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数据报备机制
(一)创建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报告库
我国已形成初步的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数据报备制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的有关文件的规定,债券远期交易、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以及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应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开展;利率互换交易、远期利率协议交易未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达成的,金融机构仍按原备案办法,在利率互换交易达成后的下一工作日12:00前、远期利率协议交易达成后的下一工作日将交易情况送交易中心备案[2]。在此基础上,市场参与者需就交易数据每周以电子方式,每季以书面方式向自律监管机构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备案。但由于目前对所提交的资料和数据的处理和使用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交易商的后台人员与清算机构之间也缺乏必要的交易信息的对比机制,不能满足我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和国际金融改革的需要。为此,我国应尽快建立覆盖面广、准确度高的、统一的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信息数据库。通过交易信息的实时报备机制和信息服务体系,为市场参与者投资组合决策和交易风险防控提供分析工具,为监管机构进行日常监测,掌握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复杂发展态势,防范系统性风险奠定制度基础。
(二)明确报备主体和报备内容
场外衍生产品交易报备数据应具有全面性,即无论是否通过中央清算,所有交易信息应向数据库报备。在具体报备的执行主体上,一般有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交易数据经过集中统一的交易平台确认后直接进入交易数据库,即交易信息的报备主体为该交易平台;另一种做法是由交易参与者进行报备。
我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尚未构建完全统一的交易平台,除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外,有些产品还通过彭博、路透等交易系统进行,而这些系统则不受银行间市场法律法规的约束。因此,我国目前在市场发展初期可由市场参与者进行数据报备。在报备义务的赋予上则可依据交易参与者对市场重要性的不同而展开,即报备义务顺序依次为核心交易商、交易商和终端用户。具体而言,如果交易中一方是核心交易商,另一方为非核心交易商,则该核心交易商为报备申报人;如果交易一方是交易商,另一方是终端用户,则该交易商为报备申报人;如果交易双方都是终端用户,或交易双方都是核心交易商或交易商,则由交易双方协商指定报备申报人。
数据报备的内容从功能上可分为参与者数据、交易数据、估值数据和标的数据等。参与者数据包括报备申报人和交易对手数据,如交易双方的参与者账号、登记的办公地点、实体类型和上级机构等;交易数据包括交易平台、清算机构、产品信息和交易的主要经济条款如交易起始和终止日期、名义金额、票息金额、支付时间表等;估值数据是用于交易估值的相关信息;标的数据是指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的标的产品类型和发行机构等。
在这些数据中,基础的数据是交易的主要经济条款、标的数据和对手数据,这些数据是评估、控制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基础。此外,条件进一步成熟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报送诸如担保品数据、净额结算安排、事件信息记录和交易市值等参考数据。
(三)明确报备标准和报备频率
所谓报备标准,是指针对特定产品所规范的具体报备内容。如债券远期的交易数据报备应包括交易日期、券种名称、代码、买方、卖方、远期期限、交易净价、交易全价、成交量、结算日等;信用违约互换的交易数据报备应包括合同类型、购买保护方和出售保护方、参考实体、主协议类型、生效日期或起始日期、到期、终止或结束日期、结算方式、支付频率、初始保证金、变动保证金等;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数据包括交易日期、固定利息支付方、浮动利率支付方、名义本金、合约期限、起息日、到期日、固定利率、浮动利率、首次支付日等。
报备频率则取决于报备时点的确定和报备触发条件的规定。报备频率的选择直接影响着交易数据的报备内容。在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的报备频率中,一种是依据定期更新合同进行报备的时点法,还有一种是依据合同的修改、终止等事件进行报备的存续周期法。由于存续周期法主要适合于报告独立发生的事件,不能跟踪市值等持续性变量,因此从掌握数据的及时性考虑,我国宜以时点法为主并配合采用存续周期法,即要求数据库与报备方的数据记录保持同步更新,同时要求参与者针对特定事件进行补充报备。
二、完善中央清算机制
中央清算机制的核心是中央交易对手方及其风险管控流程。我国2009年11月28日成立的上海清算所是银行间市场独立的专业清算公司,清算所自2014年1月2日起试行开展了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因此,我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中央清算可以以上海清算所为中央交易对手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清算机制。
(一)严格会员准入
严格的会员准入制是中央交易对手方控制风险的主要手段之一。会员通过签署法律文件,与中央交易对手方建立合约关系,能更好地保障清算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的贯彻执行。一般而言,只有会员才能与中央交易对手方清算,非会员只能通过中央交易对手方会员参与清算。
上海清算所目前针对人民币利率互换实行的是业务会员制,即已是上海清算所普通清算会员的,可以申请参与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其他市场参与者则应申请成为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会员[3]。截至2013年12月31日,已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银行、广发银行、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汇丰银行(中国)等21家机构成为上海清算所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会员。这种按业务进行的会员申请主要适用于试点初期清算产品较少的市场,随着业务的扩展,应考虑建立统一的场外金融衍生产品清算会员制度,以利于参与者对不同衍生产品交易进行轧差计算,同时提高中央交易对手方的资金使用和清算效率。在会员的审批标准上则应考虑其财务状况、业务类型、交易历史、管理声誉和效率以及相关的会员资格等。
(二)明确清算产品的确定方法和清算范围
清算产品的确定方法包括自上而下的方法和自下而上的方法。由于我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尚处于发展初期,参与机构的平均交易笔数和交易金额不大,而进行多边轧差往往需要一定的业务量才能产生规模效应,因此我国参与机构主动采用中央对手清算的动力不强。可行的操作是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由中央银行决定衍生产品合约是否适用强制性清算。
事实上,首先进行集中清算试点的人民币利率互换,正是中央银行在综合考虑市场成熟度、交易活跃度和金融机构参与的广泛性等方面后所确定的衍生产品。试点首日,上海清算所处理了15家金融机构提交集中清算的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59笔,名义本金50.25亿元。今后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将强制性清算机制引入汇率类和信用衍生产品中。
在参与者的清算范围确定上,目前我国规定,金融机构之间2014年7月1日后新达成的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凡参与主体、合约要素符合上海清算所有关规定的,均应提交上海清算所进行集中清算,不能进行集中清算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说明。即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适用集中强制性清算。
从国际经验看,集中清算对于交易频繁、市场参与度高的机构和产品是必要的,但对于交易笔数少、交易量小的市场参与者和产品则不具备优势。今后拟进一步细化参与者的范围。可考虑率先在具有做市商资格的核心交易商之间推出集中清算服务,以提高其做市效率,改善市场流动性;对于从事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的其他交易商,则允许其选择是否集中清算;对于主要运用场外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套期保值的终端用户则进行清算豁免。这样一方面可以满足不同类型市场参与主体的需求,另一方面有利于中央交易对手控制信用风险。
(三)构建充分的资金保障和明晰的违约处置机制
当会员违约或者倒闭时,可能会导致大量交易提前终止及轧差结算,而当违约会员是大型复杂金融机构时,则可能对市场造成较大的震动,因而,中央交易对手需要充分的资金保障和明晰的违约处置机制,以消除会员违约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在会员违约的资金保障方面,应分层建立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保证金制度、清算基金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
保证金分为最低保证金和变动保证金,最低保证金是清算会员事先缴纳的,用于弥补清算会员发生违约时产生的预计最大损失。变动保证金包括盯市保证金和特殊情况下清算所要求追加的保证金,其中盯市保证金是根据清算会员交易合约逐日盯市结果所计算缴纳的资金。
除了会员的保证金外,为了应对会员的异常违约、大量会员违约以及与清算所业务及技术系统相关的重大风险事件所造成的损失,还需要建立体现“风险共担”原则的清算资金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
清算资金主要用于弥补由会员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中超过违约会员缴纳的保证金存款的部分,清算所的每一位会员按比例缴纳清算资金,会员缴纳的清算资金的比例由其自身风险和市场总风险的相对比例决定。风险准备金则由清算所按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是保证清算活动正常进行的专项基金。
在清算会员违约损失弥补的顺序上,可参照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业务规则的规定:首先是违约清算会员缴纳的保证金;其次是违约清算会员缴纳的清算基金;最后是未违约清算会员缴纳的清算基金与清算所风险准备金。
此外,如果是客户头寸发生违约而触及与之相关的清算会员的违约时,还需考虑客户的违约保证金问题[4]。
(四)完善其他风险控制机制
其他风险控制机制包括风险限额管理、大型交易商管理以及额外授权等。
风险限额管理是指清算机构根据清算会员的申请和业务开展情况,就清算会员的全部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确定一个临界值,进行风险敞口限制。一般情况下,清算所设置的限额不允许突破,以保证结算会员的风险暴露不会超出相关财务资源所能承受的范围。大型交易商管理是指对大型交易商的整体组合风险进行监测,通过压力测试等对大型交易商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进行控制,对其超出风险敞口的合约采取强行平仓或强制提前终止等措施,以保证市场的流动性。额外授权则指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特殊情况下,清算组织有权采取包括提高资本金和保证金要求、禁止仓位增加、暂停或撤销会员资格等额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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