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护性措施
为了应对国际经济形势的不稳定,吸引更多外商投资,各国对于外商投资的保护性措施也在积极实施过程中。这种保护性措施主要包括对外资进行必要的审查和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来进行保护。为了保护和促进海外投资的平稳发展,各国应该建立起包括海外投资保险在内的一系列投资风险的保险制度和投资收益的保障机制。
所谓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世界范围内各资本输出国之间的一项通行保险制度,即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遭遇的风险提供保险。以外汇险为例,这一险种主要发生在东道国限制外国投资者将资金兑换成“硬通货”并转移出东道国境外的情况下,外汇险又分为货币兑换险和汇出险。美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只承保货币兑换险,日本则对货币兑换险、汇出险这两种风险都进行承保。除上述三个险种外,美国还承保“营业中断险”。将“营业中断险”作为单独险种,可以对海外投资给予更积极的保障,也可以更大程度地鼓励资本向外输出。
海外投资是国家经济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对资本输出国既有积极作用又有消极作用。就消极作用而言,如资金的过度流出容易造成国内资金紧张,外汇短缺;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海外产品的返销将冲击本国的生产和销售;技术的盲目出口降低了国内企业国际竞争力等等。
此外,海外投资将国内企业融入国际经营之中,国家可控制的余地相对于在国内经营要小,而企业面临的竞争要比在国内经营要大,遇到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几率高、强度大,不安全因素多。确立对海外直接投资的保护制度,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必然要求,通过采取积极的保护性措施,预防风险、转移风险,减少损失,将海外投资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小。
与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相适应原则海外投资的法律制度,是由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以及保护投资的“国际法制”三部分组成。我国的海外投资法律制度也应与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相接轨,符合国际经营的惯例。海外投资是把本国资本融入世界市场参与全球范围内的生产要素的配置和竞争,是资本输出国国际化经营的一部分。要实现本国生产和经营的全球化战略,保证海外投资的成功,必须以国际通行的规则行事。
我国对海外直接投资予以保护应以全面和有效为原则。所谓“全面”是就保护措施的种类而言,不仅限于直接的经济援助,而且包括提供各方面的服务,甚至是有助于争端解决方面的帮助;所谓“有效”是就实际效果而言,既可以针对海外直接投资领域,也可以针对国别甚至个案,原则就是采取的保护措施要适其所需,确实能发挥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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