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1 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对于安全有效利用外资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0年以来,为了适应我国利用外资方式在新形势的逐步转变以及外国直接投资的国际发展趋势,进一步完善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鼓励、规范和促进外资企业在新阶段的健康发展,相关部门在遵循国际规则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经验,加快建立和完善利用外资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并取得了重要进展。
目前,用于指导和规范外资企业发展的适用性法规主要有两类:一是综合性法规,这类法规既适用于外资企业也适用于本土企业。包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08)等。二是专门法规,这类法规只针对外资企业。包括《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05)、《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以及《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2011)。
上述法规在安全有效利用外资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以反垄断法为例,在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的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的案例中,商务部反垄断局启用反垄断法,依法进行了全面审查和评估,按照调查结果,依据其第28条和第29条的规定,禁止了我国食品和饮料行业最大的一笔收购案。在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的日本三菱丽阳公司收购璐彩特一案中,商务部经过调整取证,依法作出了附加限制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行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