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寻“临界点”把税降下来
正确选择纳税人“身份”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年应税销售收入低于100万元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如果财务核算健全,既可以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也可以不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那么,如此规模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到底选择哪种“身份”更合适呢?
假如某农产品加工企业年度含税销售收入为X元,税率为17%;当年购进农产品金额为Y元,则进项税额为Y×13%元。因此,一般纳税人应缴纳增值税为X÷(1+ 17%)×17%-Y×13%;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6%,应缴纳增值税为X÷(1+ 6%)×6%。当一般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等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时,正好处于一个“临界点”,即X÷(1+ 17%)×17%-Y× 13%=X÷(1+ 6%)×6%,则Y÷X= 68.23%;或者X÷(1+ 13%)×13%-Y×13%=X÷(1+ 6%)×6%,则Y÷X= 44.92%。这表明在加工企业产品适用17%或者13%的增值税税率的情况下,收购可抵扣进项的农产品金额(Y)占含税销售收入(X)的比重大于(超过)临界点68.23%或者44.92%时,一般纳税人税负小于小规模纳税人;反之,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小于一般纳税人。但应该注意: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不得抵扣,因而会对成本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
物色合适的供货商
有些人通常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应当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买,尽量避免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进货,这在两方价格相等的情况下是可以的。因为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进货物要比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货少抵扣11%或13%的进项税额。但在实际交易时,小规模纳税人往往能提供比一般纳税人更低的价格,并可取得由国家税务机关代开的可以抵扣6%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采购方难道还应该优先选择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进货吗?精明的会计师会从现金流量的角度计算出“价格临界点”,挑选合适的供货方。
从理论上讲,如果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货的不含税价格与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货的含税价格刚好达到“价格临界点”,那么两者现金流出量是相等的。从实践上看,当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货支付的货款与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货支付货款之比大于“价格临界点”时,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货的现金流出量大,为了减少现金流出量,应当选择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反之,应当选择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买。
确定最佳销售价格
税法规定,对于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固定资产暂免缴增值税。但这里所说的固定资产有三个限定条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中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若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无论会计制度规定怎样核算,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在这项规定的前提下,由于企业拥有确定固定资产销售价格的自主权,也就给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的操作空间。一般来说,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或正在使用中的固定资产,都希望能卖个好价钱,既盘活存量,又更新设备。但鉴于税收因素,一个高的销售价格并不一定能给企业带来一个高的现金流入。那么,究竟该以什么样的价格出售才是最佳的呢?这里也有一个“临界点”的问题。其“临界价格”的计算公式为:临界价格=固定资产原值×系数,系数= 1÷(1一适用的税率)。
当固定资产销售价格大于原值而小于“临界价格”时,应按原值销售;当固定资产销售价格大于“临界价格”时,应按销售价格出售。例如A公司从某国引进一套价格为1000万元的加工设备,因适用性差,公司对其利用效率不高,决定出售给非常需要这套设备的B公司,双方协商的销售价格是1030万元。从纳税筹划的角度看,这是否为最佳售价呢?按上述公式先把“临界价格”计算出来后再确定,即: 1000÷(1-4%)= 1042(万元)。显然,这套加工设备售价1030万元大于原值1000万元而小于“临界价格”1042万元,A公司应按原值1000万元出售才是最佳选择。
(本文发表于《财会信报》200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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