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力资本产权的概念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学术界对人力资本产权的含义进行了激烈的讨论,但是多数情况下,“人力资本产权”的定义还是比较模糊和混乱的。本文将从“人力资本”与“产权”的内涵出发,对“人力资本产权”的界定进行系统地梳理。
界定“人力资本产权”的含义,首先需要明晰“人力资本”与“产权”两者各自的含义。“产权”的含义在第二章第一节中有详细说明,故在此不再赘述。这里我们主要明确何为“人力资本”?
人力资本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它的提出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柏拉图,他提出了教育具有经济价值的观点。亚当·斯密是第一个将人力视为资本的经济学家,认为劳动具有价值。而后,古典经济学家马歇尔提出了知识和组织是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言论。直到1979年,舒尔茨才系统地阐述了人力资本理论,他被称为“人力资本之父”。他认为人力资本是“人民作为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能力”,“人力资本是由人们通过对自身的投资所获得的有用的能力所组成的”,“人力资本,即知识和技能”。他还说,我们之所以称这种资本为人力的,是由于它已经成为人的一个部分,又因为它可以带来未来的满足或收入,所以将其称为资本。[1]
贝克尔在坚持人力资本就是人的才能的基础上,强调人的这种能力将对其“未来货币收入和心理收入”产生重要影响。他认为“人力资本是一种非常不能流动的资产”。[2]他主要区分了“通用知识的人力资本”和“专用知识的人力资本”。
阿罗认为,知识会在实际生活中逐渐积累,劳动者可以不通过正规和非正规的学校教育,以不脱离工作而通过职业训练、学徒的方式也可以积累工作经验,形成人力资本。在阿罗看来,人力资本的形成是一种“干中学”的过程。
也有学者从微观和宏观经济学的角度对人力资源进行了定义。微观层面的含义主要是指劳动者本身所具有的知识和才能;宏观层面的人力资源是指整个国家内人民的知识、技能、精神等所有可以带来经济利益因素的总和。
综上,笔者将人力资本定义为:存在于劳动者身上的智力、知识、经验、技能和健康状况等无形资本且通过投资能够带来增值经济利益的各因素的总和。
人力资本虽然与物质资本一样都需要在投资过程中实现其价值,但是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相比,其本身存在一定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投资主体存在差异。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不同,它除了与物质资本一样可以通过另一方(外界)投资形成外,人本身还可以是自己的投资主体。(2)投资客体上的差异。人力资本的投资效果主要看其投资客体的积极性和客观能动性。(3)人力资本的形成离不开人力资本承载者的投入。无论是外界还是人力资本承载者对自己的投资,都需要人力资本承载者的体力、智力的付出。(4)人力资本投资多元化,投资回报周期长。
产权是由有形或无形的有价值的物的存在及其衍生出的体现人与人之间经济社会关系的一组权利集合,包括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它们既可以分割又可以集中统一。
因此,我们将人力资本产权定义为人力资本的投资主体对投资所形成的人力资本(智力、知识、经验、技能、健康等)所拥有的一系列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总和,包括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人力资本产权规范了人力资本所有者和承载者对相关权利的行使,从本质上说,体现的是一种社会经济关系。
(二)人力资本产权的构成
人力资本产权是一组权利束,包括人力资本的所有权、支配权、处分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
第一,人力资本所有权。人力资本所有权是指排除他人对人力资本的控制权。人力资本所有权是人力资本产权的基础,是产权其他权能实现的前提。一般而言,谁拥有了人力资本所有权,也就实际上拥有了支配权、使用权,从而保证和实现了他的人力资本的主体地位。
第二,人力资本使用权。人力资本使用权是指人力资本产权主体在权利允许的范围内以各种方式使用人力资本。人力资本的使用价值是通过人力资本的使用来实现的。
第三,人力资本处分权。人力资本处分权是指人力资本产权主体在权利所允许的范围内以各种方式处置人力资本的权利。主要包括:改变人力资本的存在地点,即使人力资本在不同地区和行业中自由流动;改变人力资本的存在方式,即人力资本主体可以随时控制人力资本进入或退出某一生产领域;改变人力资本的内容,即人力资本主体对人力资本进行再投资(教育培训等),以提高人力资本的存量。
第四,人力资本收益权。人力资本收益权是指人力资本产权主体享有的由人力资本使用而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分配权。收益权是人力资本产权的目的性权能,对人力资本产权主体产生巨大的激励作用。
(三)人力资本产权特征
人力资本产权与其他产权一样,具有产权的共同特征,同时又有自己的特殊属性。
人力资本产权的一般属性有排他性、可分解性和可交易性三个方面。
第一,排他性。是指人力资本产权主体对所拥有的人力资本所具有的对外排斥性和垄断性,当一个主体拥有人力资本后,就排斥了其他主体对人力资本的拥有和使用。
第二,可分解性。是指人力资本产权的各项权能可以分属于不同主体的性质,即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可以分解开来,分属于不同的主体。人力资本产权的分解与人力资本效率的关系是密切的。产权经济学理论发现由一个主体完整地行使产权是不经济的,出让部分产权给他人,一个主体专门从事特定的权能分工的边际收益要大于从事多种权能分工的边际收益。
第三,可交易性。是指人力资本产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让渡。人力资本产权的可交易性是人力资本流动的具体表现形式,其重点在于可以打破既有的人力资本产权格局的结构效率,使人力资本配置实现最优,达到利益的最大化。
人力资本产权的特殊性表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人力资本与其载体的不可分离性。人力资本获得的途径是人力资本投资,人力资本投资的多样性和有限性使得人力资本投资的主体具有广泛性,但是并非所有的人力资本的投资主体都是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在不同的人力资本增长阶段,会有不同的投资者。无论由谁进行投资,投资多少,都必须要由其承载者付出体力、精力和时间以及放弃其机会和收入,最终才能形成人力资本。因此,人力资本与其载体具有不可分离性。
第二,人力资本投资的对象或客体是人。
第三,人力资本投资过程与消费过程交织在一起。舒尔茨指出,很多被我们称为消费的东西,构成了人力资本投资。用在教育、卫生以及为获得更好的就业机会而进行的国内迁移方面的直接费用就是证明。[3]
第四,人力资本的形成、使用、折旧和消亡与人的生命周期结合在一起。
第五,人力资本的使用、支配、转让、交易等均依赖于个人的意志和行为,以及其他的个人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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