终端的制造。另一方面,文化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空间广阔,文化产业是能够渗透于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的。文化产业与制造业的融合,文化企业就不仅只能生产最终消费品,而且可以生产“中间产品”,文化产业因此而增加一个新类别,叫作“文化创意”,文化企业因此而增加一个新类别,叫作“生产性文化服务业”,它以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为载体。通过创意策划和工艺设计,无论是将卡通形象植入文具、服装、玩具之中,还是将文化元素、符号植入建筑装饰材料之中,都能够为这些产品提升品牌价值和附加值。有鉴于此,国有文化企业应在文化与国民经济、国民教育、城乡建设以及科技和旅游融合过程中寻找发展机会(见表6)。

表6 文化企业的类别和范围

(二)国有文化企业发展的集约化

文化产业发展的活力来自中小文化企业,但文化产业发展的规模、方向以及整体实力则取决于骨干文化企业。培育骨干文化企业,扶持中小文化企业,形成较为完善的、配套协作的分工协作体系,是建设现代文化产业体系的重要内容。

长期以来,由于地区封锁和行业壁垒,以及文化资源尚未与资本市场实现有效对接,文化企业的规模都不够大、竞争实力都不够强,即使掌控稀缺资源的国有文化企业也难以做大做强,难以形成文化产业的“旗舰”或“航母”。随着文化消费进入快速增长期,面对人民群众快速增加的精神文化需求,要在短时间内迅速增加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迫切需要一批骨干文化企业。与此同时,文化产业发展已进入与科技融合的新阶段,文化企业要集成应用新技术,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活跃于国际文化市场的文化企业,都是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巨无霸”。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角度看,也需要一批骨干文化企业。无论是满足国内需求,还是参与国际竞争,都需要把培育骨干文化企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在传统体制下,文化资源是按行政方式配置的,无论是电台电视台,还是书报刊社,以至于文艺院团,从中央到省、市甚至到县都是按行政区划和部门配置的。文化资源的行政化配置方式,是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不仅如此,这种体制已演变为地区封锁和行业壁垒,伴随着各地组建门类齐全的文化企业集团,这一状况不仅没有得到缓解,反而有所加剧。

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壁垒,最终依靠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促进文化资源和要素在更大范围内流动,推动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引导文化资源和要素向优势企业适度集中,培育一批文化产业的骨干企业和战略投资者。当前,特别需要把组建若干家中央文化企业集团公司作为重点,推动中央文化企业尽快上市壮大实力,通过并购重组等多种手段,推动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引导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三)国有文化企业发展的国际化

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战略。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日益提升,企业海外投资的规模越来越大、范围越来越广,扩大文化对外交流和贸易已迫在眉睫。与此同时,大力发展文化对外贸易,对于提升国内文化产业发展的水平和质量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发展文化对外贸易应当尊重文化贸易规律。一般而言,在文化贸易的初期,重点是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当文化贸易发展到一定程度,文化企业积累了一定的文化贸易经验与实力,跨国经营和海外投资就成为必然。当前,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规模较小,国内文化企业的实力和竞争力还不够强,在一定时期内,文化贸易的重点仍然是大力推动文化产业和服务出口。但从现在就应当积极谋划,在海外进行文化传播渠道布点,通过控股、参股以及并购等多种方式经营影院、剧场、书店甚至电台电视台,一方面为扩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规模创造条件,另一方面有利于提升文化对外贸易的水平和质量。国有文化企业在文化对外贸易和投资方面大有可为。

[本文系《国有文化企业发展报告(2012)》的主报告,作者为执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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