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建立了方便农民工劳动争议申诉的“绿色通道”,采取简易程序快速处理,对小额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实行终局裁决、先予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60个城市试点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推动建立覆盖城乡的劳动用工管控网,严厉打击非法用工。司法部门进一步畅通农民工法律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加强异地协作,扩大农民工法律援助覆盖面。农业部门进一步健全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依法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使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持续开展专项整治,保障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权益。
劳动者的权益受到用人单位或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等侵害时,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劳动监察规定》等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如招用童工、收取风险抵押金、扣押身份证件等。
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如局部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国有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后不按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等。
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如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未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等。
4.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等。
5.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拒不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等。
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农民工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责任由农民工自负等。
7.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如不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
8.未经工伤部门登记的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
9.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如提供虚假信息、违法乱收费等。
10.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违反劳动能力鉴定规定的。如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争端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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