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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合格投资者

时间:2023-07-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股权众筹管理办法由证监会来制定,各方对股权众筹投资人能否突破200人的限制较为关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线上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行为依旧适用现行竞争法的约束,互联网金融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正当竞争等反竞争行为应予以制止。

由于股权众筹管理办法由证监会来制定,各方对股权众筹投资人能否突破200人的限制较为关注。证监会国际部主任祁斌透露,根据分工,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管理办法的制定,在证监会内部由创新部具体负责,目前正在进行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积极推进办法的制定。与《证券法》修订统筹考虑,证监会提出四项原则: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总体目标是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对于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基本思路,保监会财险部主任刘峰认为,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鼓励创新,二是适度监管。另外,对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规律的认识以及风险的认识,也需要一个提高的过程、逐步完善的过程。要有一种包容的态度,支持和鼓励创新,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预留一定的空间。对于适度监管,刘峰认为,就是要有底线思维,重点防范互联网保险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而且要坚持线上线下一致性的原则,要注重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不断完善相关的监管制度。他同时透露,最近也在围绕建立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制度开展了一系列前期政策研究以及实地调研,将重点关注几个问题:一是经营区域的开放问题。互联网保险打破了时空界限,和传统的线下关于经营区域的监管是矛盾的;二是关于信息披露进一步加强的问题;三是客户服务能力的问题;四是信息安全的标准问题。保监会重点关注的上述几个问题在2014年12月10日公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得到了体现,该暂行办法对可以跨区域经营的险种业务、信息披露等经营底线进行了规定,它也被互联网金融业界定位为首份互联网金融监管文件。

在底线思维模式下,互联网金融创新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合理把握创新的界限和力度的原则。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最终目的是解决现实中的投融资难、渠道少的问题,服务实体经济,同时减少变相资金池、庞氏骗局等脱离平台属性的行为。互联网金融创新应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互联网金融在活跃市场资金、加快资金流动的同时,也要加强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特别注意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用户信息安全等风险的防范,避免互联网金融风险对整个金融体系的波及。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互联网金融平台、投资产品应注重进行适当的风险提示、信息披露,避免承诺收益、收益欺诈、“跑路”等发生,同时,金融平台的大数据分析、云计算也应减少侵犯用户隐私权、滥用用户私人信息的行为发生。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线上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行为依旧适用现行竞争法的约束,互联网金融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正当竞争等反竞争行为应予以制止。正确处理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政府监管之间应是相互协调的关系,既要避免过于监管对金融创新的限制,又要防止疏于监管带来的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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