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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

时间:2023-07-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综观各国投资银行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上报的这些情况成为决定是否对那些经营不好的投资银行采取相应措施的重要依据。该原则实际上是要求投资银行在经营中保持足够的现金资产,以便把投资银行的经营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二、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

综观各国投资银行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经营报告制度

投资银行必须将其经营活动按统一的格式和内容报告证券监管机关。有些国家还规定,经营报告分为年报、季报和月报三种,经营状况好的投资银行只需要上交年报,而那些被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管理的投资银行则必须上交季报甚至是月报。这样可以让金融监管机构随时了解投资银行的经营管理状况,以便更好地实施监督和管理,防止金融危机的爆发。上报的这些情况成为决定是否对那些经营不好的投资银行采取相应措施的重要依据。我国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报送财务报表、业务报表和年度报表。

2.收费限制

为了防止投资银行在证券承销、经纪服务中收费过高,人为抬高社会筹资成本,证券监督机构对投资银行经营证券承销、经纪以及咨询服务等业务的收费标准一般实行最高限制。例如,美国投资银行经纪业务的佣金金额不得超过交易额的5%,其他业务的佣金比例不得高于10%,否则将按违法论处。

3.资本比例限制

为了防范投资银行过度地追求风险,很多国家都对投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指标作了要求,规定了投资银行持有净资本的最低限度。例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投资银行的净资本(由现金和可以随时变现的自有资本组成)与其负债之比最低不得低于1∶15。该原则实际上是要求投资银行在经营中保持足够的现金资产,以便把投资银行的经营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我国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其对外负债的8%;证券公司流动资产余额不得低于流动负债余额;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得超过其资产额的九倍;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得超过其资产额的三倍。美国对投资银行的资本金充足监管因2008年金融危机,监管机构可能会要求投资银行持有和商业银行一样多的资本金。这剂“苦药”可能让华尔街难以下咽,因为这意味着减少利润和股价下跌。

4.经营管理制度

考虑到证券市场应该建立在非垄断、非欺诈的平等基础上,证券监管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投机经营管理制度,制定“反垄断条款”“反欺诈、假冒条款”和“反内部沟通条款”等。投资银行可以在不违反这些条款的前提下,开展合理的证券投机活动。反垄断条款的核心是禁止证券交易市场上垄断证券价格的行为,制止哄抬或打压证券价格,制止一切人为造成证券价格波动的证券买卖;“反欺诈、假冒条款”的核心是禁止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欺诈、假冒和蓄意损害交易对手的行为;“反内部沟通条款”的核心是禁止投资银行内幕交易行为,以及公司内部人员或关系户利用公职之便在交易中牟取私利。

5.交纳管理费制度

除了投资银行注册费外,投资银行必须按经营额的一定比例向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缴纳管理费,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将这些管理费集中起来,主要用于对投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等方面的行政开支。我国政府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均收取机构监管费。对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的0.5‰收取,最高收费额为30万元。对期货经纪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的0.5‰,最高收费额为5万元。期货市场监管标准为年交易额的0.002‰,向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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