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多以行政法规或规章的形式约束,法律约束力不强,显然不利于社会保障体系政策改革的有效实施。因此要建立完善的社保法律,更好地规范和促进中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一要建立多层次、多结构、全方位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立机关、机构、人员和企业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避免不同人群因为保障方式不同、保障级别的差异,造成社会矛盾,促进职工在企业和机构与机构之间的合理流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经济状况,可以建立由企业和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在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管理生产过程中,享受税收优惠。在这方面,应积极规范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老年人口保障措施,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另外,可以建立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二要制定养老保险优惠措施,鼓励企业自主参与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如企业年金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在本质上受国家政策支持和法律监督,是可以由企业自主选择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国家应该为企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创造便利,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三要进一步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分配管理等工作,适时地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调整完善行政部门和机构的工作。尽快实现省级统筹范围内的统一支付,通过补充保险等形式来缓解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差异的地区,以及行业养老金差距现象,形成一个统一的养老待遇模式。我国应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建立一个统一的、标准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和业务流程,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国家社会保障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社会保障管理、基金管理和对象管理、制度化、标准化操作。提高促进社会保障,提高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执法水平,提高用人单位依法参保意识,激发公民的权利意识。国有企业,不再设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裁员也无须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而是终止劳动关系参加失业保险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已进入社保中心的下岗工人,基本内容不变,再就业协议到期还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工人,他们应当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照延长失业保险,关键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覆盖所有符合规定的单位和职工。加强失业保险费用,增加基金的收入,增加资金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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