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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招投标制度

时间:2023-07-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六节 项目招投标制度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工程、货物和服务事先公开招标文件,吸引多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参与竞争,并按招标文件规定选择交易对象的行为。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发改委核准招标内容的项目范围和核准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招标内容中的事项,进一步规范了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内容的核准工作。

第六节 项目招投标制度

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工程、货物和服务事先公开招标文件,吸引多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参与竞争,并按招标文件规定选择交易对象的行为。招投标的基本程序是: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我国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工程项目施行招投标制度,对保证项目质量,保护国家利益,保障项目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具有重要意义。与项目招投标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等。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主要内容

该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于2000年5月1日发布并施行,目的在于确定下列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其主要内容有: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二条)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三条)

(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四条)

(四)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第五条)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六条)

(六)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七条)

(七)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第八条)

(八)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第九条)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第十条)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的主要内容

该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下达于2005年4月27日,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发改委核准招标内容的项目范围和核准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招标内容中的事项,进一步规范了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内容的核准工作。其主要内容有:

(一)核准招标内容的项目范围

1.我委审批或者我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中央政府投资项目。

2.向我委申请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下同)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企业投资项目。

3.我委核准或者我委初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国家重点项目,具体包括:

(1)能源项目:①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项目;②抽水蓄能电站;③火电站;④核电站;⑤33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项目;⑥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⑦年产100万吨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⑧年产20亿立方米以上的新气田项目;⑨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⑩跨省(区、市)干线输油管网项目;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上的输气管网项目。

(2)交通运输项目:①跨省(区、市)或100公里以上铁路项目;②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公路项目;③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桥梁、隧道项目;④煤炭、矿石和油气专用泊位的新建港区及年吞吐能力200万吨以上港口项目;⑤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⑥新建机场项目;⑦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扩建机场项目;⑧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⑨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

(3)邮电通信项目:①国内干线传输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②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

(4)水利项目:①大中型水库及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②需要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5)城市设施项目:①城市快速轨道交通;②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以上城市供水项目;③跨越大江大河、重要海湾的城市桥梁、隧道项目。

(6)公用事业项目:①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②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③F1赛车场;④大型主题公园。

(7)经国家批准的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项目。(第二条)

(二)核准招标内容的方式

1.上述第二条第1项所列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包含招标内容,我委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相关招标内容。

2.上述第二条第2项所列项目中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地方政府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时核准相关招标内容;向我委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时,应附核准的招标内容,我委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时复核招标内容。

3.上述第二条第2项所列项目中企业投资项目,向我委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时,应附招标内容,我委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时核准招标内容。

4.上述第二条第3项所列项目,向我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时,应附招标内容,我委在核准或者初核项目申请报告时核准招标内容。

5.向我委申请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企业投资项目,资金申请额不足500万人民币的,在资金申请报告中不须附招标内容,我委也不核准招标内容;但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6.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建设项目报送招标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第三条)

(三)招标内容应包括的事项

招标内容应包括:

1.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第5号)规定报告书面材料。

3.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国家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第四条)

三、《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的主要内容

该通知(赣发改政策字[2006]995号)进一步明确了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对核准招标内容的贯彻意见,细化了江西省发改委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方式,同时规范了招标内容核准表(见表5-1所示)。其主要内容有:

(一)核准招标内容的项目范围

1.我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

2.向我委申请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下同)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等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或企业投资项目。

3.由我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具体包括:

(1)农业水利项目:①涉及开荒的项目;②跨设区市河流水上水库项目和其他中型以上水库项目;③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和中型及以上的其他水事工程项目。

(2)能源项目:①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水电项目、热电站项目、风电站项目以及电网工程项目;②一般煤炭开发项目;③年产50万吨以下煤炭液化项目;④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⑤本省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下的输气管网项目(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

(3)交通运输项目:①本省内100公里铁路项目;②省高速公路网、国道非主干线、一级公路、收费公路、100公里以上省道二级公路,以及跨设区市的三级公路以上项目;③300米及以上且跨省内主要河流并通航Ⅴ级以上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立交桥项目和中隧道及以上项目;④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⑤Ⅴ级及以上航道整治、千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⑥总投资10亿元以下扩建机场项目。

(4)城建项目:①跨设区市调水项目和总规模日供水20万吨及以上项目;②跨省内主要河流(通航段)的桥梁项目;③日处理污水10万吨及以上项目;④总库容3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卫生填埋项目;⑤日供气10万立方米及以上项目;⑥高档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经济适用住宅小区项目。

(5)社会事业:①大学(专)校园新建、扩建项目;②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保护文物单位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以下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5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③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④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社会事业项目。

(二)核准招标内容的方式

1.由我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包含招标内容,我委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相关招标内容。

2.向我委申请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等项目,属于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额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相关招标内容,我委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时复核招标内容;属于企业投资项目,向我委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时,应附招标内容,我委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时核准招标内容。资金申请额不足300万元人民币的,在资金申请报告中不需附招标内容,但项目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赣府发[2004]10号)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3.上述第3项所列由我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时附招标内容,我委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核准招标内容。

表5-1 审批部门招标内容核准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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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审批部门在空格注明“核准”或者“不予核准”。

四、《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的主要内容

该办法(赣发改政策字[2010]2346号)制定于2010年12月8日,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作。其主要内容有:

(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负责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发展改革部门对以下招标事项进行核准:

1.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招标、部分招标或者不招标);

2.项目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3.项目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

4.其他有关事项。(第三条)

(二)申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单位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的同时,应当将已经初审的招标事项一并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复审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安排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贴息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的同时,将已经核准的招标事项一并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四条)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七条)

(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单位可以申请邀请招标:

1.项目投资中非公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2.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3.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4.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5.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第八条)

(五)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单位可以申请不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六)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和企业投资的项目,且单项合同估算价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其相应事项可以不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第十条)

(七)招标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申请自行招标: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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