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的差异
会计和税收是经济领域两个不同的分支,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规范不同的对象。所以,企业按财务、会计制度计算的会计收益(即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收法规计算的税收收益(即应税利润),对同一企业在同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计算结果会产生差异。乡村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有必要对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的差异了解清楚。
1.永久性差异:这种差异是指由于应计入利润总额的收入和支出项目而不能列入应纳税所得额而产生的差异,是不随时间流逝而消除的一种差异。
它有两种情况:
(1)项目差异。即会计作为收益性支出,而税法不作为扣减计税利润处理。其内容有:
①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会计制度规定可列“营业外支出”,而税法规定要缴纳所得税。
②各种非救济、公益性捐赠和赞助支出,可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等,但要补交税款。
③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不能扣减应税利润。
④已纳税投资收益,如国库券利息,长期投资分利等,在会计上计入投资收益,但有的属于国家免税对象,有的按“先税后分”原则已在分出方纳税,纳税所得应予扣减。
⑤弥补以前年度不超过5年的亏损,税法准予扣减应税利润。
(2)标准差异。即有些收益性支出,税法规定了计税开支标准,超标准部分,会计上可据实列支,但税法要作为计税利润处理。其内容有:
①利息支出。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则规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外的部分,要作为应税利润。
②工资性支出。会计制度允许一切工资、奖金进入成本费用,而税法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计税工资标准,企业实发数超过计税标准的要缴纳所得税。
③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按职工实发工资总额计提工会经费、福利费、教育经费,而税法只允许按计税工资标准总额计提此“三项经费”。企业实发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而计提的“三项经费”,要作为应税利润处理。
④税法和会计制度均规定,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可列“营业外支出”。但税法还规定,公益、救济性捐赠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以外的部分,要计算纳税。
⑤会计制度规定,业务招待费应控制在规定比例范围内开支,如确因业务需要,超过部分可以列支,但要作为计税利润。
⑥其他超过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标准的事项。
2.时间性差异:这种差异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应税利润)之间,由于时间不同所产生的差异。其内容有:
(1)营业收入的计算。会计按权责发生制计算收入、利润,而税法则按收付实现制纳税,待收回货款时两种所得趋于一致。
(2)加速折旧的运用。企业会计可以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实行加速折旧,而税法规定未经国家批准而实行加速折旧的,其多提折旧额作为应税利润。
(3)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企业可以按低于国家规定的摊销期摊销,但税法规定其多摊部分应作为计税利润。
(4)长期工程施工收入的确认。会计制度允许长期施工工程按“完成合同法”或“完成进度法”分期确认收入和利润,但税法则对其未实现的收入作为纳税所得的扣减项目,待收到工程款后两种所得趋于一致。
鉴于会计核算结果是计算纳税所得的前提,所以按会计计算的收益与按税法计算的收益之间产生差异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必须对会计计算的收益按照税法规定予以调整,方能正确计算出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以消除征、纳双方的分岐。
(本文发表于《农村财务会计》1998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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