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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的种类及管理规程

时间:2023-07-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章 税务登记第一节 税务登记的作用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设立、变更、歇业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管管理的一项证明。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六)税务登记证的发放《税收管理条例》中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受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第一章 税务登记

第一节 税务登记的作用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设立、变更、歇业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管管理的一项证明。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首要环节。建立税务登记制度,对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和纳税人依法纳税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税务登记,一方面,可以使税务机关全面、及时掌握本地区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饮食服务业、建筑安装业等各行各业的纳税人户数,准确掌握税源的分布情况,科学、合理地调配征管力量,有效地组织征收管理工作,减少税收流失。另一方面,可以明确税收征纳关系,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和权利保护意识,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登记既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也是纳税人享有税收权益的证明。纳税人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就可以凭其领取的税务登记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购领发票和有关税收票证,并可依法享受减免退税等税收优惠,使其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因此,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无论是对税务机关还是对纳税人都是十分重要的。

第二节 税务登记的种类及管理规程

税务登记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等。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对于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地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采取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该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2006年下半年,税务登记证恢复了国税、地税为统一证书,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上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一、设立税务登记

(一)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对象

设立税务登记,也称开业税务登记。根据现行法规规定,下列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1.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承租人

3.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

4.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以外的其他纳税人

(二)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地点和时间要求

《纳税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日,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6.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摊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三)办理设立税务登记需要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营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和资料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如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四)税务登记表的填写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分六种类型,分别适用于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国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单位。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是: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2.住所、经营地点

3.登记类型

4.核算方式

5.生产经营方式

6.生产经营范围

7.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8.生产经营期限

9.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10.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五)设立税务登记的受理和审核

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的材料并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纳税人申报的资料是否齐全,填写项目是否完整,填写内容是否准确等。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证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有明显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算后发放税务登记证。

(六)税务登记证的发放

《税收管理条例》中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受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1.实行统一编码制度。税务登记证件实施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由省级国家税务机关总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

2.税务登记证件的内容。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3.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对符合设立税务登记条件的纳税人,税务登记机关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在税务登记系统内录入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打印税务登记证件和“管户通知书”,并发放给纳税人。同时,向纳税人发放并辅导纳税人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增值税纳税人认定表”,由纳税税务人自行填写后分别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机关

主要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管户通知书”、“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等资料,受理纳税人落户申请,办理落户相关手续。

二、变更税务登记

(一)变更税务的适用范围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因登记内容发生了变化,需要对原登记内容进行更改,而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遇下列情形之一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改变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隶属关系,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办理注销登记),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增减注册资本,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开户银行或账号,改变工商证照等。

(二)变更税务登记的申请

1.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

(2)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5)其他有关资料。

2.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3)其他有关资料。

(三)变更税务的受理与审核

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四)核发税务登记证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三、注销税务登记

(一)注册税务登记的使用范围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终止或者作为纳税主体资格消亡,因其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情形时,依法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的注销登记。

纳税人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主要有:

1.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

2.纳税人因变动经营地点、住所而涉及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的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将进行税务清缴处理。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上述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注销的有关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2)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原件。

(三)注销税务登记前的清理工作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四)注销税务登记的受理和通知书的开具

1.纳税人持“注销税务登记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交换窗口交验、缴销发票,并在“注销税务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后,到综合窗口,由其收缴“开票金税卡”、“税控IC卡”,并在CTAIS系统中核实申报和税款缴纳情况,然后在注销税务登记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当日将“注销税务登记表”转综合业务部门,并将相关电子信息转检查部门

2.综合业务部门接到综合窗口转来的消息后,当日对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情况进行政策清理,然后再注销税务登记表中签署政策清理意见,做选案处理,并将“注销税务登记表”转检查部门

3.检查部门转接到综合窗口信息后,对纳税人进行税收清算,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在“注销税务登记表”中注明意见,连同稽查卷宗转综合窗口。对清算过程中存在问题的纳税人,按稽查程序办理后,连同稽查卷宗转综合窗口

4.综合窗口根据检查部门清算意见,对无问题的纳税人,向其开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对有问题的纳税人,待取得税款征收部门转来纳税人履行处理决定的相关凭据后,再向其开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综合窗口将收集、整理的有关资料,转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四、其他税务登记

其他税务登记,是指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以外的其他事项的税务登记,包括税款扣缴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和停业、复业登记等。

(一)税款扣缴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办理扣缴登记,一方面可以使税务机关了解和掌握扣缴义务人的基本情况,便于调配征管力量,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管理;同时,可以对零星分散的纳税人实施间接管理,控制税源。另一方面可以使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定程序取得扣缴税款凭证,依法履行税款扣缴义务。

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要求如下: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应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及其副本

(二)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及副本。

(三)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不得跨年度。停业期限将满,应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办理复业登记,以便纳入正常管理。

(四)非正常户的处理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用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用户超过3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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