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项目审批分类制度
项目审批,俗称项目立项。根据2004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投资项目审批按主体、资金来源、性质情况不同分别采用审批、核准、备案三种制度。与项目审批分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包括《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6)》、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项目审批和做好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和《江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等。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主
要内容
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决定》),目的是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打破现行投资体制下仍然存在着的投资管理高度集中、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不足、市场基础性作用不充分等问题而作出的重要决定。同时,《决定》以附件的形式发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该《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目录》包括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烟草、高新技术、城建、社会事业、金融、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等项目。《决定》和《目录》中涉及项目审批的主要内容有: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决定》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为推动投资体制改革,国务院会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制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该《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三)健全备案制,确保投资体制改革成果落到实处。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四)扩大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推动大型企业集团更好地发展。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规划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中属于《目录》内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须办理备案手续。企业集团要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规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
具体内容可到附录光盘中检索。
二、《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主要内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发布后,各地在《决定》的基础上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并发布了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于2006年对外发布了《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6年本),该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主要类型包括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烟草、高新技术、城建、社会事业、金融、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等项目。
具体内容可到附录光盘中检索。
三、《关于规范项目审批和做好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批和做好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江西省发展改革委于2007年下达了《关于规范项目审批和做好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发改投资字[2007]1751号)。该通知对规范和完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三种制度的项目管理程序作出了要求,并对新开工项目管理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该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改革部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实行审批制项目的标题规范为:关于xxx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二)关于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外商投资项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要求附相关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能源项目属限制类项目,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做法,项目单位应先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预可研报告,取得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复函后,再向国土、环保、水利、规划、电网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标题规范为:关于核准xxx项目的批复。
(三)关于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先编报项目建议书,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项目备案后,项目单位依据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备案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备案制项目不再使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的方式备案,改用同审批、核准项目一样的正式文件形式,并抄送同级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统计等部门。实行备案制的项目标题规范为:关于xxx项目备案的通知。
(四)关于调整投资项目管理权限。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为了建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与项目用地审批等方面相互衔接的机制,在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45号)和《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等文件、法规规定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条件和程序的基础上,决定对部分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权限作相应调整,即下列项目一律由省发改委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一是需省里配置资源(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能源资源等)或平衡建设条件的项目;二是需列入全省重大项目调度会议调度的重大项目和列入使用省级用地指标的重大项目;三是申请使用中央政府投资、省级政府投资补助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的
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0年5月4日下达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该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原由我委核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核准。
五、《江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2010修订)》的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江西省发展改革委于2010年8月19日制定了《江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2010修订)》(赣发改外资[2010]1483号),该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有:
(一)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3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第四条)
(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第五条)
(三)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和县(市、区)发展改革委核准,具体核准权限划分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第六条)
(四)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项目核准机关提出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核准机关按照核准权限进行核准或审核后报上一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省、设区市所属单位项目的核准,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直接向同级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其中属于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或县(市、区)发展改革委核准权限的项目,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直接到项目所在地项目核准机关办理项目核准。(第九条)
(五)项目核准机关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其他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评估报告。(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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