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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营利性民办学校产权构建

时间:2023-07-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教育规划纲要》在办学体制改革中明确表示要“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这为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为了能为我国营利性民办学校产权结构构建提供有益经验,在此,我们以北京吉利学院和浙江书生中学为例来展现我国当前民办学校的基本产权架构。

《教育规划纲要》在办学体制改革中明确表示要“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这为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当然,在前期为了尽可能减少、规避政策风险,国家已经在温州、上海、深圳和吉林华侨外国语学院展开了试点。不过,近5年来,仅仅浙江温州一地确实采用“营利和非营利性”进行试点。[11]同时,根据中国教育报公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015年7月,温州已有的416所优质民办学校参与了分类登记,其中选择非营利性民办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登记的有374所,登记为营利性企业法人的有42所。[12]这表明,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依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国内的民办学校产权基本架构

目前,国内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数量依然十分稀少。为了能为我国营利性民办学校产权结构构建提供有益经验,在此,我们以北京吉利学院和浙江书生中学为例来展现我国当前民办学校的基本产权架构。

第一类:带有营利性的民办学校

这一类学校以书生中学为代表。1996年10月,台州市椒江区教育局提出“教育股份制”构想,1996年12月成立了“书生教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并开始筹建“书生中学”。1997年9月建成。[13]书生中学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其公司章程规定:(1)书生中学的学费等收入,除支付一定的股息外,全部用于学校的发展;(2)不允许股东直接退股,但可以在股东内部,或经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后向外部人士转让股权;(3)股东不容许直接干预学校管理;(4)经董事会授权后校长作为法人代表承担一切民事责任。[14]

第二类: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

这一类学校以北京吉利学院为代表。北京吉利学院,原北京吉利大学,由吉利集团创办于2000年,是经国家批准的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同时,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院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章程规定:(1)学院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2)办学积累形成的资产以及受赠的财产归学院所有;(3)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举办者出资、学杂费、融资、政府资助、接受馈赠以及其他合法收入;(4)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5)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使用,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

上述两所学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我国当前的民办学校产权结构状况:一方面,类似于书生中学一样的学校,允许投资者获得一定的收益;另一方面,类似于北京吉利学院一样的学校,学校的投资者放弃了其向学校进行投资的财产权,并明确表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然而,相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而言,投资人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是其必然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应重新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产权进行设计,以此实现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有序发展。

(二)营利性民办学校产权构建

致力于推动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发展,我们就应该不断地完善、发展现有制度,构建起适合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的产权制度。具体而言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1.必须完善民办学校出资人相关权益

营利性民办学校已经渐渐被广泛接受。就现实层面而言,也已经出现了一定数量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因此,必须对传统的出资人的权益保护措施进行发展、完善,才能真正地实现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出资人的负责和保护。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对出资人的相关产权进行合理的保护。

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而言,出资人所进行的资源投入并非一种无偿的公益行为,这就为其获得相应的对价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就本质而言,民办学校的出资人权利,就是出资人对民办学校所享有的股权。”[15]由于存在着股权基础,因此,出资人在学校的占有、使用、经营和处理过程中也应享有一定的权利。具体而言:

第一,学校出资人应享有与其股权相对应的财产权利。

首先,出资人应享有获得合理回报的权利。作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出资人,获得回报、收益是出资人的主要目的之一,同时也是其基于股权的应有权利。伴随着营利性学校被广泛地认可,现阶段我们主要的任务应是构建起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在这里笔者建议学习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做法,充分利用股票、期权等形式进行合理提供。这是因为,股票、期权不仅仅可以实现投资回报利润的获得,同时也可以激发投资人对长远利益的关注,由此避免短视行为。

其次,出资人应享有投入资本的转让权。出资人将自己的资本投入到学校之中是一种资本运作行为,在这一过程中,出资人的权益将会以股权的形式进行表现。由于投资存在不确定性,当投资人意愿发生偏移时,即投资人不愿意将资本继续存留在民办学校时,应当予以投资人转移资本的机会和权利。如若不然,投资人将可能被无限制地束缚在该民办学校之中。这一方面将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将对其他投资人产生负面影响,进而抑制其他投资人的办学热情。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书生中学关于股权转让的一些做法,以此保护投资人的财产权益。

最后,出资人应享有对剩余财产的分配权。其实,这里的剩余财产的分配权是对出资人投资资本转让权保护的一种延伸。试想,在企业运行期间,投资人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其权益的保护,如若发生企业停办、废止的情况,投资人该通过什么形式保护其原有权益呢?笔者认为,答案便是剩余财产的分配权,也就是说在学校清偿所有债务之后,出资人可以按比例获得剩余的财产,这样一来,不仅确保了投资人办学的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形成示范效应吸引其他社会力量进行办学。

第二,学校出资人应享有与其股权相对应的管理权利。

作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出资人,理应能够实践自身的办学目的,引导学校的整体发展并监督学校法人对自身财产的使用状况。具体而言:

首先,学校出资人应成为学校决策机构中的一员,并获取相关的决策、监督权利。一般而言,学校的重大信息都会汇集到决策机构之中,这时出资人有权,也有义务获取相关信息。也只有在决策机构之中,学校出资人才可能对学校的规划、现实的运作进行决策与监督。因此,笔者建议继续完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关于董(理)事会的相关规定,明确赋予出资人获取决策机构成员身份的权利,并予以相应的保护。

其次,学校出资人在管理的过程中要在既定的治理架构下进行。出资人在获取了与其股权相对应的管理权利之后,必然涉及如何运作的问题。国内和国外的实践经验都表明,构建合理有序的治理架构不仅有利于出资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也有利于避免部分出资人的短视行为而可能造成的学校和其他出资人利益的损失。笔者建议学习美国关于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治理模式,即构建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学校管理层的有效运作机制,使得三者互相监督、互相促进,以此推动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发展。

2.必须完善民办学校独立法人财产权

一般来说,法人财产权就是法人组织对出资人投入的资本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法人对其财产拥有独立的支配权。民办学校独立法人财产权亦然,即民办学校出资人出资设立法人后,由法人对投入的资产享有财产权。[16]在这一过程中,出资人失去了投入资金的财产权。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出资人在这里借助于让渡财产获得了一定的其他权利——股权。

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对于民办学校运行期间的法人财产权给予了一定的保护,但是仍然存在模糊区域,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进行完善。具体而言:

首先,应明确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构成。我们认为这里应包括由举办者投入的资产、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办学积累及其他相关收入。

其次,要明确举办者或投资人与民办学校的产权分离原则,由此使得各方在产权界定清晰的基础上发挥各自作用。在这一过程中,核心是要明确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相应财产的所有权,即任何个人和组织均不可对学校财产进行外部转移。

再次,要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如何就债务进行清偿、如何就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在这里,我们认为,鉴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性质,其应参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关于债务清偿的顺序进行清偿,最终剩余财产则依出资人意愿在法律的框架下自行处置。

最后,要建立民办教育产权纠纷替代解决机制,即要逐渐建立和引入包括调解机制(主要以民办教育协会等中立的第三方介入)、行政调解、行政仲裁及行政裁决机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介入)等,重点解决民办学校起诉难、审时长等问题。[17]

【注释】

[1][美]罗伯特·C.克拉克.公司法则[M].胡平等,译.北京:工商出版社,1999:579.

[2]周波,张彤.营利性教育的经济学解释[J].教育研究,2010,31(5):49—55.

[3]褚宏启.关于教育公平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J].中国教育学刊,2006,26(12):1—4.

[4]戴科栋.美国营利性私立大学市场化运作研究——及其对我国民办高校的启示[D].曲阜:曲阜师范大学,2014:18.

[5]Richard s.Ruch.The Rise of the Pro-Profit University[M].U.S: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2001:15.

[6]高晓杰.美国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进入资本市场的产权制度研究[J].复旦教育论坛,2006,26(4):64—68.

[7]彭虹斌.日、美私立教育盈利问题分析及启示[J].比较教育研究,2001,36(1):52—54.

[8]李建民.日本营利性大学的产生、发展与现状[J].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11,10(6):18—21,35.

[9]徐国兴.日本营利性大学的发展及其启示[J].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13,12(2):10—14.

[10][日]金子元久.营利性大学:背景·现状·可能性[J].鲍威,译.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5,2(2):17—22.

[11]吴华,章露红.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国家方案”的政策风险分析[J].中国高教研究,2015,29(11):19.

[12]刘珍.探索管理新机制: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温州“立户”[DB/OL].(2015-11-11)http://www.jyb.cn/zyjy/zyjyxw/201507/t20150714_629895.html.

[13]“椒江教育股份制办学模式研究”课题组.开发民间教育投资潜力的新探索——椒江“教育股份制”研究报告[J].教育研究,1999,20(3):30—35.

[14]高卫东.营利性民办学校及其产权界定[J].教育科学研究,2001,11(3):14—18.

[15]张文国.民办学校的出资人权利探析[J].教育学术月刊,2008,24(5):33—35.

[16]沈剑光,钟海.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J].教育研究,2011,32(12):37—40.

[17]张利国,刘裕斌.解构与重构: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制度探析[J].现代教育管理,2015,35(5):12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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