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物流市场类
为加强物流市场设施建设,促进物流市场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规范物流市场设施的建设,保证建设质量,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物流市场建筑类规范标准,主要包括《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标准》《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等。
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标准》的主要内容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标准》(建标[1991]758号)由原建设部、原国家计委于1991年11月11日发布,自1992年3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适用于以经营果品、蔬菜为主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新建项目;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编制、审批项目设计任务书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第二条)
(二)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以经营果品、蔬菜为主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新建项目;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应从我国国情和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并考虑今后发展的需要,做到经济合理、适用安全。
2.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可采取一次规划、分期建设、局部投产、早创效益、再促建设的方式进行。
3.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用设施和原有设施。不搞“小而全”的工程项目。(第四条)
(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定额、指标的规定。(第五条)
(五)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规模,宜按年经营量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大于10万t以上~20万t;
二类:大于5万t以上~10万t;
三类:2万t及以上~5万t。(第六条)
(六)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年经营量,应根据供应范围、供给率以及城市人均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第七条)
(七)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应具有能适应交易活动所必需的综合服务设施。项目内容宜按不同的建设规模由下列设施构成,但也可根据条件和使用需要建设其中一部分。
1.三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1)经营设施:交易厅、棚;
(2)辅助设施:仓库、香蕉烘烤房、车库、地磅房、码头、露天货场、道路、停车场、垃圾堆场、锅炉房及煤场、变配电室、门卫室等;
(3)服务设施:招待所;
(4)办公生活福利设施:办公用房、生活福利用房。
2.一、二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除上述设施外,可增设冷库、挑选加工整理间等辅助设施和饮食服务设施。一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条件的,可铺设铁路专用线、站台等辅助设施和增设仓库、露天货场,但铁路专用线从出岔点的引入里程不得超过2km。(第八条)
(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应根据农副产品流通规律,按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并应具有可靠的农副产品可供货源和与之相适应的销售市场。(第九条)
(九)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场址选择,应充分考虑农副产品上市季节性强以及商品保鲜等特性。场址应选在农副产品流向合理、集散方便和交易成市的地域或传统的商品集散地。(第十条)
(十)场址必须具有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第十一条)
(十一)场址应有良好的地形、地貌、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场址附近应具有可供满足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使用的电源和给排水条件。(第十二条)
(十二)场址区域环境应符合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商品经营的特殊性和储存要求。场址附近必须避免下列情况:
1.有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
2.有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第十三条)
(十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应有良好的给、排水和消防措施,宜配置变、配电室。(第十四条)
(十四)在国家规定的采暖地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厅宜设采暖设施,采用集中采暖的方式。(第十五条)
(十五)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场区内主干道路的路面宽度为7m。场区周围应设置围墙,并应至少设两个出入口。(第十六条)
(十六)凡设有铁路专用线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可建设7~9m宽的货物站台。(第十七条)
(十七)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应设置电话通信设施。(第十八条)
(十八)一、二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具备条件的,可设置微机信息联机系统。(第十九条)
(十九)不同规模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车辆配置,不宜超过下列规定:
一类:货车载重量吨位为22~30t,叉车3t、2t的各1台。
二类:货车载重量吨位为16~20t,叉车2t的2台。
三类:货车载重量吨位为10~14t,叉车2t的2台。(第二十条)
(二十)农副产品的批发市场总平面布置,应以交易厅、棚为中心,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流程畅通、安全可靠。(第二十一条)
(二十一)不同规模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各项设施的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6-73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表6-73 各项设施建筑面积指标(m2)
注:1.表中指标应根据年经营量取值,年经营量大的取大值、小的取小值,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取。
2.车库建筑面积应按实际配置车辆数确定。
3.冷库的建筑面积,系按一、二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冷库建设相应为500~1000t、250~500t计算的。
(二十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各类场地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6-74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二十三)交易厅或交易棚的选用,应根据地区气候条件和商品性能确定,交易厅、棚宜建单层建筑。交易厅、棚宜分别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轻钢结构。柱距不应小于6m,净高不应低于4.5m,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交易厅可与服务、办公等设施合建多层建筑。(第二十四条)
表6-74 各类场地建筑面积指标(m2)
注:1.除煤堆场外,表中指标应根据年经营量取值,年经营量大的取大值、小的取小值,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取。
2.煤堆场面积上限指标适用采暖地区,下限指标适用于非采暖地区。
(二十四)交易厅、棚内应采用混凝土地坪。厅、棚内应设有良好的冲洗排水设施。(第二十五条)
(二十五)办公、生活、服务等设施宜合并建设,应采用多层砖混结构。(第二十六条)
(二十六)场区建(构)筑物的内外墙,宜采用普通装修。(第二十七条)
(二十七)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国家土地使用和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不占良田,少占耕地。(第二十八条)
(二十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筑覆盖率,宜控制在45%~55%。(第二十九条)
(二十九)不同建设规模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指标不得超过表6-75的规定。(第三十条)
表6-75 建设用地指标(hm2)
注:1.表中控制指标应根据年经营量取值,年经营量大的取大值、小的取小值,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取。
2.表中所列指标不包括码头、铁路专用线建设用地面积。
(三十)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工程投资单位估算指标,宜控制在表6-76所列的数值范围内(第三十一条)
表6-76 工程投资单位估算指标(元/t)
注:1.指标中单价系以1989年北京地区价格为准;使用时,应该当年以及建设期末与1989年的价格差进行调整。
2.指标中不包括土地征用后迁移补偿和铁路、码头建设以及处理特殊结构所需的费用等。
3.表中指标应按建设规模、根据年经营量取值。年经营量大的取小值、小的取大值,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取。
(三十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各类设施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所占比例不宜超过表6-77所列数值。(第三十二条)
表6-77 各类设施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所占比例(%)
(三十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交易厅、棚的工程投资单位估算指标及三材消耗指标,不宜超过表6-78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三十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工期,不得超过表6-79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表6-78 交易厅、棚工程投资单位估算及三材消耗指标
注:1.工程投资估算指标中价格采用1989年北京地区价格;使用时,应按当年以及建设期末与1989年价格差进行调整,材料耗用量均系定额内指标。
2.表内数据按单层建筑计取。
表6-79 建设工期(月)
注:1.建设工期指建筑工程基础破土动工起至完成全部工程设计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止的全部日历天数。
2.铁路专用线、码头工程的施工应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其他工程同步进行,特殊情况下工期另计。
3.表中建设工期应以所在施工地区按建设规模、根据年经营量取值。年经营量大的取大值、小的取小值,中间值用插入法计取。
(三十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劳动定员可采用下列指标:
一类:400~255人;
二类:250~165人;
三类:160~100人。
注:上述指标应根据年经营量取值,年经营量大的取大值、小的取小值,中间值系用插入法计取。(第三十五条)
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主要内容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商建字[2009]88号)由商务部于2009年8月24日发布。其主要内容有:
(一)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1.交易厅棚。市场交易大棚应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架结构。有条件的宜建成封闭的室内市场,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层高应不低于4m。
2.地面及墙体。市场地面应硬化、防滑,并向排水槽(沟)倾斜。有条件的敞开式棚架建筑市场周围应有围墙或相应建筑物围栏,围墙应牢固,高度不低于1.8m;室内市场的内墙宜贴墙砖,高度应不低于1.5m。
3.出入口及通道。市场应设置2个以上的出入口,主要出入口宽度应不小于4m;市场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m,次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5m,有条件的市场可单设进出货出入口。
市场出入口、通道等公共空间应设台阶的,应同时设置无障碍通道。
室内市场通道上方应设置悬挂应急疏散警示牌装置。
4.停车场。应根据市场规模相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面应硬化,停车场面积不小于市场建筑面积的5%,有条件的市场可为经营户和消费者分设停车场。
5.卫生设施。市场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可按2~3个/千人(市场内日平均人口流动数量)的标准配置厕位(含市场外50m内公共卫生间的厕位),公共卫生间不得设在熟食区域,有条件的市场可以设置1~2个无障碍厕位。
市场应设置垃圾池或一定数量的带盖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可设置垃圾中转密闭间。
市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防鼠、灭鼠设施设备。
6.给排水设施。市场内应配备合理的供水系统,水产品供水应到档口,畜禽肉类供水应到畜禽肉经营区,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等应供水到专间。市场内应设置供消费者使用的自来水供水点。
市场内部排污管道(沟)应单独设置,自成系统,不与连体建筑污水管道共用。排污管道(沟)应尽量采用直排式,减少弯道且应有合理坡度。当地有公共污水排放系统的,市场排污管道应与其联通。
市场柜台外侧或内侧应设置排水槽(槽宽宜为8~12cm,深度宜为3~5cm,底部应呈弧形)或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10×10cm)并加盖隔栅盖板,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内应设置下水管道。水产、畜禽肉类污水排放口应设隔离过滤设施。
市场内应配备清洁墙面地面和设施设备的冲洗装置。
7.供电设施。市场应配备满足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宜设独立的配电室。
市场应统一合理布线,有条件的市场宜穿管暗敷,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
市场应统一配备照明灯,室内市场应设置应急灯。
用水较多的区域应采用防水电源开关和防潮型照明灯具,灯具防护罩应为防爆型制品。
交易厅内照度应不低于100lx,专间内照度应不低于200lx。
8.通风设施。室内市场应达到良好的通风条件,有条件的可配置低噪音抽送风机,宜按建筑面积1000m2安装不低于2KW,1000m2以上每增加100m2相应增加功率300W的标准配置。
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内应配备独立的通风换气装置。
9.消防设施。市场内应按照国家对消防有关规定,配置消防栓、消防水带、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并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第一条)
(二)经营设施建设要求
市场应按蔬菜、果品、粮油、干货调味品、水产品、禽蛋、畜禽肉、豆制品、熟食、副食品、百货等商品大类科学分区,合理布局各档口。生熟、干湿、鲜活经营区之间应有通道分隔。
水产品区与其他食品加工经营区间距应不小于5m或设有效的物理隔离;食品档口距离卫生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m,其中,熟食等直接入口食品档口距离活禽档口和卫生间应在10m以上。
1.档口。档口设置应整齐划一,台面、柜台外立面及外沿挡水凸边应光滑平整;柜台高度宜为70~80cm,挡水凸边应不低于5cm,台面尺寸宜为长100~200cm,宽80~100cm。各档口应统一设置档口号牌、价格牌及相关证照的悬挂装置,高度宜为1.8~2m。价格牌、档口号牌等标识牌应统一制作。
(1)蔬果档口。柜台宜采用斜面或阶梯摆放式设计。
(2)畜禽肉档口。柜台面积应不低于1.4m2,应统一配置不锈钢操作台、砧板、冷藏柜、不锈钢制挂架等专用器具。有条件的宜设置专间,配置空调。
(3)水产品档口。地面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有条件的宜铺设防滑地砖;应统一配置不锈钢或贴面砖的操作台、砧板、蓄养池或不锈钢盘、冷藏柜或冰台等专用器具;活水鱼销售可在鱼池、鱼缸前设挡水板,挡水板高于鱼池、鱼缸20cm。
(4)熟食、散装酱菜、糕点类档口。应配备全封闭式防尘、防蝇罩,有条件的宜设置营业专间,配备带滑门的玻璃或有机玻璃柜、加热或冷藏设备、洗手池。
从事熟食、糕点、馒头等现场加工的应设置加工间,配备相关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宜将加工间与营业专间分开。
有条件的档口可以安装空调,设置缓冲间供营业员洗手、更衣和消毒。
(5)活禽宰杀档口。市场活禽经营区应封闭或半封闭,且每一活禽档口的存放、宰杀、销售三区域应适当分离。存放活禽应使用笼子,笼底设置接载粪便的设施;应设有隔离的集中宰杀场所,配备照明、通风、加热及上下水等设施设备。
2.保鲜、计量经营器具设备。应根据《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统一配备相应的保鲜和依法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及设备。市场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公平秤。
3.管理服务设施设备
(1)办公设施。办公室面积应能满足日常管理及服务需要,受理投诉、索赔,调解纠纷,维护市场治安秩序,配备投诉电话、档案管理柜等基础设施。
(2)服务设施。市场应设立导购图、公示宣传栏等公共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以开办门户网站,配备上网端口和电脑等终端设备,设置便民服务区域,设置配钥匙、小家电维修等档口。
(3)治安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以配备电子监控等治安设施设备。
(4)检测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以配备食品卫生检测等设施;从事蔬菜、水果交易的市场可以配备农药残留快速检验设施设备;从事水产品交易的市场可以配备检测甲醛等化学物品的快速检测设备。(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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