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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

时间:2023-07-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银行理财产品实际是“类存款”,因为这些理财产品的标的资产多为银行或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的贷款,它们的会计处理方式则是将对应的存款和相关资产移至银行贷款账项之外。三是企业部门发行、银行买入后打包成理财产品的新贷款。将理财产品抵押为同业银行资产的一大风险是掩盖了银行业体系中的潜在信贷风险。银行理财产品既存在于表内又存在于表外。

银行理财产品实际是“类存款”,因为这些理财产品的标的资产多为银行或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的贷款,它们的会计处理方式则是将对应的存款和相关资产移至银行贷款账项之外。

理财产品是有效证券化后出售给客户的银行资产产品。其标的资产有三大来源。一是银行账项内证券化的银行贷款;通常经信托公司证券化后,将贷款从银行贷款账项内移除。二是另一个银行或影子银行机构(如出借人)提供的证券化贷款。三是企业部门发行、银行买入后打包成理财产品的新贷款。也就是说,银行理财产品的标的资产包括银行资产(贷款)、银行同业资产(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的贷款/投资)和企业间资产(企业间贷款)。

理财产品打包流程的结构十分复杂,可能涉及一个以上的银行或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图4.7展示了银行利用反向回购将自有(或其他机构)贴现票据(实际短期银行贷款)打包到表外理财产品的流程。

图4.7 银行如何将贴现票据转为理财产品

资料来源:FGI分析。

理财产品的最终发行者只披露了同业银行资产中的反向回购部分(作为其标的资产的一部分)。标的资产在严格意义上确实是银行提供给企业的贷款。简而言之,由于贷款合约方为另一家银行,高风险银行贷款最后就伪装成了低风险的同业银行资产。

更糟的是,许多银行采用基金/资产池运营模式发行理财产品。它们把各种各样的货币市场工具、银行间票据、债券和信贷资产聚集到一个资产池,然后在此基础上发行理财产品,向不同客户筹集资金。一些发行银行主动向其他银行回购这些理财产品以巩固流动性。上述基金/资产池模式不仅存在流动性和到期不匹配问题,而且也没有披露足够的标的资产风险特征信息。直到2014年12月8日中国银监会禁止此类业务前,这种商业模式在同业市场中仍极为普遍。

将理财产品抵押为同业银行资产的一大风险是掩盖了银行业体系中的潜在信贷风险。理财产品中的资产不受同级审查监管限制,因为银行把其他银行视为高质合约方。由于这些“同业银行资产”实际是银行贷款,其风险更高,理应受到更为严密的监管。基于上述原因,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不愿在同业市场进行此类回购,因为回购抵押品存在内在风险。

2010年以来,银行理财产品规模迅速膨胀,并于2014年5月底达到14万亿元(2.25万亿美元),约占银行总资产的10%(图4.8)。这些产品的加权平均收益率为4.13%,而中国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仅为3.3%(中国银监会,2014)。

因此,我们应当考察影子银行业资产的真实规模,而不是只考察银行理财产品负债方的规模。银行理财产品既存在于表内又存在于表外。表内理财产品有本金还款担保,多数标的资产为存款、国库券和同业拆款资产。

表外理财产品没有担保,多数标的资产为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如信托公司、小额信贷企业等等)的理财产品。只有表外理财产品应被视为影子银行资产,因为表内理财产品有不良贷款准备金做后盾。表外理财产品的打包结构更扭曲,而且不一定有坏账准备金。中国银监会2013年度报告指出,66%的理财产品是表外资产。如果这些表外理财产品包含表外贷款资产或影子银行打包的信贷资产,那么这些标的资产的风险将极不确定(中国银监会,2013)。

图4.8 银行理财产品的规模

资料来源:中国银监会。

影子银行业的根本问题是系统的产权不清、纪律不明,而清晰的产权和纪律是金融体系发挥信贷作用所必需的前提。如果金融机构或投资者/公众尚未明确信贷风险,那么金融体系就成了固有风险的内源“暗盒”。这也是造成美国次贷危机和欧洲债务问题的根本原因。美国通过不良资产救助计划将银行损失国有化,遏制了2008年金融危机中“静默的银行挤兑”,国家为各种影子银行机构(如美国国际集团和房利美等)提供担保,还“不惜一切代价”地为它们提供流动性保障。

此外,最大的道德风险是,中国投资者仍视理财产品为“类”银行定期储蓄,认为银行将承担全部违约风险。由于部分理财产品已经违约,对于这些损失最终的分摊方式现在仍在探讨当中。

另一个关键问题是,银行可能只是通过发行新理财产品来抵消旧产品的损失,使贷款损失“常青化”。这种做法显然不可持续,而问题的核心则是整个银行业体系中不断积累的未上报不良贷款和贷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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