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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的性质

时间:2023-07-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世界贸易组织的性质机构性质。世界贸易组织是具有广泛管辖权的国际组织,其协调与监督的范围远大于关贸总协定。同时,世界贸易组织还明确了争端解决裁决、重大问题决策实施的时间表。(四)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WTO为了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规范各国的国际贸易行为,在框架协议中规定了有关国际贸易的一些基本原则。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性质

(1)机构性质。GATT规则协议没有组织基础,不具有法人地位,WTO是一个正式的、具有永久性国际法人地位的国际经济组织。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WB具有同等地位,都是国际法主体。而关贸总协定却是以“临时适用”的多边贸易协议形式存在,从未得到缔约方立法机构的批准,因此不具有国际法人地位,是一个非正式的国际经济组织。关贸总协定从法律上来说并非一个国际组织,它依据的《临时适用议定书》只是一项临时适用的契约,权威性较低,其组织机构和法律基础都不健全。而世界贸易组织不仅把关贸总协定的临时适用变为正式适用,还建立了完整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及相应的组织机构。世界贸易组织还建立了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以利于促进各国政策的透明度,减少缔约方之间的贸易摩擦,改善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关系。

(2)管辖范围。GATT只处理货物贸易问题。WTO不仅要处理货物贸易问题,还要处理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其协调与监督范围远大于GATT。世界贸易组织是具有广泛管辖权的国际组织,其协调与监督的范围远大于关贸总协定。关贸总协定仅管辖货物贸易,并且在实施中农产品、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先后又脱离其管辖,所以关贸总协定管辖的只是部分货物贸易。而世界贸易组织的管辖范围不仅涉及到货物贸易的各个方面,而且还通过相关协定把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保障措施、争端解决等,均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管辖范围。世界贸易组织还努力通过开展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多边政策对话,向各缔约方强调发展经济的同时,注意环境的保护以及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促进可持续发展,WTO协调与监督的范围远远大于GATT。

(3)争端解决。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遵循协商一致原则,对争端解决没有规定时间表,WTO更快更有自动性,不易受当事方的影响,实施更容易得到保护,效率更高。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遵循协商一致的规则,而且对争端解决并没有规定一个具体实施的时间表;而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和对于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时,针对不同的表决问题分别采用六种不同的规则,即协商一致规则、简单多数规则、三分之二多数规则、四分之三多数规则、全体缔约方一致接受规则(也称一票否决)、反向一致规则(也称否定式协商一致)等表决程序,裁决和决策具有自动执行的效力。同时,世界贸易组织还明确了争端解决裁决、重大问题决策实施的时间表。因此,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裁决、决策的实施更容易得到保证,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也更高。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是通过建立一个开放、完整、健全、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与促进世界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的发展以及有效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来改善生活质量,扩大就业,确保实际收益和有效需求的稳定增长。具体表现为:

(1)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和稳定地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

(2)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

(3)持续发展,最优利用世界资源,保护环境。

(4)以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措施。

(5)确保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得到与其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份额。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职能

(1)负责多边贸易协议的实施、管理和运作,促进WTO目标的实现,同时为诸边贸易协议的实施、管理和运作提供框架。

(2)为各成员就多边贸易关系进行谈判和贸易部长会议提供论坛和场所,并提供实施谈判结果的框架。

(3)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成员间可能发生的贸易争端。

(4)运用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定期审议成员的贸易政策和规章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运行所产生的影响。

(5)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合作和政策协调,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更大一致性。

(6)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及培训。

(四)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WTO为了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规范各国的国际贸易行为,在框架协议中规定了有关国际贸易的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各缔约方都必须遵守的,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制裁。WTO传承GATT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散见于“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建立世贸组织协定—AEWTO等文本,所以不同的教材归纳的基本原则会有程度不同的差别。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原则既适用于货物贸易,也适用于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等领域。可归结为以下六个主要基本原则:

1.贸易自由化原则

贸易自由化原则是指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取消其他非关税的贸易壁垒,扩大缔约方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WTO允许各缔约方采取渐进的方法实现贸易自由化,而且发展中国家可能需要的时间相对要长一些。

贸易自由化是WTO的旗帜,WTO是通过削减关税、弱化关税壁垒、取消和限制非关税壁垒来实现贸易自由化的。所以,贸易自由化原则转化为三个更具可操作性的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市场准入原则来加以实现:

(1)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所谓关税减让是指各缔约方之间,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通过谈判降低进出口关税的总体水平,承担约束某种产品的关税税率的义务。总协定的第2条、第28条和第28条附加条款,对关税减让表、减让表的修改,以及关税谈判的方法,都作了原则的规定。在WTO中,缔约方只能使用关税措施实行保护,而且进口关税只能降不能升,而不能使用非关税措施进行保护。这意味着WTO允许关税壁垒作为保护的措施存在,因为相对而言,关税壁垒的透明度高(在各国海关的关税税则表中全部反映),同时关税壁垒的保护程度已经被GATT减少到最低程度了(发达缔约方的平均关税水平已经降到3.7%,发展中缔约方的平均关税水平也已经降到10%左右),并且各缔约方之间容易就关税壁垒进行谈判。

WTO要求缔约方将通过“关税减让谈判”达成的逐步降低的关税税率列入《关税减让表》,不得单方面变更,且各缔约方的《关税减让表》中的税率是上限,只能逐步降低、不得提高,即只降不升。

但是,总协定对关税减让也有灵活的规定。例如,总协定第28条附加条款第3款中的规定:发达国家“不应当期望发展中的缔约各国在贸易谈判过程中作出与它们各自的发展、财政贸易方面的需要相抵触的贡献”,也就是说,发展中国家如重新谈判减让税率,发达国家不应期望发展中国家得到与它们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不一致的减让。

(2)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数量限制是指各种非关税壁垒的措施中,最为普遍的限制进口措施,具体包括进口配额(被动配额)、进口许可证、自动出口限制(主动配额)等。WTO试图通过取消数量限制来实现贸易自由化。

所谓取消进口数量限制,是指一缔约国政府不得采用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等手段对国外产品进口进行数量限制。根据总协定第11条第1款的规定:“任何缔约国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可见,用配额、许可证手段限制进出口产品数量的行为一般是被禁止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有例外,有关条款规定发展中国家由于国际收支困难或为建立特定的工业,可实施或维护进口数量限制,但必须接受GATT设置组的审查、核实,在国际收支改善后,立刻取消限制;另外,总协定只提到“特定的工业”,而对幼稚的工业并无完整确切的定义,如果任何一个缔约国提出本国的某项工业属于幼稚工业,并得到各缔约国共同评议认可就可以作为幼稚工业对待。

可以看出,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原则既坚持了原则性,又体现了某些例外,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灵活性;既在总体上体现出总协定的理论基础是自由贸易,又允许发展中国家实施必要的贸易保护。这说明在条文的基本原则上也呈现出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二者混合的色彩。

(3)市场准入原则。市场准入是指一缔约方对其他缔约方的货物、服务、资本,自由地进入本国市场和平等地参与本国商品竞争。各缔约方需要在一定期限内,改善本国市场准入的条件,逐步开放国内市场。市场准入原则对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是不同的。在货物贸易领域,体现在关税减让和取消非关税壁垒方面;而在服务贸易领域,则体现在限制投资、开业权审批、职业资格认证、劳工许可、服务人员的国际流动等方面。

2.非歧视贸易原则

非歧视原则是指每个缔约方必须平等地对待其他缔约方的贸易,给予其他缔约方在经济贸易方面无差别待遇,并享受与本国公民同等的待遇。

非歧视原则是WTO最主要的原则,通过贯彻三个更具可操作性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互惠待遇原则来加以实现:

(1)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缔约一方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把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待遇,也给予缔约对方。该原则表明:某一缔约方给予另一缔约方的某种优惠待遇,应“立即”、“无条件”扩展到所有缔约方。最惠国待遇的实质是保证在国际贸易中,任何缔约方的市场竞争机会均等,而没有受到歧视性待遇。

(2)国民待遇原则,是指缔约国之间相互保证其他缔约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的提供者、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的提供者、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具体包括:公民、企业、船舶、商品、投资和税收等待遇,以防止其他缔约方的待遇因歧视性的国内规章而被削减,确保缔约方间的平等竞争。

(3)互惠待遇原则,是指缔约方之间优惠、利益、特权或豁免的相互让与、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是缔约方之间确立贸易关系的基础。如对等地向其他缔约方开放本国市场,以获得本国产品或服务进入其他缔约方市场的机会。我国在加入WTO时就对142个缔约方作出承诺:5年内对其他缔约方逐步开放我国的服务市场,8年内对其他缔约方逐步开放我国的农产品市场,以此作为享受其他缔约方给予优惠和对等地开放市场的先决条件。

显然,所有区域一体化组织都是违背非歧视原则的,对此WTO是依据例外原则来加以“宽容”的。

3.外贸政策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是指缔约方应向WTO和全体缔约方,及时公布所制定的贸易政策和所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如修改、增补或废除等),凡是未公布的贸易政策和措施均不得实施。具体规定与总协定第10条规定相同。根据这一条款,我国政府必须向总协定提供有关我国的外贸政策、关税制度、外贸计划、进出口管理、外汇管理、出口补贴等有关文件和材料,以增加法规和政策的透明度,保证公平竞争。

此外,缔约方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其他国际协定也在公布之列,如缔约方与他国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双边或多边协议。

关贸总协定关于透明度这一原则,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与扩大,适用到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领域,成为各成员国必须普遍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

4.公平贸易原则

公平贸易主要指在国际贸易中反对倾销和反对出口补贴两种不公平的贸易经营行为。总协定第6条第1款规定:“用倾销的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贸易内,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这就是说,如果出口产品价格低于国内价格,甚至低于成本就构成倾销,这是不公平的贸易,是总协定所不允许的。总协定第16条第1款规定:“任何缔约国如果给予或维持补贴,包括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和价格支持在内,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它的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它的领土输入某种产品”,包括进口补贴和出口补贴。这些都是属于补贴的性质,在原则上也是总协定规定所不允许的。

WTO认为,各缔约方在国际贸易中不应该采用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尤其是不能采取倾销和补贴等不公平竞争的贸易方式出口本国商品,而造成对进口缔约方的损害。

为此,WTO允许进口缔约方在遇到其他缔约方的商品倾销或出口补贴,可以采取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措施予以抵制。

各国都普遍认为,贸易逆差是不公平竞争的显著标志,所以贸易逆差极容易引发各国间的贸易摩擦。2012年我国进出口总额排名全球第一,外汇储备全球第一,贸易顺差不断再创新高,所以导致个别发达国家叫嚣“中国威胁论”。

5.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优惠待遇原则

WTO高度重视发展问题,延续了GATT的相关条款,并在WTO的相关协议中加以了完善,主要体现在:这一原则主要是给予广大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以优惠待遇。世界贸易组织中超过四分之三的缔约方属于发展中国家和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远远比不上组织中的发达国家。这就要求给予广大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以特殊照顾,鼓励与促进其经济的发展。

(1)发展中国家可以享受发达缔约方给予的普遍优惠制(GSP)待遇;

(2)允许发展中国家履行义务时可以有较长的过渡期(如服务贸易、农产品市场的开放);

(3)发展中国家的关税减让不必与发达国家实行对等(如发达缔约方平均关税在5%以下、发展中缔约方平均关税在10%以下);

(4)允许发展中国家进行有限的出口补贴(如出口退税等);

(5)最不发达国家可享受一切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

(6)规定发达缔约方对发展中缔约方提供技术援助;

(7)当发展中缔约方与发达缔约方发生贸易摩擦时,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也对发展中缔约方做了特殊的安排,以便于发展中缔约方对发达缔约方提出起诉。

6.例外原则(也称豁免和实施紧急保障措施原则)

WTO对于上述原则又列举了一些例外,当缔约方面临这些例外时,缔约方就可以不必承担和履行自己的承诺,而被其他缔约方豁免;缔约方还可以采取提高关税、实施数量限制等紧急保障措施作为限制进口的壁垒。一般,豁免和紧急保障措施的时间是有限的,不得无限制地实施。主要例外如下:

(1)区域一体化例外(即自由贸易区例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贸易优惠、减免关税措施可不必依据最惠国待遇原则同时给予其他全体缔约方;

(2)紧急状态例外。当一国大量进口造成严重损害、大量失业、遭遇严重的自然灾害、军事政变等,可实行临时性进口限制,待紧急状态解除后应立即取消;

(3)安全例外。为了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德,可禁止火药、武器、毒品、淫秽出版物的进口;

(4)政府采购例外。由于考虑到安全和保密等因素,以及政府采购往往不是用于商业目的,所以WTO对于各国政府的采购项目,往往都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限制购买本国商品作为例外来处理;

(5)国际收支平衡例外。当一国国际收支出现严重赤字、贸易出现大量逆差时,可实行临时性进口限制,待国际收支改善后应立即取消;

(6)幼稚工业保护例外。保护幼稚工业可实行限制进口,但什么是幼稚工业需审议批准,被确认为幼稚工业后,可采取紧急保障措施。

可以看出,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原则既坚持了原则性,又体现了某些例外,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灵活性;既在总体上体现出总协定的理论基础是自由贸易,又允许发展中国家实施必要的贸易保护。这说明在条文的基本原则上也呈现出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二者混合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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