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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遵循哪些原则

时间:2023-07-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五项原则: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成员服务时,必须坚持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不论是农民成员还是企业等团体成员,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为了享受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凡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都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价值,也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定性的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五项原则:

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为坚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服务的宗旨,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解决“三农”问题方面的作用,使农民真正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人,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并防止他人利用、操纵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同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成员的数量进行了限制,即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农民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后,可以享受到专业性的生产服务,更好地发展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分散农户组织起来,扩大了规模,改变了单个农户的市场弱势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成员服务时,必须坚持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不论是农民成员还是企业等团体成员,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为了享受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服务为纽带将成员组织起来,本质上是成员的共同利益的联合体,这种共同利益是成员间进行合作开展一致行动的基础。只有谋求共同利益,才能保证全体成员的利益最大化,实现每一个成员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的。

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凡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都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成员可以自愿加入一个或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自由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退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将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法返还成员。

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为保护农民成员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和保证农民成员对本社的民主管理两个方面作了规定。首先,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设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并按照法律和章程规定召开会议。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设理事长,理事长为本社的法人代表,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设立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其次,由成员通过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直接控制本社的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农民成员对本社的民主管理。

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分配方式的不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区别。为了体现盈余主要是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基本原则,保护一般成员和出资较多成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首先,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其次,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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