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合理性在很长时间以来一直受到质疑。一些学者围绕教育的公益性、道德性、公平性等问题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展开了诘难。然而,究竟营利性民办学校是否会影响到传统教育本身所蕴含的属性和功能,在此我们将进行讨论。具体而言,我们将从营利性概念入手,进而明晰营利性民办学校与教育公益性、道德性和公平性等功能之间的关系。
(一)营利性界定
营利或营利性就是指主体以获取盈利为导向的一种行为。这同其法律意义不谋而合,即出资者或股东依法可以分配企业的利润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而非营利组织的举办者或成员不得从本组织获取盈余及其任何资产或财产。[1]因此,判断一个机构是否具有营利性最为核心的内容便是出资人是否能从该组织中获取利润,而与组织是否盈利无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营利性就是赋予出资人能够从组织的经营以及最后结算中获取利润和所得的一种表示。
(二)营利性民办学校
所谓营利性民办学校,就是指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相对的,出资人能够从民办学校的经营以及最终剩余中获取利润和所得的一类性质的学校。在这里需要注意,无论是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它们都仅仅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就营利性民办学校而言,其本质上也只是“学生和营利性教育机构之间建立起的知识交易的关系”[2]。也就是说,营利性民办学校仅仅是一种基于互惠关系而形成的交易活动。然而,社会上一些关于营利性学校将会损坏教育公益性、道德性和公平性的担忧,笔者对此并不认同。
首先,民办学校的营利性并不阻碍教育的公益性。第一,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不挤占公共资源,与此同时它还为政府提供税收。也就是说,它不仅没有损失公益性教育的基础,而且为公益性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又一动力。第二,教育作为一种促进个体全面发展、赋予个体自由能力的活动,无时无刻不在促进个体的成长,增进社会公益。这是因为个体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对社会产生外部效应,只要个体获得成长,正外部效应就会随之产生。特别是在市场竞争中生存的营利性教育机构,其培养学生的质量、符合社会要求的程度都会影响到其获利的实现和后续的发展。因此,面对个体和社会的双重要求,这些机构必然培养个体发展自己而不是使其退化,由此,它们所培养的学生也必然是增益社会而不会去损益社会。
其次,民办学校的营利性并不阻碍教育的道德教化的实现。正如前文所述,这一类学校是在适应社会、满足社会的过程中发展出的新事物,这就决定了它们必然要迎合社会、服务社会。也就是说,社会中所要求的真、善、美的人,正是营利性民办学校所要培养的人;国家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也必然是其不容忽视的一部分。因此,这一类学校的教育绝不会排斥教育的道德教化,反而定会支持、服务进而发展这种教化,最终将推动人类文明程度的再次提升。
最后,民办学校的营利性并不阻碍教育公平的实现。通常来说,教育公平囊括了机会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三大范畴。[3]营利性民办学校是否蚕食了教育公平的要义呢?显然没有。无论是机会公平、过程公平还是结果公平,均强调的是给予不同群体、不同阶层的人以公平的、同质的、无差异的教育活动,以使个体的基本素质能够得以提升,以使整个社会和国家能够保持一种共同的文化。在这一过程中,公平其实更多地被强调在基础性、公益性的教育部分。而营利性教育与这一部分的教育明显存在着界限,营利性教育为的是满足个体差异化的需求,致力于个体资本增长的一种教育产品和教育服务的供给。这种供给只是市场发生作用的部分,其同利用公共资源提供的公益性教育有着明显的区别,两者并不具有排斥性。相反,由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存在满足了个体不同层次的需求,在这一过程中,就避免了公共资源用于提升个体资本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其不仅无害于教育公平的实现,同时还为教育公平水平的提升提供了新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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