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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不足

时间:2023-07-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不足虽然我国近年来加强了外资并购立法,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与外资并购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制环境要求还相差甚远,离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要求也相差甚远。以规章的立法形式规制外资并购有一定的现实依据,因为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应当保持立法的灵活性,但其负面效应也不可忽视。

二、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不足

虽然我国近年来加强了外资并购立法,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与外资并购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制环境要求还相差甚远,离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要求也相差甚远。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欠缺体系性

外资并购立法是一个系统工程,然而我国在外资并购立法上缺乏完善的规制体系。现有的立法基本上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没有规划性和超前性。由于没有一部能统率外资并购相关法律规范的基本法,有限的外资并购立法在不同效力层次和规制领域上缺乏相互的配合,经常出现法律规范相互冲突或无法可依的状况。

(二)法律效力偏低

到目前为止,我国关于外资并购的专门立法主要为部门规章,如国家体改委《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关于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暂行规定》等,其效力位于我国法律体系的低层。以规章的立法形式规制外资并购有一定的现实依据,因为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应当保持立法的灵活性,但其负面效应也不可忽视。立法效力低影响着其他立法之间的协调,加之规章的不稳定性,可能导致外国投资者难以预期,可能增加投资风险而放弃在中国投资。

(三)内容不完备

外资并购法律法规,需要相关法律的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纵观各国立法,可以发现,在外资并购立法体系中,外资并购审查法、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等都扮演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反垄断法更是外资并购的核心。我国已认识到了这点,200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公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外资并购法律问题的不足,但法律的完善与修订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发挥更大的作用还有待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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