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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的风险监管

时间:2023-07-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投资银行面临非直接的与营运、事务、后勤等有关的风险,这些风险可归于营运风险。监管者的任务是通过开业审查、日常监管、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措施,促使投资银行在法定范围内稳健经营,降低和防范风险,以提高投资银行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投资者作为金融市场的出资者和参与者,是投资银行的服务对象。因此,投资银行风险监管的三个目标是相互联系并内在统一的。

12.3 投资银行的风险监管

投资银行的风险和其业务的特性密切相关,随着现代投资银行的业务呈现多样化、国际化、技术化、复杂化的趋势,投资银行的高风险特征越来越明显。从金融安全的角度考虑,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在对其他金融机构实施风险监管的同时,也应当充分重视对投资银行金融活动中的风险加强监管。

12.3.1 投资银行的风险种类

1.市场风险

当投资银行主动交易资产和负债(以及衍生产品)而不是持有它们用以长期投资、融资或规避风险时就会出现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一个或多个市场价格、利率、指标、波动率、相关性或其他市场因素(如流动性)水平的变化所导致投资银行某一头寸或组合损失的可能性。投资银行做市商,维持合适的头寸,利用利率敏感性金融工具进行交易,都要面对利率风险(比如利率水平或波动率的变化、抵押贷款预付期长短和公司债券和新兴市场资信差异都可以带来风险);在证券和证券衍生品市场做市商或维持该市场有关产品的一定的头寸,要面对该证券的价格风险;在外汇和外汇期权市场做市商或维持外汇头寸,要面对外汇风险。大型投资银行承销与中介收入的下降使其在证券与其他资产的交易中更积极、更大胆,这同时也增加了投资银行的市场风险。引起市场风险的原因有:

(1)利率、汇率、商品价格、股票价格及各种金融工具价格发生波动。

(2)收益曲线发生变化。

(3)市场流动性变化。

(4)其他市场因素的变动等。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的产生,是由于投资银行持有的基础证券的承诺现金流量可能完全收到也可能不完全收到所引起的。如果投资银行所拥有的全部金融权利的本金到期如数返还,利息也按预定的预期支付,投资银行总可以收回原先借出的本金加上利息收入。也就是说,它们不会面临信用风险。如果借款者违约,贷出本金和预期的利息两者都有风险。结果,许多由公司发行的投资银行持有的债券,许诺一个有限的或固定的上限收益,并采取以下形式表现出来:支付投资者利息有大的概率,下限风险有小的概率。比较典型的带有风险权衡的例子是由公司发行的固定收入债券和银行贷款。

信用风险一般产生于下列因素:市场、交割和本金支付。当某一业务伙伴对公司的债务超过公司对它的债务时,市场风险的各个组成部分,如绝对和相对价格的变动、收益曲线的变化、币值波动、市场流动性的变化都有可能引起信用风险。

3.技术和营运风险

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为提高运营效率,对内部和外部的通信设备、计算机和先进的技术系统进行重点的投资开发。例如,针对批发业务开发了自动清算所(ACH)和像CHIPS这样的有线划拨支付网。事实上,像花旗银行这样的全球性金融服务公司通过专用的卫星系统在80多个国家开展业务。提高技术的目的是降低成本、提高利润和扩大市场。如果技术投资不能产生预期的由规模经济或者范围经济带来的成本节约,就会出现技术风险。因为科技的进步、投资银行业务的迅猛发展,以及竞争的加剧,使现代投资银行对电脑技术和通信网络的依赖性加强,并且电脑犯罪猖撅,所以如果这些现代化设施不能安全、正常地运行,就会给投资银行带来很大的风险。

投资银行面临非直接的与营运、事务、后勤等有关的风险,这些风险可归于营运风险。营运风险和技术风险有一定的相关性。当现存的技术发生故障或者办公支持系统瘫痪时,就会出现营运风险。在一个飞速发展和越来越全球化的环境中,当市场中的交易量上升、产品数目扩大、复杂程度提高时,发生这种风险的可能性呈上升趋势。这些风险包括:经营/结算风险、法律/文件风险、财务控制风险等。

4.其他风险

其他风险主要包括政策性风险、法律道德风险以及经济周期风险。

(1)政策性风险。因国家政策的变动造成市场环境的急速变化从而对投资银行的正常经营和管理所造成的风险即为政策性风险。各投资银行均存在政策性风险,如美国联邦储备局的加息,就使世界各地的证券公司感受到因政策性变动而导致的压力。而且,在很多国家由于市场法规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尚不健全,政府通过政策变动来调控市场的现象经常发生,从而使投资银行的政策性风险具有概率较大和波动性较强的特征。政策性风险对于投资银行来说是一种最难防范的风险。

(2)法律道德风险。券商过度包装上市公司,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将导致项目人员及公司受到处罚。过度包装甚至造假,可能是出于发行公司的压力,也可能是项目人员马虎,未做尽职调查,也可能是其他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材料而承销商未加核查。上述情况,参与其中的所有中介机构都必须承担连带责任。项目相关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营私舞弊、中饱私囊,将给公司造成损失。

(3)经济周期风险。市场经济内生的自发性调节作用会使宏观经济表现出繁荣、衰退、萧条、繁荣的周期性波动,这种波动首先反映在金融市场的价格、利率、汇率等信号上,进而影响金融市场上投资银行的经营活动,对投资银行而言这即为经济周期。因此,投资银行也要根据经济的周期性来调节自己的业务结构和投资组合,不可逆市而为,否则由此而带来的损失可能性将变成现实。

12.3.2 投资银行的风险监管目标

对投资银行的风险实施监管是为了防止行业危机和金融市场失灵,具体目标有以下三个方面:

1.维护投资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监管者的任务是通过开业审查、日常监管、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措施,促使投资银行在法定范围内稳健经营,降低和防范风险,以提高投资银行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促进投资银行业开展公平竞争。监管并非压制,而是在保证安全与稳定的基础上促进公平竞争。监管一方面要保护投资银行的机会均等和平等地位,另一方面要防止和打破垄断,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

3.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投资者作为金融市场的出资者和参与者,是投资银行的服务对象。只有尊重投资者和保护其合法权益,才能使其建立信任和信心。投资者的信任和信心是金融市场与投资银行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当监管通过种种措施达成维护金融市场安全与稳定及促进公平竞争的目的时,投资者信心才能维持和巩固,投资银行业才能发展,投资者的利益才有保障。因此,投资银行风险监管的三个目标是相互联系并内在统一的。

12.3.3 投资银行的风险监管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合法性原则)。依法监管原则是指监管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具体要求是,监管主体由法律确定,监管权力由法律授予,监管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据和遵守法律,违反合法性原则的监管没有法律效力。投资银行业监管主体的产生由法律确立。在主体多元化的情况下,各监管主体的地位和职权范围由法律确定,同一主体内部不同部门或不同级别机构的职权由法律或者根据法律明确。监管主体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力,逾越权限的监管行为是对相对人权利的侵犯。监管主体行使权力不得有悖法律,其不仅要符合实体法规定,而且还必须符合程序性规定。若监管主体行使权力时程序违法,其行为仍归无效。在特定情况下,监管主体可以授权他人代行部分监管职权。由于监管事务十分庞杂,在一些技术性和操作性的烦琐事务中,监管主体难以独立承担职责,不得不求助于他人。但是,监管职权的委托和转授,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依法定程序进行。

2.合理性原则。在合法性前提下,投资银行行业监管主体拥有行使职权的自由性,即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监管主体履行职责的需要,但由于较少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常常出现滥用的情况。合理性原则是为了在实质上约束自由裁量权而提出的。合理性的基本要求是:监管行为的动因应符合监管目的,监管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监管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合理性原则实质是要求监管主体行使职权时要符合常理(法律精神)。一般而言,在实施监管时,具有不正当动机、不相关考虑及不合理内容的决定,就是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它有悖于法律精神。所谓不正当动机是指违背投资银行业监管宗旨的动机,如出于私利和其他利害关系的考虑,实行过严或过松的监管。不相关考虑是指实施监管行为时考虑了法律要求以外的条件。不合理内容是指监管行为的内容不合规律、政策、道德和常理。动机不当、考虑不相关及内容不合理在实践中往往是相互联系的,而动机正当、考虑相关及内容合理则共同构成对监管自由度的一种控制,对监管主体自由裁量权的一种约束。

然而,对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必须适当,过度的限制等于取消自由裁量,而没有限制则易形成监管专横。因此,合理性原则是避免监管专横与自由裁量丧失的设计,其实质是要求监管行为符合法律精神。合理性原则既有利于保障被监管人的利益,又有利于保障自由裁量权的自由行使。在监管行为违背被监管者的利益时,就是违背了合理性原则。

3.协调性原则。协调性原则要求监管行为应具有协调性。这种协调性主要包括:第一,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性。首先,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职责范围要明确、合理划分,既不能冲突,又不能留有监管空白。其次,不同监管主体之间在执法时应加强协调,不得互相推诿或互相扯皮。第二,同一监管主体不同职能部门之间及上下级机构之间职责划分要合理明确,相互协调。第三,监管与宏观调控之间要相互协调,有效监管是搞好宏观调控的基本条件。

4.效率原则。效率原则具体有两层含义:一是对投资银行的行业监管不得压制竞争,而要鼓励、倡导和规范竞争,创造适合金融竞争的外部环境,防止垄断,提高金融体系的整体效率;二是对投资银行的行业监管本身也要讲求效率,降低对投资银行的行业监管成本,减少社会支出,从而增加社会净福利。

12.3.4 投资银行的风险监管内容和要求

1.市场准入监管

各国批准设立投资银行存在差异,有的国家把设立投资银行审批权授予中央银行,有的授予投资银行行业监管机构(如日本、德国、美国等)。在审批机构决定市场准入的条件、标准、自主权和灵活性方面,各国存在一定差异,但均把市场准入作为保障金融业安全与稳定的一项预防性措施。

一般而言,审批机构在审批投资银行设立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有:第一,投资银行的未来赢利前景。监管机构要通过申请者提供的运营计划,判断它是否能赢利,能否取得成功。第二,申请者的未来管理质量。一般要对管理层的资格、素质、能力和道德记录进行考核。第三,资本充足性,即是否拥有法定最低限额资本。第四,社区便利和需要,即是否能得到所在社区的支持,能否满足社区对金融服务的需要。

2.机构合并监管

在监管投资银行合并时,监管机构主要考虑金融业的集中度与竞争的关系。机构合并受反垄断法的约束,然而,监管机构在对待这一问题时,常从规模经济的合理性及国际金融竞争的公平性出发,赞许(至少不反对)机构合并。近年来机构合并层出不穷便说明了这一点。此外,在处理投资银行破产问题时,合并被视为重要和有效的手段而加以运用。例如,荷兰国际集团以1英镑的象征价格购买了破产的巴林银行,并投入10.6亿美元,使巴林银行起死回生。

3.业务范围监管

从理论上讲,金融业可划分为商业银行业、投资银行业、保险业和信托业四大类,然而从法律上界定投资银行的业务性质和业务范围却非易事。在英国,法律从未对银行下过正式定义,各类法院不时试图给银行下定义,但从未达成共识,在考虑某一企业是否为银行时,主要还得看其他银行的意见。而另一些国家(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则通过立法对各种投资银行及其业务范围予以界定。投资银行有两种主要模式,一种是德国的全能银行模式,银行可以经营信贷、证券等多种金融业务,集商业银行职能与投资银行职能于一身,被誉为“金融百货公司”;另一种是分业管理模式,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实施以来,银行业与证券业分业经营,但是,目前二者之间的高墙已经不复存在。

4.流动性监管

近年来,由于金融机构的流动性(不足或过剩)问题对国民经济的稳定协调发展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因此对流动性进行监管是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长期关注的问题。

然而,由于国情不同,各国测量和评价流动性的具体方法也有很大差异。多数欧洲国家仍以各种流动性比率作为考核指标,这种方法虽然简便易行,但对不同特点的银行使用统一的流动性比率有不公正之处,而且最低流动性比率的确定也是困难的。如果强制银行业(包括投资银行)保持比其实际需要更大的流动性,无疑会影响其赢利能力。目前争议最少的方法或许是以银行过去一个时期流动性管理的实际经验数据为基础来确定各种流动性比率,但在金融业发生深刻和迅速变革的情况下,其可行性难免令人怀疑。许多国家已意识到有必要为银行的流动性留有一定的余地,故不再规定强制性的流动性比率要求,而使用一些非强制性的指导性指标,具体由监管机构自由裁量。改进流动性监管是客观需要,但由于技术上的困难,改革进展缓慢。总的趋势是以考核银行资产负债期限搭配和利率搭配是否合理对其流动性进行系统评价,同时特别注意每家银行的实际情况和具体特点,提高针对性和灵活性。

5.风险控制要求

金融业本来是高风险行业,任何形式的风险集中都可能使一个经营正常的投资银行陷入困境。由于近年来金融结构不断变化,金融创新层出不穷,新的风险形式应运而生,各种风险之间的联系和影响更加密切与复杂。如何对风险集中程度进行准确估价和有效控制,已成为备受关注的问题。风险不同,风险控制也不同,但是,风险控制的基本要求可以归纳为:

(1)风险监管应建立在准确理解和把握各种风险与风险集中真实含义的基础上,监管当局应建立一套合理的风险监控标准,并以此对投资银行的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2)风险监管应有灵活性,并随金融情况的变化而不断调整,以适应不同市场、不同机构及不同业务的风险管理需要。

(3)投资银行内部应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实行稳健经营。

6.资本充足性要求

在法律上,资本是股东投资的总和,是股东对公司的永久性投资,是债权人利益的财产担保。美国银行家协会在《银行的资本金是否充足》的报告中指出,银行资本的职能一是提供一个承受偶然损失的“资本缓冲器”,使债权人自始至终得到保护;二是为购置房屋、设备和其他营业所需的非营利资产提供资金;三是满足金融管理当局有关针对可能遭受的风险而备足资本的要求;四是向公众保证即使发生贷款损失和投资损失时,银行仍具有能力即时偿付债务,并继续为公众服务。近年来由于许多投资银行破产或大量出现不良债权,投资银行业监管机构对投资银行的资本、资本构成、资本充足性越来越重视。在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前银行资本充足性持续下降之后,金融监管当局要求投资银行增加资本,以便更有效地保护债权人和客户存款者的利益;而投资银行家则希望减少资本的数量,以增加赢利和资产。这两种相互冲突的目标引起了当局监管政策与投资银行经营战略之间的摩擦。然而,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以后,对投资银行资本充足性要求提高的必要性再一次被证明是十分必要的。美国在其2008年3月出台的《现代金融监管架构改革蓝图》中也再一次提出对投资银行强化监管的相关要求(包括其他要求)。

7.准备金要求

准备金与资本充足性之间具有内在联系。普通准备金是为了弥补潜在的风险损失,具有资本的某些特征,故《巴塞尔协议》将其归入补充资本的构成之中,而专项准备金是用于弥补已经发现的风险损失。因此,资本与准备金是增加投资银行资金实力的互补手段。两者互相影响的程度取决于一国投资银行行业监管、会计与税收政策。人们一般认为,评价资产质量和确定适度的准备金水平首先是管理者的责任。投资银行行业监管当局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投资银行准备金在谨慎经营和真实评价业务质量的基础上提取,若认为提取不合要求,可采取适当措施促使有关投资银行加强和改进这方面的工作。由于准备金水平直接影响投资银行赢利和分配,因此,必须建立两者之间的平衡。从短期看,提高准备金水平会影响利润分配,但从长期看,它将有助于保持和增加投资银行实力。

准备金的提取方法及实际水平在不同国家和投资银行之间存在很大差距,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普遍认识到准备金政策的统一是增强国际金融体系稳健性的重要因素,并有助于投资银行行业在国际范围内的公平竞争。但近年来的经验表明,由于会计税收等方面的差距太大,在准备金统一问题上要取得突破性进展是很困难的。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上述问题同样引起了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高度重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也将在上述几个方面做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8.赢利分配要求

近年来投资银行经营战略的一个重要改变是更加重视赢利能力。投资银行在市场从事业务活动时,首先被人们所关注的是其资本实力、赢利能力和经营前景。因此,投资银行相继开发和采取了更为成熟的管理技术,加强成本控制和金融创新,寻求新的赢利机会和领域。监管当局对投资银行赢利能力的提高持欢迎和鼓励态度,同时要求其在资本充足性和准备金水平方面达标,使收益与风险相对称,不给投资银行乃至整个金融体系安全性造成威胁。然而,投资银行为了吸引股东和投资者,向社会展示良好的公众形象,不仅显示其赢利能力,而且采取了相应的分红政策。由于投资银行分配上的一些不审慎行为削弱了资本充足性,因此也引起了金融监管当局的注意。一些国家已将监管的注意力放到检查投资银行红利分配政策上,以确保投资银行分红政策与其现时经营状况及未来赢利前景相一致。

9.利益冲突监管

在投资银行同时从事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时,便会产生投资银行利益和客户利益相冲突的情况。在美国和英国,监管当局要求投资银行利用“中国墙”的方式避免利益冲突,即投资银行在同时从事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时,必须做到两种业务在人员、资金、账户上互相分离,保证客户和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

10.关联交易监管

关联交易是公司和证券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投资银行在证券交易操作中可能出现的一种情形。只有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管,使全体股东的权益得到公平保护,才能使股东与投资者对投资银行和证券市场产生充分信心。虽然英国、美国等国在对关联交易的监管方面存在差异,但均通过法律手段和行政监管的具体措施,有意识地限制关联交易,避免投资银行的股东、债权人以及证券市场受到损害。

11.信用交易监管

信用交易是客户以证券为担保物从投资银行融资来进行证券交易。它是证券交易的一种特殊形式,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对提高证券的市场流通性具有积极意义。但是,信用交易具有较大的风险,一些国家(如日本)经历了从禁止到解禁的变化过程。问题的关键在于,既要发挥信用交易的积极作用,又要把其危害限制在最小限度,这需要从立法和监管两个方面着手。

12.内幕交易监管

内幕交易(inside trading)又称内部人交易,指掌握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目的是获取利益(包括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或减少损失。由于内幕交易违反了信息公开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证券交易的公平性和投资者的利益,许多国家禁止这种交易。自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禁止内幕交易以来,日本、英国、法国、意大利、德国、瑞士、中国等许多国家也纷纷效仿。此外,欧共体理事会于1977年便提出《规制调整内幕交易的理事会指定案》,1989年还达成了《关于内幕交易第一国际公约》及其“追加议定书”。由此可见,对内幕交易进行规制已成为国际社会和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对投资银行业风险监管方面的共同要求。

13.操纵行为监管

证券交易市场上的操纵行为,是指某人或某一组织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影响证券交易价格,诱使他人买卖证券,扰乱证券交易秩序的行为。具体表现有:(1)洗售,即为制造证券的虚假价格,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虚买虚卖;(2)相对委托,既意图影响市场行情,与他人通谋,以约定价格于自己出售或购买有价证券时,使约定人同时进行购买或出售的相对行为;(3)连续交易操作,以抬高或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证券;(4)散布足以影响市场行情的谣言或不实资料;(5)违规进行安定操作,单独或与他人共谋,违反政令规定,以固定或稳定有价证券为目的,在有价证券市场不断进行买卖交易。操纵行为多为证券市场上的机构大户所为,它扭曲了证券交易市场的价格关系,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证券市场秩序,因此可用法律对此严格禁止,监管者也对此多加防范,严厉查处。

14.企业并购行为监管

参与企业并购是投资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对于企业并购本身而言,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等法律从不同的角度均有所规范,监管当局的任务仅是执行法律而已。就立法而言,对企业并购采取肯定还是否定的态度,取决于立法者对企业并购利弊的分析和判断。美国等国对此有相当严密的制度规定和丰富的监管实例可供借鉴。

15.危机事件处理

经验证明,无论对投资银行的监管多么有效,依然无法避免投资银行陷入困境,甚至走向破产,这是市场竞争铁的法则。虽然市场约束力对金融业的发展和效率提高非常有益,但如何保护公共利益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却是投资银行行业监管机构在处理金融危机时必须考虑的问题。各国法律一般均授权投资银行行业监管机构,对有严重问题的投资银行实行停业整顿或清算,然而对尚有救的投资银行提供紧急支援却屡有先例。事先确定提供支援的原则和程序并不可行,因为这样会导致投资银行对中央银行等救援力量的依赖性,从而进行非审慎的行为。

然而,各国投资银行行业监管当局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是如何及时准确地采取干预行动,并将这种干预对市场机制的副作用限制在最小范围之内。有人从多次危机事件中总结出两个基本规律:一是“双倍损失”,即最终损失往往是此前估计数的双倍;二是“越快越好”,即拖得越久,付出的代价越大。因此,投资银行行业监管机构必须时刻准备干预,一旦危机超过了临界点,投资银行达到了破产地步,投资银行行业监管机构只有两种选择,要么促成其他投资银行与其合并,要么对其进行破产清算。前者由于可以保全原来的营运基础,保护投资人利益,避免金融恐慌,是一种损失较小的处理办法。次贷危机后期美国国会对摩根和高盛两大投资银行的救助及改制则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本章小结

1.现代风险管理理论包括资产组合理论、资产定价理论、市场风险测量模型、在险价值VaR、信用风险测量模型、贷款违约率和风险等级转移矩阵模型、贷款违约率波动性模型以及KMV公司的KMV模型等。众多风险管理理论和模型,综合发展成为新的风险管理模型即全面风险管理理论,共同构成投资银行风险管理的基础理论。

2.在众多的风险管理理论模型中,尤以在险价值法VaR模型运用得最为广泛,特别是在投资银行风险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VaR模型的运用方法有多种,其中方差/协方差法、历史模拟法、蒙特卡罗模拟法是目前运用VaR模型获得组合风险因子收益分布的三种主要方法。另外,VaR模型还有几种补充方法,包括压力测试、情景分析和返回检验。投资银行可利用VaR方法进行营运资金的管理,制定投资策略,并通过对所持有资产风险值的评估和计量,调整风险偏好、改变投资组合以分散和规避市场风险。

3.投资银行经营活动中存在多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技术和营运风险以及其他风险。投资银行的风险和其业务的特性密切相关,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对投资银行及其金融活动进行直接的限制和约束,这对投资银行的健康发展非常重要。投资银行的风险监管目标包括维护投资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促进投资银行行业开展公平竞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投资银行的风险监管的原则包括依法监管原则、合理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和效率原则。多年来,世界各国对投资银行的风险监管内容和要求越来越广泛,几乎包括投资银行业务经营的各个方面,并且其规定在监管实践中也将不断得以完善。

关键术语

资产组合理论 资产定价理论 市场风险测量模型

在险价值VaR 信用风险测量模型

贷款违约率和风险等级转移矩阵模型 贷款违约率波动性模型

KMV模型 方差/协方差法 历史模拟法 蒙特卡罗模拟法

压力测试 情景分析 返回检验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技术风险 营运风险 风险监管

思考题

1.试述现代风险管理的基础理论及主要观点。

2.试述VaR方法的含义及在投资银行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3.试述投资银行的风险种类和特征。

4.试述投资银行风险监管的目标。

5.试述投资银行风险监管的原则。

6.试述投资银行风险监管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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