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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流动的主要原则

时间:2023-07-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框架下,我们认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产权流动可以严格参照企业产权流动的基本原则;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而言,其还应该遵循以下原则。因此,法制化原则应成为民办高校产权流动的一项重要原则。产权流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指产权流动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三是依法规范资产评估程序,加强产权流动的监管。

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框架下,我们认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产权流动可以严格参照企业产权流动的基本原则;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而言,其还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维护教育的公益性原则

公益性是教育的本质属性,也是民办学校的价值追求。所谓教育的公益性,学者陈磊将其总结为五点:一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二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是由国家举办;四是追求平等;五是强调非经济取向。同时他指出,高等教育的公益性有待进行有效的厘定:教育的营利性并不能取代公益性;教育公益性并不取决于办学形式;教育的公益性并不反对效率价值取向;教育公益性并不排斥现代市场经济。[1]据此,笔者认为,就民办学校产权流动而言,其产权流动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条件有序竞争、资源合理流动、优化配置的市场行为,也是促进民办学校生存发展、优胜劣汰的市场选择,其并不必然损害教育的公益性问题。这里强调民办学校的产权流动要维护教育的公益性,主要说明的是民办学校,特别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产权流动应有区别于商业企业的产权流动,不能单纯以营利为目的,亦不能单纯以追求经济利益作为价值取向。民办学校的产权流动必须始终强调教育的社会公益性质,在产权转让的主体、对象,产权转让方式和价格,产权转让收入的分配方面要进行科学限定。典型的如:对于产权流动而产生的收益应主要用于扩大向社会所提供教育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方面,而不能用于学校举办人与管理人员的利润分红;一部分学校举办者也不能单纯基于过分追求经济利益而不惜牺牲教育质量,牺牲学生利益,以利润最大化目的取代教育的育人目的,丧失教育的基本使命。

2.可持续发展原则

教育本身具有长期性、累积性和不可中断性等特点,这决定了教育资本的流动或转让必须保证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一是体现在资本的流动方向应该具有专向性,即无论内部还是外部的流动,都应严格限制在教育领域,不得因资本的流动而改变教育的属性。二是产权转让的价格要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合理确定产权转让的价格,不得人为低估或高估。三是国家应制定有利于教育产权合理流动的相关立法,规范产权流动的程序,积极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

3.法制化原则

产权流动涉及人与人之间财产法律关系的变化,并导致财产归属或财产效益归属的重新配置,对各方当事人利益影响甚巨。因此,法制化原则应成为民办高校产权流动的一项重要原则。具体讲主要包括:一是通过立法明确相关主体产权界定。二是深化对产权流动法律关系中客体的认识。产权流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指产权流动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传统上我们对民办学校产权流动的客体严格限制在有形资产中的少数财产形式上。未来的产权流动客体应适当扩展到知识产权、债权、人力资本等无形资产上。三是依法规范资产评估程序,加强产权流动的监管。严格规范的资产评估程序是民办高校产权合法有序流动的关键。要规范相关法律法规,强化资产评估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评估的公正和有效。同时,加强政府对产权流动的监管,防止教育产权和国有资产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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