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证券经纪业务的操作流程
5.2.1 场内经纪业务
交易所场内经纪业务的操作流程分为以下具体步骤:
1.投资者开户
投资者进行股票交易的第一步,就是办理开户手续。开立账户的目的在于确定客户的信用,保证客户在委托完成后能及时付款或交付证券。同时,通过账户的开设,投资银行可为客户建立一个相应的档案,以利于今后进一步发展业务。
个人开户时需填写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电话号码、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内容,还要留存印鉴并提供相关证明。机构开户时需要填写:名称、性质、类别、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电报挂号、电话号码等。
开设账户要同时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分为三类:一是现金账户,用于交易时的资金划转,要求客户立即付清所要购买证券的全部价款及一切费用,所买的证券可马上取走或存于账内,所得的价款同样可以拿走或存于账内。二是投资计划账户,客户承诺在若干年中每月或每季投入一定金额购买某种股票。三是保证金账户,即在信用交易时,交易金额与保证金之间的差额由投资银行代垫,信用金按市场利率计息,并以所购证券作为抵押。资金账户通常按银行活期利率计息。资金账户是经纪商为投资者设立的账户,用于记录证券交易资金币种、余额和变动情况。投资者如果委托其他经纪商代理买卖,需要重新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是指证券登记机构为投资者设立,用于准确记载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种类、名称、数量及相应权益和变动情况的账户。客户在委托证券交易后,经纪商将自动将其买入或卖出的证券从证券账户中划入或划出。
2.投资者委托
委托是指投资者为买卖股票而向证券商发出委托指令的传递方式。开户之后,客户即可按自身的需求,向投资银行发出委托书。委托书上要写明证券的名称、种类、数量、出价方式和价格、委托有效期等内容。在委托有效期内,客户可随时变更或撤销委托,只要交易还未达成。投资银行接到客户的委托之后,即可通过其在证券交易所内的交易员传达委托买卖指令,交易员按客户委托书的要求申报竞价。如果证券得以成交,交易员就立即将交易情况告知投资银行,再由其转告客户。委托主要有当面委托、电话委托、电报或电传委托、信函委托、电脑委托、远程终端委托等方式。
(1)当面委托。当面委托是最基本最常见的委托方式,具体过程是投资者凭本人的股票账户、身份证等证件,亲自到会员证券公司营业部,填写买卖委托单,经证券公司业务员审核确认后,将委托指令通过电话传送给公司派驻在证券交易所内的经纪人,经纪人以会员公司营业部的名义代理投资者买卖股票。当面委托方式可由投资者直接使用磁卡股票账户进行交易。当面委托是一种传统的委托方式,中小投资者大多采用这种方式。
(2)电话委托。电话委托是指投资者通过电话向会员证券公司发出买卖指令的委托方式。一些大投资者,特别是和证券公司关系密切的机构投资者,多采用电话委托方式。大机构投资者由于交易数量大,有时不愿过早地暴露交易意图,需要化整为零、分散地进行交易,电话委托可达到快捷迅速、分散隐蔽的目的。
(3)电报、电传委托。电报、电传委托是指投资者采用电报、电传方式向证券商发出买卖指令的委托方式。这种方式可以迅速、明确地向证券公司发出指令,但电报内容往往过于简单,可能产生理解上的错误。
(4)信函委托。信函委托是由异地投资者采用的较为传统的委托方式。用信函方式传递委托指令,可以详细指示买卖要求并可做必要的说明,但信函委托传递较费时间,往往会错过有利的买卖时机。
(5)电脑委托。电脑委托是指投资者用经纪商在营业场所设置的柜台电脑自动委托终端,亲自下达买进或卖出命令。
(6)远程终端委托。远程终端委托是指投资者通过与经纪商柜台电脑系统联网的远程终端或互联网下达买进或卖出命令。
一般来说,在上述委托方式中,当面委托和电话委托是两种常用的方式。但无论是何种委托,其委托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股票名称及代码、是委托买入还是委托卖出、买卖的数量、买卖的价格、委托有效期、股东账号以及资金账号等。
另外,证券交易数量单位为手。“手”的概念来源于证券交易初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现在已发展为标准手。所谓标准手是指由证券交易所统一规定的交易数量单位。委托买卖的数量通常为一手或一手的整数倍。数量不足一手的证券称为零股,零股可以一次性卖出,即卖出委托中的数量可以不是一手的整数倍,但买入委托中的数量必须是一手的整数倍。
仅就投资者委托价格的形式不同,委托还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具体包括市价委托、限价委托和特殊形式委托、定价全额即时委托、定价即时交易委托、开市和收市委托等。
(1)市价委托(market order)。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证券经纪商按照执行指令时的市场价格买进或卖出股票,投资者并不规定买入或卖出的具体价格,但要求该委托进入交易大厅或交易撮合系统时以市场上最好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委托。市价委托的好处在于它能保证即时成交,交易量大。相对于其他类别的委托报价方式而言,它消除了因价格限制不能成交时所产生的价格风险。根据各国股市交易的经验,机构投资者基于对市场信息的判断而对交易的即时性要求很高,这类投资者普遍采用市价委托报价方式;从买卖双方的交易比例来看,卖出时使用市价委托的比例要高于买进时的比例,表明投资者在出货时对时机的即时性要求较高,而进货时更多地使用限价委托。
(2)限价委托(limit order)。限价委托是投资者委托证券经纪商按其限定价格或更有利的价格买入或卖出股票的委托,即在买入股票时,限定一个最高价,只允许证券经纪商按其规定的最高价或低于最高价的价格成交;在卖出股票时,限定一个最低价,只允许证券经纪商按其规定的最低价或高于最低价的价格成交。其好处在于投资者可以获得以较佳价格买进或卖出股票的机会。
(3)特殊形式委托。特殊形式委托比较常见的有:①停止损失委托(stop order)。这是指投资者委托证券经纪商在股票价格上升至其指定的价格或其限度以上时,或在股票价格下跌至其指定的价格或其限度以下时,即自动转为市价委托,如期按当时的市价买进或卖出股票的委托,其目的在于保护客户已获得的利润。它本质上是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的结合应用,在价格低于客户指定价格的时候,止损委托指令相当于市价委托指令。例如客户已按每股80元的价格买进A公司股票,而目前该股票的市场价格已达到每股90元,故他在账面上已获得了每股10元的盈利。如果客户担心市场价格下跌,就可以要求经纪商实行止损委托,比如在价格下跌至85元时,就出售股票,这样他仍可保住每股5元的盈利。这种委托的指定价格有两种,即停止损失卖出价和停止损失买入价。②停止损失及限价委托。这是指投资者同时采用停止损失与限价这两种委托,其目的在于:一方面可以获得停止损失委托的好处,有利于保护既得利益;另一方面则可事先确定以何种价格买进或卖出股票。此外,还有完全授权委托或限制授权委托等。
(4)定价全额即时委托(fill or kill)。客户根据市场上现行的价格水平,要求经纪商按照给定的委托价格和交易数量,立即到市场上进行交易。如委托进入市场时,市场上的价格正好是委托价格或比委托价格更好的价格,同时又能全额满足,则可马上成交,否则其委托自动取消。与定价时交易委托方式相比,定价全额即时委托要求必须是全额交易。
(5)定价即时交易委托(immediate or cancel)。客户根据市场上现行的价格水平,要求经纪商按照给定的委托价格,立即到市场上进行交易。如委托进入市场时,市场上的价格正好是委托价格或比委托价格更好的价格,则可以马上成交,否则其委托自动取消。这种委托报价方式与限价委托方式的主要区别是,它要求即时交易而不等待,与定价全额即时委托方式的区别是并不要求一定是全额交易。
(6)开市和收市委托(market at open or close)。开市和收市委托要求经纪商在开市或闭市时,按市价或限价委托方式买卖股票,与前五种委托报价方式相比,开市和收市委托的主要区别在于限定成交时间,而对具体的报价方式没有严格要求。
各国股票市场由于历史原因和交易制度的差异,在交易委托方式的选择上各有侧重。纽约证券交易所几乎涵盖了上述各种委托报价类型,而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则为世界上主要的证券市场普遍采用。
3.委托执行
证券商将客户委托传送到交易所主机,也称为申报或报盘。证券商在收到投资者的柜台递单委托时,柜台工作人员在确认委托者身份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后,利用柜台电脑终端录入委托指令。电话自动委托、电脑自动委托和远程终端委托的身份确认由密码控制,投资者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交易密码,以防泄露。柜台电脑终端在收到工作人员录入的委托指令或其他方式下达的委托指令时,会自动检测委托密码是否正确、委托是否符合要求和相应账户中是否有足够数量的证券或资金等。如果检查无误,则冻结相应数量的证券或资金,并将此笔委托传送给交易所电脑交易主机。如果证券商采用无形席位与交易所电脑交易主机联网,证券商柜台电脑系统会自动将委托传送给交易所电脑交易主机。如果证券商采用有形席位进行交易,则需要柜台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将委托口述给场内出市代表,由出市代表利用场内席位终端将委托输入撮合主机。
证券经纪商执行委托指令时对客户负有使委托指令获得最好的足额执行的责任,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经纪商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客户的指令,既不能不经客户同意就改变指令执行的时间、执行的价格和执行的内容,也不能过分劝告客户改变指令,并且在执行指令前的任何时间都保留客户取消指令的权利。
第二,经纪商必须对客户在交易中获得的收益负保密责任。
第三,经纪商不能违反证券交易的法规,而且必须对由于本人的错误而造成的损失负责。
4.竞价成交
委托程序结束后,证券经纪商代理人便执行客户的股票买卖委托指令。股票市场的市场属性集中体现在竞价成交这一环节上。在场外交易中,买卖双方均为一人,成交价格可由双方协商形成;而在高度组织化的证券交易所内,买卖双方不止一人,交易价格是通过买卖双方的“双边拍卖”的特殊竞价方式形成的。在这种方式中,买者一方和卖者一方都有许多人,这便形成了买者之间、卖者之间,以及买者与卖者之间的激烈竞争,当买者一方中开出的最高价和卖者一方中开出的最低价一致时,股票交易便告成功。正是这种竞价成交机制使股票交易市场成为高效、公开、公平的市场,也使市场成交价成为最合理、最公正的价格。
证券交易所内的股票竞价交易按一定规则成交。具体包括价格优先原则、时间优先原则和其他成交原则。
(1)价格优先原则。所谓价格优先原则是指较高的买入申报价比较低的买入申报价优先满足;较低的卖出申报价比较高的卖出申报价优先满足,按照价格优先原则在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和专柜书面申报竞价时,除了买卖价位相同立即成交外,当买入申报价高于卖出申报价时,按对手价成交。如果买卖双方以市价申报而没有限价时,则采用当日最近一次成交价或当时显示价格的价位成交。
(2)时间优先原则。按照时间优先原则,专柜书面申报竞价,以中介经纪人接到书面申报单证的顺序排列;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以计算机主机接受的时间顺序排列。在无法区分先后时,由中介经纪人组织抽签决定。当证券经纪商更改申报时,其原申报的时间顺序自然消除,新申报依更改后报出的时间顺序排列。
(3)其他成交原则。除价格优先原则和时间优先原则外,在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和专柜书面申报竞价时,还实行市价优先原则,即市价申报比限价申报优先满足。
此外,有的交易所内还实行客户优先原则和数量优先原则。前者是指客户的申报比证券商自营买卖申报优先满足,后者是指申报买卖数量大的比申报买卖数量小的优先满足。
竞价的结果有三种可能,即全部成交、部分成交和不成交。其中全部成交是指委托买卖全部成交,这时经纪商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在规定的时间办理交割手续;部分成交是指委托人的委托如果未能全部成交,这时经纪商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直到有效期结束;不成交是指委托人的委托如果未能成交,这时经纪商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等待机会成交,直到有效期结束。
5.清算
清算是指投资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内交易后,对应收和应付价款与证券进行结算,并最后结出应收应付的余额,然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交割证券与价款的全过程。投资银行在证券市场上每天都有许多交易,如果每笔交易都要即时清算,不仅程序复杂,而且业务量沉重,会浪费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每个交易所都有一个清算中心,集中办理清算业务。通常以每一个交易日为一个清算期,对各投资银行买卖证券的金额和数量分别予以抵消,最后算出应收应付的余额,然后进行价款和证券的划转。
证券清算主要有两种方式:净额清算和逐笔清算。净额清算方式,又称差额清算,就是在一个清算期中,对每个经纪商价款的清算只计其各笔应收、应付款项相抵之后的净额,对证券的清算只计每一种证券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净额清算方式的主要优点是可以简化操作手续,提高结算效率。应该注意的是,清算价款时,同一清算期内发生的不同种类证券的买卖价款可以合并计算,但不同清算期发生的价款不能合并计算;清算证券时,只有在同一清算期内且为同一证券才能合并计算。有的清算机构也采用逐笔清算,即对每一笔成交的证券及相应价款进行逐笔清算,主要是为了防止在证券风险特别大的情况下净额清算风险积累情况的发生。
6.交割
交割是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当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后,根据证券清算的结果,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内对清算的余额办理转账,然后投资银行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成交情况,将相应的款项和证券划入投资者的账户。买方交付价款得到证券,卖方交出证券得到价款。证券的收付称为交割,资金的收付称为交收。采用计算机联网的证券交易所,上述步骤都由计算机处理,投资者只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其委托的投资银行处办理手续领取凭证即可。
交割的方式按照交割的日期不同,主要可以分为当日交割、次日交割、例行日交割、特约日交割四种。当日交割是指股票买卖成交后交易双方在当日就进行股票和价款的收付,完成交接手续的方式。次日交割是指股票买卖成交后交易双方在第二日进行股票和价款收付的方式。例行日交割,指在买卖成交后,按当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从成交日当天算起,在若干个营业日内完成股票和价款的交接收付的方式。交易双方若没有特别指明交割日期,一律当做例行日交割处理。特约日交割,指在成交后,由交易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商定,从成交日算起的15天内,在某一特定的契约日办理交割手续。
7.过户
股票是一种所有权证书,代表了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和获利权。股票的转让就意味着权利的出让,买者从此代替卖者享有上述权利,因而需要变更股东名册上的原有记录,这就是过户。记名债券的情况与之类似,需要变更发行人的相关记录,以保护买方的利益。不记名证券可以自由转让,无需办理过户。
过户一般都由专门的机构统一办理,并不需要投资者亲自到各个发行公司去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电脑自动过户办法,过户手续由交易所电脑自动过户系统统一完成。当投资者买入某种股票后,在交易所当天闭市以后由电脑自动完成过户手续,在投资者的股东数据库和股票账户上自动增加这种股票,卖方则自动减少该种股票,无需再另外办理过户手续。在股东享受其应得权益时,证券交易所电脑会打印出股东名册提供给股票发行公司作为股东的受益证明。
8.结账
整个交易结束后,投资银行应将账单及时送交客户,客户按经纪业务协议支付足额佣金。投资银行应按时向证券交易委员会交送报表,报告当月股票交易的名称、数量、价格等情况。
5.2.2 场外经纪业务
场外交易市场又称柜台交易市场或店头交易市场,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外进行证券买卖的市场。它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交易时间或交易章程,是一个无形市场,由交易双方通过电话、电报、电传或当面洽谈等方式进行证券买卖而形成。在该市场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倾向于买卖双方直接进行交易,而不用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参与,以达到减少交易费用的目的。因此场外经纪业务较少发生,如有,其步骤也是以场内经纪业务为参照进行交易。
场外交易市场又包括它的衍生市场——第三市场和第四市场。前者指原来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移到场外进行交易而形成的市场,它是场外交易市场的特殊组成部分。后者是指在场外交易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绕开经纪人,彼此利用网络直接进行大宗证券交易的市场,它也是场外交易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许多投资银行设立自己的网站,以此代理经纪业务,成为投资银行场外经纪业务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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