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产生的背景
1973年9月到1979年7月GTAA举行的第七轮东京谈判中,假冒商品贸易问题开始进入谈判议题。在那次谈判中,美国与欧共体代表还联合起草了《阻止冒牌进口措施的建议》,但遭到其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反对,起草未能最终形成生效协议。随后,美国等国以扭转“新贸易保护主义”为由,积极倡导知识产权保护。1986年9月15日,在乌拉圭诶斯特角城发起的第八轮谈判中,瑞士等20个国家提出把“服务贸易”、“投资保护”和“知识产权”作为三个新议题纳入谈判范围的提案,美国代表甚至提出,如果不把知识产权等问题作为新议题纳入,美国代表将拒绝参加第八轮谈判。这样,尽管一些发展中国家不同意将知识产权等问题引到国际贸易中来,甚至发达国家内部也未取得一致的意见,但贸易大国之间的共识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到1990年底,在乌拉圭回合的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上,把知识产权问题纳入有关贸总协定已成为基本定局。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产生原因
知识产权成为WTO的一个议题,TRIPs成为WTO的21个最后文件之一,其背后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
1.近年来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科学技术在各国的经济发展中起着主导作用,知识的生产、传播和运用在世界经济贸易的竞争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不但商品技术附加值的高低已成为商品价值的决定因素,知识产权本身也作为一种独立的商品成为国际贸易的对象。20世纪80年代以来,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贸易领域急骤扩大,初级产品(原料及半成品)的比例逐年下降,而高技术和知识、资本密集型的产品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在国际贸易中涉及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越来越多。另外,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加快,而影响这种进程的关税和其他非关税壁垒在GATT和WTO的努力下,其作用已日趋弱化。
2.原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不能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
首先,原有的公约并未建立其有效的解决争端机制。一旦成员国之间发生侵权纠纷或其他争端,只能通过谈判解决,谈判不成只能向有关国际法院提出诉讼。对此,成员国还可以申请保留,因而事实上许多侵权纠纷不能得到合理解决。其次,现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效力范围的有限性。最后,各国法律和实践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准不一,尤其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差异很大。以上这些弊端的存在是国际间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
3.美国等发达国家极力推动使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做出让步
美国曾是国际贸易中的“超级大国”,但近几十年来,由于西欧和日本的崛起使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美国很快意识到这些国家之所以能够迎头随后,发展中国家中的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兴起,加剧了这种多极化趋势。这些国家大量吸收美国等工业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经济结构日益高级化,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出口产品由初级产品向技术附加值高的产品转变,直接威胁到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利益。说到底这些国家的经济奇迹是通过大量吸收和模仿发达国家的新技术而取得的。这种实实在在的威胁促使美国强烈要求各国高标准地保护知识产权,欧、日等发达国家也认为这样做会给自己带来好处,发展中国家虽然不同意发达国家的主权,但面对发达国家的压力,发展中国家无力回天。最后,发展中国家不得不接受了知识产权协议。另外,许多发展中国家从20世纪80代开始大量引进外资,也需要对知识产权加强保护,同时发达国家同意给发展中国家更长的过渡期也起到了一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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