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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设置会计科目

时间:2023-07-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合理设置会计科目 正确核算出口业务在我国加入WTO后,国家一再放宽对企业自营出口权的条件限制,不少乡镇中小企业越来越多地触及到出口贸易业务和涉外会计处理,给出口创汇企业财会人员提出了一项新的核算任务。而首当其冲的是合理设置会计科目。委托代理出口的盈亏由委托方承担,受托方只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不负责其盈亏。

合理设置会计科目 正确核算出口业务

在我国加入WTO后,国家一再放宽对企业自营出口权的条件限制,不少乡镇中小企业越来越多地触及到出口贸易业务和涉外会计处理,给出口创汇企业财会人员提出了一项新的核算任务。而首当其冲的是合理设置会计科目。

自营出口业务

所谓自营出口是指企业不通过其他单位,直接向国外客户销售产品或商品的业务。由于自营出口销售收入及一切有关的国内外费用、佣金支出以及索赔理赔、罚款和销售盈亏等均由外贸企业承担,所以自营出口贸易的盈亏要纳入本企业总盈亏内,统一核算。对于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来说,自营出口所销售的就是本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因而是自制产品出口。如果是专业外贸公司出口销售商品则属于收购商品出口——先在国内采购,组织货源,然后再销往其他国际市场。

据此,自营出口销售应在“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应缴税金”、“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现金”、“银行存款”等一级科目下设置“出口销售”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以反映自营出口业务的销售收入、成本和盈亏。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科目用于反映自营出口的销售收入,其借方记录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出口理赔等抵减款项,贷方记录出口商品总价款即销售收入,余额为出口销售收入净额。“主营业务成本——出口销售”科目用于反映自营出口销售成本情况,但只核算商品进价或生产成本。有关应计费用和税金在实际支付后,分摊到每个出口商品上,再计算出每个出口商品和自营出口总的净盈亏。在账务处理时,借方登记结转销售进价或商品生产成本,贷方登记销货退回的成本转出、出口理赔等款项。设置“营业费用”科目用于核算在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包括发生的国外费用)。

委托代理出口业务

所谓委托代理出口是企业委托国内专门的进口外贸公司代理向外出口商品的业务。委托代理出口的盈亏由委托方承担,受托方只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不负责其盈亏。但需要界定和明确的是,倘若只代委托方办理商品外销或代理出运、加工、整理、改装等工作,而不负责代办制单结汇工作的,只能称为代办业务,并不能称其为代理出口业务。因此,真正属于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双重关系中,在委托、受托两方协议书上,事先必须明确采用哪一种结汇方式,才能正确进行账务处理。一种是委托方结汇方式,即受托方先办妥必要手续并向银行交单,由银行收汇且扣除代垫国外运保费、佣金及手续费后,将其外汇余额直接划拨给委托方,由委托方结售银行。另一种是受托方结汇方式,即由受托方向银行先办理交单结汇后,再行扣除代垫的国外运保费、佣金及手续费,所剩结汇收入通过银行划转给委托方。

如此,在代理出口业务中,委托方与代理各自需要设置的会计科目和处理账务的方法就有所不同。

对委托方而言,代理出口业务仍应作为企业自己的销售业务来进行处理,处理方法与前述自营出口业务来进行处理,处理方法与前述自营出口业务基本相同,其所应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作为“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减项反映在其借方。但是,委托代理方的账务处理与此就完全不同。

1.收到委托方发来商品时,作会计分录

2.销售实现时,作会计分录

同时,作分录

3.计算手续费收入时,作会计分录

4.向委托方支付代销商品款时,作会计分录

5.为委托方代垫各项费用支出时,作会计分录

(本文发表于《中国乡镇企业报》200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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