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描述
张一接到货款已经到账的通知后,准备相关资料办理核销与退税手续。
在我国,出口企业要顺利结汇必须正确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另外,为获取退税,也必须正确办理相关的出口退税手续。
一、出口收汇核销
为了防止出口商将外汇截留在境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通过海关对出口货物的监管,银行对出口货物收汇是否实际到账的监督,明了货、款的去向和比例是否合理,这称之为出口收汇核销。出口收汇核销中有一个重要的单据——出口收汇核销单,是我国特有的国际商务单据,由外汇管理部门印制,出口企业凭以向海关出口报关,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收汇,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收汇核销的有统一编号的凭证 (见图16-1)。
(一) 出口收汇核销程序
说明:
(1) 出口企业需上网向外汇管理局申请所需核销单的份数,凭操作员IC卡到外汇管理局领取有编号与条形码的,并加盖“国家外汇管理局监制章”的纸质核销单。
(2) 出口企业在报关前须上网向海关进行核销单备案,并于领单90天内凭已缮制的核销单、注明核销单编号的出口报关单和其他有关单据向海关报关。
(3) 海关核准无误后,在核销单“海关签注栏”处加盖“验讫章”,并对电子口岸上的电子底账进行已用的核注。海关将报关单电子底账和核销单核经情况通过电子口岸传给外汇管理部门,结关后将核销单退还报关公司,再转给出口企业。
图16-1 出口收汇核销程序示意图
(4) 出口企业于报关后90天内,将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和发票向外汇管理局备案。
(5) 出口企业在汇票和发票上注明核销单编号,持全套结汇单据向银行办理托收或议付。
(6) 银行结汇后,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向外汇管理局申报,同时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交出口企业。
(7) 出口企业持经海关签章的收汇核销专用联、节水单/或收账通知及报关单到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
(8) 外汇管理局在核销单上加盖“已核销”章后,将报关单和核销单 (出口退税专用) 给出口企业。
(二) 出口收汇核销单
1. 内容
出口收汇核销单内容分为存根、正文、出口退税专用三个部分。
2. 填制
核销单的填写应当正确、完整,并与合同、信用证及有关单据记载的内容一致,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1) 核销单存根联的填写
①出口单位: 填写出口单位的全称并加盖公章。出口单位名称应与领取该编号核销单的申领单位、报关单申报单位、信用证受益人、运单托运人和保险单投保人的名称相一致。
②单位编码: 出口单位税务登记的9位数代码。
③出口币种总价: 按报关单内容填写该批货物的成交条件 (如FOB或CFR或CIF等) 应收总额及币种,通常与商业发票的总金额相同。
图16-2 出口收汇核销单范例
④收汇方式: 按合同规定的收汇方式填写,如L/C、D/P或T/T等。
⑤预计收款日期: 按出口合同规定的收汇方式推算出可能收到款项的日期。
⑥报关日期: 填写出口货物报关日期。
⑦备注: 填写商业发票号码、出口合同号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⑧此单报关有效期截止到: 一般填写出口货物的装运日期。
(2) 核销单正联的填写
①银行签注栏: 由外汇指定银行填写出口货物名称及类别号收汇币种和金额、注明日期并加盖公章,证明已凭该核销单结汇收账。银行在办理结汇或收账时,必须在结水单或收账通知单上填入该核销单编号。
②海关签注栏: 海关核对核销单与报关单内容一致,出口货物经查验无误后,在该栏加盖“验讫”章并标注盖章日期。
③外汇局签注栏: 外汇管理局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出口单位的有关核销单,并在出口核销单上加盖“已核销”章及标注盖章日期。
④其他栏参照存根同名栏的填写。
(3) 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填写
①货物名称、数量、币种总价: 按出口报关单和商业发票的内容填写。
②报关单编号: 按出口报关单上的实际编号填写。
③外汇局签注栏: 由外汇管理局核销后加盖“已核销”章,并标注盖章日期。
④其他栏参照存根同名栏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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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口收汇核销原则
属地管理原则: 由出口单位向其注册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申领核销单,在何地申领就在该地办理核销。
谁“单”谁用原则: 核销单不得相互借用,谁领谁用。核销单的核销、作废、遗失和注销等手续,也必须由原申领单位向其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办理。
领用衔接原则: 多用多发,不用不发,且与已用核销单一致。
单单对应原则: 一份核销单对应一份报关单。
2. 出口核销单遗失处理
未用于报关出口的空白核销单遗失后,出口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如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违规行为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已用于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出口单位应当凭核销单以外的其他核销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及补办申请。外汇局确认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无误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并在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已办理核销手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退税情况证明向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补办申请。对税务部门证明未退税的,外汇局在“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处理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二、出口退税
对出口产品退 (免) 税是世界各国鼓励出口的通行做法。为使我国出口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在同等税收条件下进行竞争,根据国际惯例,我国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制度。
(一) 出口企业的退税认定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 (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 (免) 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 (免) 税认定手续。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 (免) 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 (免) 税认定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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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持相关证件结合具体情况而定。譬如,法定代表人变动,则该出口外贸公司需要持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文件、原《出口退税登记证》和要求变更退税认定的文件向所在地退税机关提出退税认定的变更盛情。退税机关根据该公司的申请,经过调查核实后,在原《出口退税登记证》上签署意见,加盖“变更”字样的印章,并核发新的《出口退税登记证》,向上级退税机关上报变更认定数据。
(二) 出口退税的条件
出口产品必须同时满足下述四个条件才能办理退税: (1) 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及营业税征税范围内的产品; (2) 必须已经报关离境; (3) 必须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 (4) 必须是在国外消费的产品。
(三) 出口退税的申报程序
1. 退税登记手续
出口企业持出口经营权批件 (复印件) 和工商营业执照 (副本),于批准日起30日内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
2. 出口退税预申报
出口企业报关后,一收到海关签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联)和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立即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核对报关信息,并将有关信息输入国税局的出口货物退 (免) 税电子申报系统向税务机关办理预申报。
3. 税务机关受理预申报
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的电子数据进行初审,受理申报。
4. 出口企业办理正式退税
出口企业办理完核销手续后,持采购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联)、盖有核销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已输入税务机关软件的光盘 (包括《出口货物退税进货明细表》、《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表》、《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办理退税。
复习题
一、案例分析
1. 某A贸易公司于2007年1月份从当地外汇管理局预领了出口收汇核销单,于6月份清点时发现丢失了一份出口收汇核销单。试帮该公司核销员分析应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2. 某一出口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7月10日由于企业人事变动,其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动。试问该企业应如何办理出口货物退 (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任务操作
根据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张一完成了袜子出口有关的备货、装运、投保、通关、制单结汇等手续,在收到货款到账通知后,办理核销和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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