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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甘南州助学贷款政策推广情况的调查

时间:2023-07-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甘南州助学贷款政策推广情况的调查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用以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

对甘南州助学贷款政策推广情况的调查

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用以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助学贷款按发放类别分为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近年来,全州金融机构积极推广落实助学贷款政策,大力支持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一、政策背景

1999年,国家助学贷款试点工作正式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西安、南京等8个城市启动。2000年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号)。2000年8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7号)。国家对该政策进行了两次调整,将贷款范围扩大到全国高校,承办银行由中国工商银行一家扩大到工、农、中、建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贷款对象扩大到研究生和攻读双学位的全日制学生,并将担保贷款改为信用贷款。2002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下达2002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贷款计划的通知》(银发〔2002〕253号)文中决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2年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贷款计划为69亿元,其中:中国工商银行37亿元、中国农业银行12亿元、中国银行7亿元、中国建设银行13亿元。

2004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对原有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操作机制、风险防范、组织领导等作了重要调整、补充和完善。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改变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50%财政补贴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改变由国家指定商业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做法,实行由政府按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保证高校贫困新生顺利入学的通知》(银发〔2004〕191号)中指出,鼓励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和其他中小金融机构探索采取多种有效方式,积极为高校贫困新生顺利入学所需路费和食宿等费用提供生源地小额贷款支持,积极推广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

2006年12月2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6〕146号),文件指出: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补充,是由农村信用社对考入甘肃省省属及市属普通高校的甘肃籍贫困家庭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发放、由财政给予贴息并对农村信用社给予风险补偿的贷款,其用途是帮助贫困家庭学生支付学费和住宿费,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

2007年8月,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在江苏、湖北、重庆、陕西、甘肃5省市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学生发放、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专栏:助学贷款政策

1.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重大措施,国家助学贷款自1999年开始开办,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由政府按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2.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补充,是由农村信用社对考入甘肃省省属及市属普通高校的甘肃籍贫困家庭学生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发放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并对农村信用社给予风险补偿的贷款,其用途是帮助贫困家庭学生支付学费和住宿费,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

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和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甘南州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情况

自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以来,甘南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全州及时组建机构,落实办公场所,配备专职人员并纳入州政府督办事项。按上级部门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要求,州、县资助管理中心规范了档案建设及归档、电子档案、贷款学生和监护人的联系登记等方面的管理,各项工作措施到位,进展顺利。

辖内主要承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是建设银行甘南州分行、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等金融机构,为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学生发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全州农村信用社于2007年7月启动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主要是配合县教育局资助管理中心发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2007年至2011年,全州累计发放各类助学贷款5791.20万元,支持了12475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甘南州助学贷款趋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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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助学贷款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部分县市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把助学贷款工作作为民生工程来抓,各项责任不到位,机构不健全,甚至影响到当地借款人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积极性,已成为制约助学贷款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如:部分县市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形同虚设,从未召开过会议,没有研究部署过相关工作。

(二)机构建设问题多

部分县市未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策体系的意见》(甘政发〔2007〕79号)的要求开展工作、成立机构,把学生资助工作简单地挂靠在教育部门相关内设机构,管理人员也多为兼职,且经常更换,严重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资金管理不严格

中央财政每年下拨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奖代补资金并未全部用于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真正用于贷款工作的资金比例很小,部分县市教育局用于弥补局内办公经费不足,导致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设滞后。

(四)部分县市欠息率较高

助学贷款没有任何担保和抵押,只能以贷款大学生的信用做保证。目前部分大学生的诚信意识不强,一部分学生在获取助学贷款后,毕业时“人去楼空、杳无音信”,这样就给承担高校学生助学贷款的商业银行造成呆账、死账,以致许多商业银行不愿意从事助学贷款的信贷业务,因此也严重影响到助学贷款的继续推广,使许多高校的贫困学生申请不到助学贷款。

四、政策建议

(一)将助学贷款工作纳入各县市考核内容

随着助学贷款工作的深入开展,贷后管理及风险防范的责任越来越重,必须引起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各县市政府要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纳入教育目标管理,同时,要求县市政府与所辖乡镇(街道)、乡镇(街道)与所辖村(居)委会层层签订助学贷款诚信责任书,强化基层责任。

(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建设

随着助学贷款工作的持续开展,助学贷款规模不断扩大。为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提出的各项资助政策,全州助学贷款工作,各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管理各类学校的学生资助工作,特别对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贷款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学费减免,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三)严格落实奖惩措施

按照《甘肃省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考核评估暂行办法》(甘教厅〔2009〕72号)规定的各项指标进行考核,对助学贷款考核优秀的县市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和考核合格但未成立专门机构及欠息率超过10%的县市提出批评,要求限期整改,并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教育厅关于创新和构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236号)的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四)加强学生诚信教育

建议高等学校建立、更新和管理贷款人的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将学生毕业后的有效信息及时提供给相关银行,并对大学生开展诚信教育,将其纳入学校的思想教育内容当中,帮助学生树立诚信意识、遵纪守法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受贷学生应珍惜和重视个人的信用记录,树立良好的贷款求学意识和如期还款意识,毕业后自觉履行还贷义务,成为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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