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外合同能源管理中常见的融资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起步较早的国家包括美国、德国、法国、日本和巴西等,目前,这些国家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融资模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模式有:保证节能量结构融资模式、共享节能量结构融资模式,又以前者的应用较多。巴西则建立了独特的保证基金融资模式,即SuperESCO模式以及SPE融资模式。
(一)保证节能量结构融资模式
该模式的融资人是节能设备的拥有者和使用者,即节能服务的客户。由客户向第三方融资机构(即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分期进行还贷。该贷款的总额包括因节能改造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节能改造工程款以及与该项目有关的、包括提供节能量的计量、经营与维修服务等费用)以及相关的融资费用。在这种模式中,ESCO需要事先给客户一个承诺,即工程实现的节能效益可以弥补客户的贷款额,如果弥补不了,ESCO必须给客户支付两者之间的差额;相应,如果工程节能效益超过了工程贷款偿还额,业主和ESCO则可以按照事先约定的分成比例共享超额收益。分享比例要根据ESCO所承担的节能改造工程风险及提供服务的程度来确定。在这种模式中,ES-CO没有向贷款人直接偿还债务的合同义务,而是由客户向贷款人签订独立的贷款合同。
(二)共享节能量结构融资模式
该模式的融资人是ESCO,是指ESCO为其节能工程项目进行融资并向贷款机构还贷。项目完成后,根据能源服务合同,客户将会支付一部分项目节能效益(或按照节能效益的一定百分比)给ESCO,用来弥补ESCO的节能工程债务以及与节能工程项目相关的运营费用和合理收益。在这种模式中,是由ESCO承担向贷款人直接偿还债务的合同义务。由于ESCO不仅承担了项目节能收益是否能够达到的风险,而且还承担着即使客户不支付应得收益分成,也要向贷款人还款的信用风险,所以,ESCO一般会向业主索要较高的融资费用。
(三)SuperESCO模式
SuperESCO模式是巴西采用的一种融资模式。在这种模式中,首先要成立一家租赁公司,即SuperESCO,该公司通过经营租赁的方式,为ESCO客户提供节能设备租赁。SuperESCO要受到巴西中央银行的监管,只有得到认证的SuperESCO才能提供这种租赁服务。SuperESCO作为租赁公司可以向不同的ESCO公司提供设备融资,然后由ESCO与终端客户签订偿还合同,共同确定节能项目的规模和期限,并从SuperESCO的效益中获得利润分成,SuperESCO的优势在于有规模效应,项目交易费用低。
(四)保证基金模式
在巴西,银行不能将ESCO的能源服务合同直接作为满意担保。为了避免因此带来的融资障碍,保证基金模式应运而生。ESCO通过向担保基金支付佣金来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从而扩大ESCO可挖掘的市场潜力。保证基金模式可以为那些有较好节能市场需求、但银行授信可能性不大的ESCO提供稳健的资金来源,同时减少ESCO的融资成本。客户支付给ESCO的项目节能效益分成多少与ESCO每年需要向保证基金机构支付的佣金呈正比。
(五)特殊目的公司模式
特殊目的公司简称SPE(SpecialPurposeEntity),该融资模式是一种可以把更多社会资金集中起来的开放式社会融资模式。SPE的运作模式是:首先成立一家由ESCO、客户及其他股权出资人联合组成的特殊目的公司,SPE作为出资人及贷款人的联系纽带,必须在法律、会计准则等方面具备较高的条件,需要有完备的制度安排和监管机制。一般来说,该模式对于大、中型节能项目较为合适。SPE的优势在于:资金来源广、可以提高ESCO信用等级和分散项目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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