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充分发挥会计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在我国实行注册会计师制度,并由注册会计师组成会计师事务所。
1.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
会计师事务所是注册会计师依法承办业务的机构。纵观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各国的发展,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有独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制、有限责任合伙制四种组织形式。我国只准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不准个人设立独资会计师事务所。
(1)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的、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其设立条件有:
①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②有10名以上在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
③有5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④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⑤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设立的条件有:
①有两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为合伙人,由合伙人聘用一定数量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参加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③有能够满足执业和其他业务工作所需要的资金。
作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的条件:
①必须是中国公民;
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有效证书,有5年以上独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道德记录;
③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谋取工资收入的工作;
④至申请日止在申请注册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规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风险基金,或向保险机构投保职业保险。建立风险基金的,每年提取的基金数应当不少于业务收入的10%。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扣除各项费用,按合伙人应分配额缴纳所得税后,提取不低于30%作为共同基金,其余部分由合伙人按照协议进行分配。共同基金属于合伙人权益。”
2.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
注册会计师办理业务,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审计业务属于法定业务,非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主要包括:
①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②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③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④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2)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
①设计财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经济管理咨询;
②代理纳税申报;
③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定合同、章程和其他经济事项;
④培训财务会计人员;
⑤其他会计咨询业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委托注册会计师办理上述各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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