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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防控

时间:2023-07-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③申报环节的风险。主要是资金清算不及时、未能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将买卖资金如数划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产生券商向交易所透支的风险。投资银行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5.3 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防控

投资银行在其证券经纪业务活动中发挥了两个方面的重要作用:一是按照上述业务操作流程有条不紊地组织和管理客户的证券交易,发挥中介服务功能;二是对经纪业务活动中出现的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起到了风险管理的作用。

5.3.1 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来源

1.来自交易所、结算公司和清算银行的风险

(1)由于证券交易所通信卫星或邮电部门线路发生故障,导致证券行情中断或委托中断。

(2)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时会接到司法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指令,要求冻结某个股东账户。

(3)清算银行在汇款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导致清算资金在途时间延长,影响了及时清算或回笼。

2.来自券商的风险

(1)超越经营范围的风险。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证券营业部只能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代理发行各种有价证券;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有价证券的代保管、鉴证和过户;代理还本付息和分红派息等权益分派业务;投资咨询业务;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业务。超范围经营产生的风险具体表现在:经营外汇按金、外汇期货、恒指、港股等业务引致的风险;经营国内期货引致的风险;自营业务和对外融资引致的风险;实业投资引致的风险;开设远程交易时引致的风险;将证券部《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外借、租赁、转让等行为引致的风险;将交易所席位转借他人引致的风险。

(2)技术设备问题的风险。技术设备指以电脑网络为核心的软硬件设施,包括:机房内部环境、结构化布线、服务器和终端、供电系统、卫星或通信系统、柜台委托系统、证券交易分析软件、信息服务系统、行情及成交揭示系统、电话委托系统,所有这些要件,若不按有关行业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和使用,都将产生隐患。另外,缺少必要的备份和维护保养不定期都会引致风险。

(3)工作人员主观故意或无意失误的风险。故意指工作人员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主观上故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失误是指因疏忽大意而导致的错误行为。具体表现为:挪用公款炒作股票;盗卖或恶意炒作他人股票;电脑人员破坏数据库;证券经纪人越权炒作股民股票;工作人员由于业务不熟练直接或间接造成客户损失;由于柜台工作人员的故意或失误造成短款;滥用公章等造成的资金损失风险。

(4)业务制度不健全的风险。制度建设是关键。业务制度主要是围绕开户、委托、申报、清算交割等环节展开的,其依据是交易所的规则和有关政策法规:①开户环节的风险。包括开户证件不全或虚假、开户资料不全、开户条件把关不严、开户对象不符要求、开户数量不遵守规定等。②委托环节的风险。包括不合规定的委托人、委托单内容差错、不真实委托、国债买空卖空、券商未尽委托义务、券商接受全权委托等。③申报环节的风险。主要来自于疏忽大意和通信故障等。④清算交割环节的风险。主要是资金清算不及时、未能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T+1日的上午10点)内将买卖资金如数划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产生券商向交易所透支的风险。⑤股票清算差错风险。这是由于券商电脑故障,导致股票清算时误入其他股东账户所导致的风险。

(5)财务制度不健全的风险。由于保证金存入、内部调拨和提取等是每天都发生的业务,稍有不慎,就会酿成大错:①保证金未及时存入的风险。②“三证”(身份证、股东卡、资金卡)不齐而资金被提取的风险。③信用交易风险,即强制平仓,当股票价格上涨时,客户可能索赔其账上原有股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④资金内转的风险。根据投资者要求,将资金在不同账户之间转移。⑤挪用客户保证金。⑥仓促执行司法裁决。

(6)内部资料泄密的风险。证券商对投资者的开户资料及证券买卖等交易情况负有保密责任。若保密措施不当,泄露股民资料,导致股票被盗卖、钱款盗提,要负赔偿责任。

(7)行政和后勤管理中的风险。包括人事与档案管理;防火和防自然灾害(台风、雷击)等。

(8)其他不正当交易的风险。如信息披露不客观或不真实,协助大户操纵股市,以及内幕交易等。

(9)投资咨询机构带来的风险。

3.来自投资者的风险

如合伙或代理投资股票产生纠纷,聚众闹事等。

5.3.2 防范经纪业务风险的管理制度

1.账户的开立。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必须为客户分别开立证券和资金账户,并对客户交付的证券和资金按户分账管理,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不得做虚假记载。

2.禁止的证券经纪行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投资银行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投资银行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3.证券市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禁止任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和虚假陈述等损害市场和投资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时,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为客户申购和交易股票提供融资(融资在我国被称为“透支”);将客户的股票借给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同时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未把不同业务的经营人员、资金和账目分开;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接受客户委托和进行清算交收;收取不合理的佣金和其他费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散布谣言或其他非公开披露的信息;违背委托人的指令买卖证券;未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证券买卖委托;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人提供证券买卖书面确认文件;为多获得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或者在客户的账户上翻炒证券;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允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利用职业之便利用或泄露内幕信息;为他人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提供方便等。

4.经纪业务控制。经纪业务控制包括:对证券营业部的整体布局、规模发展和技术更新等进行统一规划,对新设营业部的选址、投入与产出进行严密的可行性论证;统一制定证券营业部的标准化服务规程,不断提高证券营业部的服务质量和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制定统一的股东账户和资金账户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客户的开户资料,严格客户资金的存取程序和授权审批制度;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如实记录证券交易情况,并妥善保存委托记录。无书面委托记录的,应当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坚决防止新的电子交易方式的各种风险的产生;实行证券交易法人集中清算制度,严格资金的及时清算和股份的交割登记,及时、有效地防止结算风险和法律纠纷;对客户托管的国债及其他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实行定期盘点制度,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外登记,不得将代保管的证券进行抵押、回购或卖空等。

5.建立公司、经纪业务部和营业部的三级风险控制机构,并对营业部的风险按程度进行分类监控。

6.利用现代化通信手段,加大信息系统投入,通过卫星系统和地面DDN,实现地空两条线,对营业部进行实时监控。

7.加强稽核审计的力度,确保营业部财务明晰,及时与总公司结算,完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8.对要害岗位实行不定期检查,采取主要负责人员轮调方式,防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作案,给公司造成损失。

本章小结

1.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即投资银行)接受投资者(客户)委托,代其买卖证券并收取佣金的法律行为。证券经纪业务可分为场内经纪业务和场外经纪业务、普通经纪业务和信用经济业务等多个种类,并具有业务对象的广泛性、交易关系的中介性、客户指令的权威性和客户资料的保密性等多个特点。由于证券经纪业有其自身的特点,因而投资银行从事和管理证券经纪业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和坚持一定的原则。

2.证券经纪业务分为场内经纪业务和场外经纪业务。场内经纪业务的操作程序为:开户、委托、成交、清算、交割、过户、结账;场外经纪业务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交易时间或交易章程,一般由交易双方通过电话、电报、电传或当面洽谈等方式进行证券买卖而形成,其交易步骤以场内经纪业务为参照进行。

3.证券经纪业务存在来自交易所、结算公司、清算银行、券商以及投资者的各类风险,因此,投资银行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从事证券经纪业务,遵守相关证券经纪业务的管理原则,并通过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对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加强防范和控制。

关键术语

证券经纪业务 普通经纪业务 信用经纪业务

佣金经纪商 交易所经纪商 专营经纪商

政府债券经纪商 证券交易所 结算公司

清算银行 经纪业务风险

思考题

1.什么是证券经纪业务?它有哪些类型?

2.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有哪些?

3.投资银行开展场内经纪业务的步骤有哪些?

4.经纪业务有哪些风险?怎样防范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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