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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模式

时间:2023-07-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执行金融企业财务准则和会计制度,依法接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项目四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

知识目标 1.掌握小额贷款公司的概念、特征;

     2.掌握我国小额贷款的发展历程;

     3.掌握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模式。

技能目标 1.掌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的办理流程;

     2. 通过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了解,能有针对性地向农户或经济组织宣传这一融资渠道。

导 读

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穆罕默德·尤努斯(Muhammad Yunus)开创和发展了“微额贷款”的服务,专门提供给因贫穷而无法获得传统银行贷款的创业者。尤努斯创办的格莱珉银行对传统银行规则进行了彻底的颠覆。尤努斯的员工们主动下到村里地头去拜访借款者,他们之间也不签署借款合同,大多借款人都目不识丁。格莱珉银行向客户们收取固定的单利利息,通常是20%每年,相对孟加拉商业贷款15%的复利,这个利率是比较低的。他们的客户都是那些没房没产的穷人,那些还不致穷困潦倒的人则被排除在外。

格莱珉模式在50个国家得到了成功复制,如菲律宾的ASHI、Dungganon和CARD项目,印度的SHARE和ASA项目,尼泊尔的SBP项目等,这些项目实施后借款人的生活和收入都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任务一 小额贷款公司概述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概念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执行金融企业财务准则和会计制度,依法接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特征

以贫困或中低收入群体为特定目标客户、提供适合特定目标客户阶层的金融产品服务,是小额贷款公司区别于常规金融机构的本质特征。

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更为便捷、迅速,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与民间借贷相比,小额贷款更加规范、贷款利息可双方协商。

具体来看,小额贷款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 在贷款利率上,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高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但低于民间贷款利率的平均水平。在我国,许多省、市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从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来看,其贷款利率根据不同客户的风险情况、资金状况、贷款期限、抵押品或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本地区农村信用社利率水平综合确定。

2 在贷款方式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方式上多采取信用贷款,也可采取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3.在贷款对象上,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4.在贷款期限上,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公平自愿协商确定。从2005年开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在山西、四川、贵州、陕西、内蒙古五省(自治区)开展的由民营资本经营的、“只贷不存”商业化小额信贷试点情况,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以三个月期和六个月期的短期贷款为主,短期贷款占70%以上。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贷款只占30%左右。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意义

我国法律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地位,相关政策的出台,意味着民间贷款机构首次在制度上获得合法身份。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具有重大的意义,具体体现在:

1.有助于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农村金融服务的改善。长期以来,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一直面临着金融薄弱的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的逐步推进,上述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一方面,广大农户因各种种植项目或其他需要有急切的贷款需求,但农户若要向农村信用社、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贷款,需要充足的担保或抵押,贷款手续繁多、复杂;另一方面,上述传统意义上的各类金融机构,基于无担保或抵押等潜在贷款风险和监管费用过高等成本因素的考虑,缺乏对广大农户小额信贷的热情。

作为介于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组织之间的中间体,“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以新的金融组织形式进入金融组织体系。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壮大,提供了高效的农村信贷服务,有利于打破农村金融领域的垄断供给,成为未来多元化金融市场中的重要力量。

2.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构调整的大局中,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一支力量,它们在经济增长、保障就业、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占工业产值的60%,占就业安排的75%。此外,众多高科技中小企业的发展在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融资难已经成为制约广大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不争事实。

具有扶贫性质的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市场需求主要以“三农”和中小企业为贷款对象,作为民营的放贷机构,它们具有放贷门槛低、机制灵活、手续简易、放贷速度快、贷款期限灵活等优势,迎合了中小企业规模小、贷款难的需求,为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另外,小额贷款公司地缘性强,对当地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背景比较熟悉,有一定的信息优势和监督优势,降低了调查风险和成本。

3.有助于民间资本逐步纳入到制度框架中来。由于民间借贷缺乏正确的引导和管理,容易诱发民间生产和生活矛盾,进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2011年上半年,在正规金融体系信贷不断收紧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出现了异常火爆的景象,疯狂的民间借贷背后,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的大规模发展,为大量民间资本提供了投资渠道,为民间融资正规化、阳光化提供了机会,有效遏制了民间高利贷、洗黑钱和非法集资等非法借贷的无序发展。

任务二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

一、国外小额贷款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促进经济迅速发展,通过国有农业开发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将大量的补贴性资金投放到农村地区。由于这些国家的农村金融环境中具有许多不利因素,而实施的传统的农村金融政策又未准确认识本国农村经济和金融,因此这些实践并未获得成功,反而造成了负面影响,制约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

此后,这些国家不断摸索新的发展方法,小额信贷也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产生,最初是一种“发展金融”的模式,到了20世纪八九十年代,演变成为小额贷款的模式,目的仍然是消除农村的贫困。小额贷款以贫困或中低收入群体为特定目标客户并提供适合特定目标阶层客户的金融产品服务,为大量低收入(包括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作为一种发展工具,为解决农村发展和减少贫困问题提供了有效的方案。因此小额贷款在过去三十多年里迅速发展,已经从世界的某些区域扩展到几乎覆盖整个发展中国家和一些发达国家,遍及亚、非、拉美等地。在小额贷款发展过程中,典型的小额信贷机构有孟加拉乡村银行、孟加拉社会进步协会、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玻利维亚阳光银行等,都在扶贫开发方面取得了相当成就。

二、我国小额贷款产生和发展

随着小额信贷在国际范围内的蓬勃发展,中国也出现了这方面的实践,并从只借鉴个别技术转变到试图全面引入小额信贷制度。在联合国20世纪80年代援华项目中,中国进行了初期的小额贷款扶贫试点实践,吸纳了其中的个别技术或组织环节。从90年代初开始,在部分贫困地区也先后开展了小规模的小额信贷试验,主要着眼于尝试解决我国信贷资金扶贫工作中的一些突出问题。这是小额贷款在中国发展的第一阶段,在资金来源方面,主要依靠国际捐助。

1996-2000年开始了政府主导型的第二阶段,政府从资金、人力和组织方面积极推动,借助小额信贷推进农村扶贫和帮助下岗职工。但在扶贫政策力度不断加大的同时,信贷资金操作的矛盾日益显现,政府小额贷款扶贫项目始终存在体制和宏观政策方面的困境。

从2000年起,进入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全面介入和各类项目制度化建设第三阶段。作为正规金融机构的农村信用社,在中国的农村有着最为完善的网络,是农村最重要的转账服务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推动下,全面试行并推广小额信贷活动,农信社作为农村正规金融机构逐步介入和快速扩展小额信贷试验,并以可能成为主力军的身份出现在小额信贷舞台。

2005年10月,开始在山西、四川、贵州、内蒙古、陕西五省(自治区)各选择一个县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业务指导。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相继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规定,各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也纷纷出台。民间金融发达的浙江,率先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政策出台后,大量民间金融转为小额贷款公司,取得合法地位。

三、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

根据2011年4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1年一季度小额贷款公司数据统计报告显示,截至3月底,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达到3,027家,从业人员达32,097人,实收资本2,141亿元,贷款余额2,407.66亿元,一季度累计新增贷款427亿元,按照这一速度,全年新增贷款可能超过1,600亿元。2010年全年,小额贷款公司的新增贷款为1,202亿元。而在2010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2,614家。3个月的时间,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增加了413家。

浙江是全国首个试点小额贷款公司的省份。截至2011年10月末,全省共有171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近1,500亿元,为2010年全年贷款总额的1.5倍。小额贷款公司以灵活的贷款方式、简便的手续、放款的及时性等优势,在有效改善农村和县域金融服务的同时,取得了快速发展。

任务三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模式

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集团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建议首期注册资本1亿~2亿元,并引入商业银行作为股东。

具体设立步骤一般如下:

首先,有试点意向的区(县)政府向市金融办递交试点申请书,阐明试点工作方案并承诺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其次,区(县)政府,对本区(县)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进行筛选。

最后,经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向所在区(县)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区(县)政府完成预审后上报市金融办复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凭市金融办批准批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银监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报送相关资料。

申请成立的条件具体有:

1 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 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3 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5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 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7 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8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9 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人民币贷款利率见表4-1)。

表4-1 人民币贷款利率

续 表

注:本表利率自2011年7月7日起执行。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目标客户

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主要是为统筹城乡服务,服务于“三农”。但在现阶段,由于农村土地流转等一系列具体政策、制度尚未出台,而且与农信社、村镇银行存在一定的市场重合,所以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目标客户群定位于中心城市的零售商、批发商和小型制造企业,以及中心城市近郊的农户、农场主和农村企业(详见表4-2)。

表4-2 小额贷款公司目标客户群

五、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1 申请受理。

借款人将小额贷款申请提交给小额贷款贷款行之后,由经办人员向借款人介绍小额贷款的申请条件、期限等,同时对借款人条件、资格及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 再审核。

经办人员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合理的手段对客户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评价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3 审批。

由有权审批人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经济情况、信用情况和保证情况,最终审批确定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和额度有效期。

4 发放。

在落实了放款条件之后,客户根据用款需求,随时向贷款行申请支用额度。

5 贷后管理。

贷款行按照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的收入状况、贷款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要有书面记录,并归档保存。

6 贷款回收。

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日期,借款人在还款到期日时,及时足额偿还本息,到此小额贷款流程结束。

★小结及实训安排★

该项目主要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特点、业务发展现状及运转模式进行了介绍。

同学们在掌握了这些内容后,完成以下实训项目:

找一家当地的小额贷款公司,了解其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具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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