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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可变现净值怎么算

时间:2023-07-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存货的确认和计价一、存货的确认确认存货的基本条件是看企业对货物是否具有法人财产权。存货可变现净值,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需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

第二节 存货的确认和计价

一、存货的确认

确认存货的基本条件是看企业对货物是否具有法人财产权(或法定产权)。

凡是在盘存日期,法定产权属于企业的物品,不论其存放何处或处于何种状态,都应确认为企业的存货;反之,凡是法定产权不属于企业的物品,即使存放于企业,也不应确认为企业的存货。

根据确认存货的基本条件,在会计实务中具体处理下列情况:

(一)代销商品

代销商品是指一方委托另一方代其销售的商品。从商品所有权的转移来分析,代销商品在商品售出之前,其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受托方是代对方销售商品。因此,代销商品应作为委托方的存货处理。

但是为了受托方加强对代销商品的管理和核算,现行会计制度也要求对其受托代销商品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存货反映,同时,与受托代销商品对应的代销商品款作为一项负债反映。

(二)在途商品

在途商品是指企业已经付款或者承担了付款义务但尚未入库或尚未办妥验收入库手续的存货。购销双方按购销合同、协议规定发运商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购货方对于所购商品及相关结算凭证的取得,就会出现三种状况:①单货同到,即结算凭证和货物同时收到;②单到货未到,即先收到结算凭证承担了付款义务,但尚未收到商品;③货到单未到,即购货方先收到商品,但尚未收到结算凭证(未付款)。上述三种情况,在实际工作中统归在“在途商品”中核算和管理。但真正意义上的“在途商品”仅是第二种单到货未到。单货同到和货到单未到两种,购货方应作存货确认,因为购销合同是存货产权转移的根据。单到货未到属于购货方承担付款义务尚未收到商品,其在途商品应确认为购货方的存货。销货方取得了收款的权利,理应放弃存货的产权,不能既取得了收款的权利又保留对存货的产权。

(三)约定购货

约定购货是指企业约定未来购入的商品。约定购货仅是购买方企业购货的一种意向,一种未来购货的约定,并未发生实际的购销行为,因此,不能作为企业的存货,也不能确认为有关的负债和费用。

二、存货的初始计价

存货的初始计价,指存货取得的入账价值,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入账。也就是说,存货以实际成本作为其入账价值。

企业取得存货有多种方式,存货不同的取得方式,其实际成本或入账价值的构成也有所不同。

(一)购入存货的计价

企业购入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

但商业企业购入的商品,按照进价和按规定应计入商品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二)自制存货的计价

自制的存货,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

(三)委托加工完成的存货计价

制造业委托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工费、装卸费、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照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商品流通企业加工的商品,以商品的进货原价、加工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四)投资者投入的存货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各方确定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五)接受捐赠的存货计价

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按凭证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①同类或类似存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②同类或类似存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存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六)盘盈的存货计价

企业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此外,企业通过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式取得的存货,其实际成本的确定方法将在后续会计课程中介绍。

三、存货的期末计价

存货的期末计价,是指会计期末企业在资产负债中存货应当反映的价值。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存货应当在期末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于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按照减去存货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一)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的概念及要点

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是指对期末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之中较低者计价的方法。

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的要点包括:存货成本价值、存货可变现净值以及两者的比较方法。

1.存货成本价值。所谓存货成本价值,指存货的历史成本,即在会计学原理中已作介绍的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存货计价方法(如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辨认法等)计算得出的期末存货价值。

2.存货可变现净值。存货可变现净值,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需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可见,“可变现净值”是一种专业判断价值,应当以当期取得的最可靠的证据为基础进行预计。其预计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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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中的在成品、半成品,应以相应的产成品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尚需的成本及销售所必需的估计费用。

通常,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有:①对于外观完好无损、保持原有的使用价值并处于适销对路状态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可参照按存货市场销售价格来确定;②对于外观完好无损,保持原有的使用价值,但式样过时或质量降低的存货,可在前一种情况确定的单位可变现净值的基础上,再适当给予折扣来确定;③对于外观完好无损且需改变原有使用价值但仍可以用于出售或生产的存货,应按其存货新的用途或使用价值来确定。

3.成本与可变现净值的比较方法。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对存货进行期末计价时,期末结存存货的价值通常可以选用单项比较法、分类比较法、总额比较法进行确定。

单项比较法,也称逐项比较法或个别比较法,是指将存货中每一项存货的成本和可变现净值进行比较,每项存货均取其较低者确定期末结存存货的价值。

分类比较法,是指将存货中每一类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进行比较,每类存货取其较低者确定期末存货的价值。

总额比较法,也称为综合比较法,是指将全部存货的总成本与可变现净值总额进行比较,以较低者作为期末结存存货的价值。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如果某些存货具有类似用途并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实际上难以将其与该产品系列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估计的存货,可以合并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存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

(二)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的应用

企业应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对期末存货进行计价,从理论上讲,是遵循财务会计稳健原则的要求。在有多种会计方法可供选择时,应尽量选择低估资产和高估损失的方法,而不应选择高估资产和高估利润的方法。这样,有利于增强企业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根据稳健原则的精神,当企业现有存货的市价(可变现净值)下跌至成本以下时,就要按市价(可变现净值)对存货重新计价;反之,若市价(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则存货仍按成本计价。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的财务意义在于:对于存货市价下跌而形成的损失,在损失发生的当期予以确认,而不是等到存货销售时才予以确认。这样,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按较低的市价计量,而在后期用较低的销售成本(市价)与较低的销货收入配比,有利于各期利润的均衡化。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的应用,一是计算确定存货跌价准备金额,二是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1】三和公司有A、B、C、D四种存货,按其性质的不同分为甲、乙两大类。

各种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已经确定,现分别按三种方法确定2002年年末结存存货的价值,如表4-1所示。

由表4-1可见,单项比较法确定的期末存货价值为9700元;分类比较法为9900元;总额比较法为10000元。其中单项比较法确定的期末存货价值最低,其原因是单项比较法确定的均为各项存货的最低价。

表4-1 三和公司2002年12月31日存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比较表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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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当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则不需做会计处理,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按期末账面价值列示。

如果期末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必须在当期确认存货跌价损失,并进行有关的会计处理。

假定三和公司2002年年末开始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若按单项比较法计算,2002年12月31日应计提存货准备300元,其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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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各期期末,比较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以计算出应计提的准备金额,然后与“存货跌价准备”账户的余额已提数进行比较,若应提准备的金额大于已提准备的金额,应予补提;反之,应冲销部分已提数。企业提取和补提存货跌价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账户,贷记“存货跌价准备”账户:如已提跌价准备的存货的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时,应按恢复增加的数额,借记“存货跌价准备”账户,贷记“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账户。但是,当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的价值以后又得已恢复,其冲减的跌价准备金额,应以“存货跌价准备”账户的余额冲减至零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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