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P2P的交易性质是合同法规定的民间借贷。出资人以获得约定收益——利息作为回报,通过平台将资金借出,不参与借款人的其他任何经营活动。借款人通过P2P平台发布借款申请,以支付利息为承诺从出资人取得借款,交易的集资性质非常明显。
其次,P2P平台运用互联网技术面向公众开放,不对出借人(出资人)进行范围划定与资质审核,是典型的面向社会的集资平台。
再次,P2P平台非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亦非《证券法》认可的具有向公众募集资金资格的主体,依照法律和监管规定,平台并无权向公众进行融资。
(四)P2P平台非法集资的类型
1.纯平台模式
在“拍拍贷”一类纯平台模式中,借款人通过P2P平台面向社会公众借款,许诺给予利息回报,构成非法集资。根据最高法院《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2010年》第3条的规定,对于达到一定标准的集资行为,当作为犯罪进行追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借款人构成非法集资,而P2P平台仅提供借贷双方信息互通,并不直接参与借贷交易,亦不向出资人承诺未来收益,不直接满足“集资行为”的要求。然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2014年下发的《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尽管此解释是对刑事案件的指导,却也反映出国家对于协助非法集资者的监管态度,因此P2P平台需要在交易模式上作出设计,控制借款人通过平台融资的金额和控制出资人的数量,避免借款人的行为被定性为非法集资,使平台沦为非法集资的共犯。
在此我们认为,由于中国长久以来的金融压抑导致融资活动对银行的极度依赖,直接融资和通过其他合法机构融资的市场稚嫩,中小企业和个人消费者的小额融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P2P网络借贷作为依托互联网技术产生的金融创新,对传统金融形成有益补充,能够在银行的“做大”模式之外缓解金融弱者融资难的现象,因此监管部门对于此类纯平台的P2P网贷模式可以给予一定程度的宽容,而对于达到追诉要求的P2P网贷交易,应当依法进行追诉。
2.贷款转换模式
“纯平台”模式之外的P2P公司,在以中介身份对贷款提供服务之外,往往通过自身担保、引入第三方担保或对贷款进行金额和期限的拆分等方式介入借贷交易本身,此时平台已不单纯是中介,而成为贷款的转换机构,对贷款进行了信用转换或者期限转换。
对出资人提供本金保证的平台,不论通过平台内部的风险基金进行担保,或是引入外部担保机构,都将原本存在于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转移到平台本身或担保公司,实现对贷款的信用转化。出资人因此不再关注借款人信用情况,转而依赖平台或担保公司的资质而作出投资决定。
与银行相似,P2P平台同样面临借贷的期限错配问题。借款人往往希望能够获得相对长期的借款(如一年以上),而出资为了控制风险和对资金流动性的需求,通常偏好于短期出资(如三个月之内)。一些平台因此对贷款期限进行拆分(P2P行业通常称之为“拆标”),通过滚动销售满足投资者偏好与获得偿付的资金来源,由此形成了对贷款的期限转换。
专栏4-9
期限错配中的超短标
“秒标”“天标”“净值标”,这些都是P2P网贷在进入中国市场后逐渐衍生出的新名词。秒标的操作模式是,借款者发布“秒还标”,利息和管理费将被冻结;投标满后,系统自动审核通过,发标人瞬间送出利息和管理费,投资者则收回本金和利息。而“天标”,顾名思义就是借款周期为“一天”的标的。为了令投资人的资金杠杆最大化,中国式P2P又“创新”出了“净值标”产品,即当投资人净资产大于借款金额且借出大于借入,P2P平台允许其发布“净值借款标”可循环借款,用于临时周转。通常净值借款标显示标记“净”,净资产为负数或500元以下金额的不能发标。本来“秒标”“天标”只是P2P网站的营销手段,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管,这种超短期标的给P2P公司提供了极大的套利空间,使其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圈钱、跑路。这些产品存在严重的期限错配的问题,在金融学上,如果风险缓释的期限比当前的风险暴露期限短,则产生期限错配。形象地讲,就是资金收入的发生晚于资金流出。比如在生活中,房贷的偿还日期早于当月工资发放日期,又如银行吸收短期存款发放长期贷款,都存在期限的错配。“秒标”“天标”“净值标”等产品有违P2P业务的核心意义,并没有真正解决个人或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不应该成为P2P网站的主营业务。因此,很多P2P网站的成交量和交易数据都存在泡沫,不具备可参考的价值。
资料来源:《中国式P2P风险事件频发:期限错配陷阱》
通过信用转换或期限转换,借款人申请借款的法律性质经过P2P平台的设计发生了变化,这类模式下的平台不具有吸收存款或提供担保的资质却面向公众集资,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
3.理财模式
另一类P2P平台,通过对债权进行拆分打包,做成标准化理财产品出售给投资人。此模式下的平台并非纯中介,亦非担保方,扮演的是类似于公募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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