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签章知多少
办理与经济事项有关的会计签章分别为签名、盖章、签名并(加)盖章3种方式,旨在表明情况属实或数字准确无误,以示负责,起到相应的凭信作用。
一、会计凭证的签章
为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性,防止会计信息在源头上失真,《会计法》第十四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由于金额是作为记账原始依据的原始凭证中最重要的内容,必须保证准确无误地加以记载,因此,该条款还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可见,出具单位即使在原始凭证错误金额上作了更正并盖章,也不符合法规要求,这是《会计法》修订后的一项重要规定。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
《会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一个“并”字,则要求签名与盖章,两者兼而有之,着重强调了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信息整体质量的责任主体意识,即财务会计报告一经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就要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从法律上确立了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质量最终负责的责任制度。
按照相关规定,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面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份、送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三、票据行为的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绝对必须记载的事项。倘若票据缺少当事人的签章,则将导致票据无效或该项票据行为无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对票据行为的签章要求、方式作了如下规定:
就法人和单位来说,签章必须是两个章:一个是法人或单位的盖章(包括财务专用章或公章),一个是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章(可以是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就公民个人而言,签章可选择三种方式之一,但签名必须是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上所记载的姓名。
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代理等行为,均必须由当事人按规定在票据上签章。但因票据行为的性质不同,签章当事人也不相同。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由持票人签章。
对各具体当事人的签章及其效力规定为:
1.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
2.银行以外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个人的签名或盖章。
3.支票出票人的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本文发表于《农村财务会计》2012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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