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产管理业务的操作程序
1.审查客户申请
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文件,并结合有关的法律限制决定是否接受其委托。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机构。个人委托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机构委托人必须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对其所委托的资产具有合法所有权,一般还必须达到受托人要求的一定数额。
2.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
双方协议中将对委托资金的数额、委托期限、收益分配、双方权利义务等做出具体规定。
3.管理运作
在客户资金到位后,投资银行便可以开始运作。通常,投资银行都通过建立专门的附属机构来管理投资者委托的资产。投资银行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应该做到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骗取客户收益。同时,投资银行还应该遵守法律法规,防范投资风险。
4.返还本金及收益
委托期满后,按照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条例,在扣除受托人应得的管理费和报酬后,将本金和收益返还给委托人。
假若在委托期内由于资产管理人的身体等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履行契约规定的应尽义务时,从保护委托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委托人有权利要求更换管理人。原则上新的资产管理人应该无条件地承担原管理人的义务,将委托理财契约执行到底。
一般来说,导致契约条款修改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国家政策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得部分契约条款无法执行。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资产委托人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可以与资产管理人提前解除委托管理关系:①委托资产出现严重亏损(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②资产管理人出现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等不可抗力情况;③管理人被证券监管部门撤销委托理财业务资格;④管理人严重违反资产管理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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